电梯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8 14:17:2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电梯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电梯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梯管理制度[优秀15篇]

电梯管理制度1

  电梯日常巡视是电梯维护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的顺利进行将极大的推动电梯的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电梯的运行情况,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电梯巡视工作。

  基本要求

  1.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首层或在客户出入较多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安全作业规程

  1、所有电梯均应纳入巡视范围。班组应将电梯的巡视工作细分到人,明确值班人的巡视范围。

  2、巡视内容与标准:

  a)机房温度在5~40℃之间,照明正常;环境达标;灭火器正常。

  b)电梯控制柜及主机工作正常;电梯轿厢照明、通风、警铃功能正常。

  c)电梯的内、外显示正常;平层偏差在规范值内。

  d)电梯整机运行情况包括应急维修、例行检修、保养及正常运行。

  3、每天应进行两次巡视,第一次为每天上午上班的第一个小时内,第二次为每天下午上班的第一小时内。因特殊情况要后推的应注明原因。

  4、在每个需要巡视的电梯机房内应放置《电梯运行情况巡视表》,巡视人应将当天的巡视情况详细记录在该表格上,作为电梯运行情况的依据。

  5、对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原因和责任。属于质量问题,在自己职能范围内要及时解决;力所不能及的,要向公司汇报寻求技术支持。如属于用户责任的要向用户解释清楚,并及时向设备主管或管理处经理报告,征得指示后方可进行维修。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电梯管理人员每月应对巡视记录表格所记录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并签字。记录表每月更换一次,班组应收回表格并归档,以备公司检查。

电梯管理制度2

  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员证才准予上岗。操作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开启厅门进轿厢之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

  三、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作,当司机需暂时离开轿厢,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

  四、定时使用的电梯每日工作完毕,安全管理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并关闭厅门。

  五、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值班室,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应保持电梯警铃、电话、应急照明完好,保证轿内外有效地联络。

  七、加强对电梯日常检查,当电梯运行有异响、振动、冲击等其它异常现象,应停用检查。

  八、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不允许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乘用电梯;不允许通过安全窗去搬运超长物件。

  九、电梯在运行中,不允许做检修试验,不允许抹试、保养任何电梯部件。

  十、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通过应急按钮使电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驶乘用;不允许以手动启闭轿门作为电梯的启动和停止;不允许用检修、急停按钮作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不允许随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许短接安全回路、厅门、轿门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许乘用人员随意扳弄操纵箱上的`开关、按钮等电器元件。

  十二、禁止轿内吸烟;禁止将烟头、火种乱丢在梯上和轿厢内。

  十三、应自觉接受安全监察的件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电梯应实行四级维修保养制(例行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五、电梯应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保养电梯。

  十六、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各梯层厅门悬挂警示标牌。

  十七、应自觉接受省安全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十八、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管理制度3

  写字楼电梯钥匙管理规定

  1、员工应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提高对电梯钥匙及机房钥匙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2、领班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钥匙的管理。

  3、电梯三角钥匙管理:

  3.1三角钥匙是电梯在非正常情况下开启厅门的专用钥匙,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2钥匙应统一、集中由专人保管,若需取用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3.3只有持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在遇有电梯非正常状况,才可取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

  3.4作业完毕后须确认本层厅门已关上并锁好。

  3.5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时,必须确认轿厢是否在本层方可进入。

  3.6操作人员用三角钥匙作业时应充分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3.7三角钥匙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归还,严禁私自带走。

  4、各机房门的'门锁不能随便更换,如门锁损坏需更换时,要经工程主管同意,才能更换,并将备用钥匙交管理处。

  5、钥匙一旦丢失,应向领班报告,经工程主管批准后,由领班负责配置。不得私自补配。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均属工作过失,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电梯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平层情况;

  2.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

  1.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

  3.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

  1.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

  2.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

  3.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

  4.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四章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

  第三十九条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格式参见附件e;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

  第四十条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

  第四十一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

  第四十二条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

  第四十三条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承担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填写完整的自检记录;

  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

  第四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

  第四十六条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供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全面自检记录;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

  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

  3.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

  4.维保单位没有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对所维保的电梯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提交完整的自检报告的电梯;

  5.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继续使用的电梯;

  6.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

  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五十一条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1.因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并未能及时处置的;

  2.因维修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

  3.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4.没有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而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电梯管理制度5

  电梯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守则

  第一条领导

  1、安全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必须亲自抓,做到全面按国家及市技监局相关安全规范及标准落实各项要求。

  2、指定专职安全干部负责公司具体安全工作。

  第二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遵照公司的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组织落实,对电梯这一特种设备严格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随时检查各部门在贯彻公司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中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坚决正确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对违规的行业进行纠正,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一般员工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种安全措施。在工作中遵守安全守则,使每个员工的职责。

  1. 电梯三角钥匙由专人保管,并仅限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按规范要求使用;

  2. 各工种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有违章行为发生;

  3. 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必须严守岗位,禁止离岗办私事;

  4. 坚持持证上岗,无操作证人员严禁违章使用电梯及维修电梯;电梯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要保持镇静,稳定乘客情绪,并用呼救电话与外界或电梯修理人员联系;在故障恢复前应停止使用电梯。

  zz电梯管理公司(公章)

电梯管理制度6

  1、发生火灾时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的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A、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B、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

  C、使乘客保持镇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轿厢,从楼梯撤走。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D、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即刻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和1211灭火器灭火。

  E、共用进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火灾蔓延范围外,或交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F、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停电而造成困人事故。

  2、电梯湿水处理

  A、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B、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C、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D、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尽量设法减少湿水对电气设备的危害。

  E、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微机控制电梯,更需仔细检查以免烧毁线路板。

  F、电梯恢复运行后,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记录清楚并存档。

  3、停电造成停梯时

  A、如果有司机操作,司机应对乘客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并与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盘车放人操作。

  B、如无司机操作,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进行安慰,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C、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乘客,操作方法见后。

  D、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厢内乘客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4、盘车放人操作

  A、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乘客或司机予以配合。

  B、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5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C、让司机或乘客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协助乘客离去。

  D、盘车时应缓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防止因对重侧重造成溜车。当对无齿轮曳引机的高速电梯进行盘车时,应采用“渐进式”,一步步松动制动器,以防止电梯失控。

  E、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窗口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虽可架梯但上下仍很不方便。停电时轿内照度不足,轿顶上很黑,有各种装置,故乘客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5、触电时的现场急救措施

  A、应迅速脱离电源

  (A)立即拉下闸刀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以切断电源。

  (B)用绝缘物将电线移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C)用绝缘工具切断电线,断开电源。

  B。现场急救

  (A)若伤员神志清醒,但乏力、头昏、心悸、出冷汗。此类病人使其就地安静休息恢复。若情况严重,立即送医护部门治疗。

  (B)若伤员呼吸、心跳尚存在,但神太昏迷,此时应将病人仰卧,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并立即通知医护部门治疗。

  (C)经检查伤员处于假死,如发现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如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心跳全停时则同时进行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并打120救助。

  6、电梯事故处理

  若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关救援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公司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A、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B、事故发生地点。

  C、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D、事故设备名称。

  E、事故类别。

  F、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电梯管理制度7

  一、电梯应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未经允许,不了解电梯使用知识的人员不得操作电梯。

  二、电梯专业维修人员应对电梯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调整、并对需润滑的部位加注润滑油。

  三、运输货物时,货物不允许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货物应均匀平稳放在轿厢内,轻拿轻放。严禁超大、超长货物伸出轿厢。

  四、搬运货物进出电梯轿厢时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电梯轿厢、井道或乘电梯上下运行。

  五、每次使用电梯时,应把轿厢门、厅门轻拉严实,当确认轿厢门、厅门关闭严实后,方可操作电梯层站按钮。

  六、电梯在本层站时,本层站厅门才允许被打开;电梯运输完物品,应将电梯轿门、厅门关闭,等待下一次使用。

  七、严禁将厅门、轿门等电器回路短接;严禁电梯开门运行。

  八、如发现电梯运行有异声或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修单位,停机检修,不准电梯带故障运行。

  九、每天电梯使用完毕,应将电梯轿厢停放在基站。

  十、切勿使用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

  十一、电梯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危险品。

  十二、未经许可的人员,禁止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三角钥匙使用完毕,应将其复位,检查锁闭装置不应在开锁位置。

电梯管理制度8

  1、酒店的电梯有两种情况:

  (1)装有自动控制的电梯,一般不需要工作人员来操作,但若有重要客人,如国家元首需要乘用专梯时,则需安排工作人员操作;

  (2)需要工作人员操作的电梯,如老式和玻璃电梯。

  2、重要客人乘梯服务:

  (1)掌握客人乘梯的准确时间,提前几分钟在客人登梯的楼层开好电梯门并在门外等候;

  (2)客到时,电梯员先进梯,用一只手按住梯门,等客人登梯。客人登梯时要向客人表示欢迎,并提醒客人注意脚下;

  (3)人多时按定员先照顾主要客人乘梯,请其他客人稍等片刻;

  (4)熟练掌握电梯的升、降速度,不可太快也不可太慢,开梯

  要平稳,操作时站在电梯的中间;

  (5)电梯到达客人所到楼层时,待停稳后再开门请客人下梯,注意客人下完后再关门,绝可让梯门夹到客人;

  (6)接候梯的客人时,要向客人致歉,然后迅速将客人载到需到的`楼层。

  3、一般客人乘梯服务:

  (1)关照一般客人乘梯也要注意安全、热情周到。客人上梯要问客人所到的楼层,客人讲明到几层或自接到几层钮后,所到各层都要关照到该层的客人下梯,若梯外有客人候梯,要用手势示电梯的升或降;

  (2)电梯无论升或降,在运行过程中所停楼层,若有客人上下梯时,要让客人先下后上;

  (3)电梯无论是升或降,停到各楼层时,电梯与楼道均要对齐,防止伤及客人。

电梯管理制度9

  施工队质量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落实、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队必须层层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谁指挥生产,谁操作,谁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指导生产班组施工,并经常深入一线监督和检查评定工作。且按日、旬、月对施工班组和全队工程质量动态进行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

  技术负责人配合质量负责人同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检查制度,由班长负责对当日完成施工部位的质量进行自检,由质检员组织各工种、班组进行交检,由质量负责人作好与甲方的交接验收工作。

  每月定期由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本队所承担的在施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查管理班子、查制度落实、查质保措施、查隐患等。

  施工中若出现质量事故,质量负责人应及时向甲方质检技术部门汇报,不得隐瞒、虚报,其事故的补救与整改措施也必须是甲方同意或下达的方案,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应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

  施工队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教育,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以确保工程质量。

电梯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进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事故调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安全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部门提出电梯选型与配置要求,协调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配置电梯。

  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

  (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开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存档;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做好安全管理衔接工作,并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以及保险信息标识等;

  (七)保持电梯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使用、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八)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因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安排安全人员值守;

  (十一)对有视频监控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台账以及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档案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变更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重点管理的。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或者倚靠电梯门,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抛掷杂物,在出入口滞留;

  (五)损坏或者拆除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在自动扶梯上使用手推车、婴儿车等;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

  (二)现场作业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受理故障报告;

  (四)实施或者配合应急救援;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维护保养标识;

  (七)对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指导和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定期检验、检测的;

  (三)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报停、报废后继续使用的;

  (五)存在违法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监督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一)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计划继续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要求。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检验、检测要求时约定时间并按时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定的综合安全状况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风险: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信息。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演练。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当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以及应急处置平台接到乘客被困等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即时响应处置。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停止电梯运行。

  因意外停电,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轿厢进行检查,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解救被困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轿厢装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编造虚假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其他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的生产,包括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梯管理制度11

  电梯维保公司应对管辖电梯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1、作业人员要求。电梯维保应由取得作业证书的电梯维修保养人员负责进行,进入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的维修保养人员同时进行。

  2、电梯半月维保。电梯维修保养每半月(14天)对电梯的主要机构和部件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进行全面的清洁除尘、润滑调整工作。电梯巡检和维保项点应包含《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关内容。

  3、季度维保。电梯维修保养人员每3个月对电梯的各重要机械部件和电气装臵进行一次细微的调整和检查。

  4、半年维修保养。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在季度维修保养基础上,对电梯易于出现故障和损坏的部件进行较全面维护。

  5、年度定期检验。电梯每运行年,维保公司组织人员对电梯的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以及各辅助的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性检查,接受特检院检查,对特检院提出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判断,对电梯更换部件提出更换部件建议。

  6、维保公司应对机房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做定期的巡视检查,及时清理轿厢、机房、底坑卫生。

  7、维保公司要做好火灾、水淹、断电、困人等各种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工作,不得延误时间,不得违章作业,建立《电梯运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对故障及原因的数据记录。

  8、故障应急处臵流程明确如下:

  (1)一般场所电梯设备故障。维保公司发现或被告知设备故障后,应15分钟内赶到现场,排除隐患、消除故障、认真检修,修复正常后即刻上报电梯公司项目部,并做好记录。

  (2)重点场所电梯设备故障。维保公司发现或被告知设备故障后,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排除隐患、消除故障、认真检修,修复正常后即刻上报电梯公司项目部,并做好记录。

  9、建立重点场所电梯设备日常巡视检查制度。维保公司应于每日16时开始对重点场所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并于每周五18时将本周巡视检查情况记录报电梯公司项目部。

  10、加强电梯设备运行换季(冬春季、秋冬季)管理。

  (1)换季前应更换电梯设备润滑油脂。

  (2)加强换季期间的电梯设备检查,重点检查机械传动装臵、随行电缆、门系统控制线路,及时处理隐患。

  (3)维保公司应加大重点场所电梯设备换季巡视检查力度,换季期间,增加巡视检查频次。

  11、其他事宜

  (1)无论是维保作业还是故障处理,均应按照规定设臵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2)维保公司定期对所有管辖电梯调取故障代码,一般场所每月调取一次,重点场所每周调取一次,调取记录按

  时上报电梯公司。

  (3)重点场所电梯设备维护保养作业时间规定为:夜间22时至次日5时。

  (4)维修完后各种防护安装到位、杂物清理干净,机具摆放整齐有序。

  (5)维保公司对需要更换的`影响安全运行(重要部件)即时通知项目部有关人员确认。

  12、考核

  (1)维保公司因维保不到位、巡视检查不到位的,巡检记录不齐全者,每发现一处考核维保公司维保费100元。

  (2)维修作业后没有做到工完料净,机具乱放的,每次考核维保公司维保费100元。

  (3)作业人员被检查发现没有作业证或作业证过期,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不戴安全帽及未使用防护用品的,每发现一次考核维保公司维保费100元。

  (4)因维保作业、故障处理未按照规定设臵安全防护警示标志或轻微故障处理不彻底,每次考核维保公司维保费500元。

  (5)被段主要领导发现问题,主要责属于维保公司每次考核维保公司1000元

  (6)被路局领导发现问题主要责任属于维保公司或导致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重大问题,每次考核维保公司维保费壹万元。

电梯管理制度12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条例》,特规定如下:

  1、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运行的`安全负责,应至少设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名。并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技术档案有关管理制度。

  2、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有资质许可的电梯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3、在用电梯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电梯《安全检验》标志应粘贴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每台电梯都应有明显的《安全乘梯须知》或《电梯使用须知》。

  5、严格执行电梯设备的常规检查制度,当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整改,严禁带故障运行,各种检查应均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6、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在案备查。

  7、新装、大修、改造电梯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然后经检验部门审批资料合格后即可开工,经检验合格后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8、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及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9、电梯司机应做到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②认真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守则,③及时制止违章乘梯,宣传安全乘梯(使用)须知。

  10、 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或致使人员伤亡事故,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电梯管理制度13

  1、 电梯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单位法人领导下,对本单位电梯的管理、运行及大修、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计划、组织、实施检验和监督责任,执行本单位与维保单位签定的电梯维保、运行协议,对电梯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以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2、 在电梯正常运行中,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运行中发生的故障组织进行修理或采取具体的预防措施;

  3、 对在维修工程中及司机操作时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违章提出警告批评或经济处罚;

  4、 对定期检验后技术监督局检验人员提出的'“检验意见通知书”具体内容经整改后进行检查,并监督执行;

  5、 单位负责人每月最迟15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运行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6、 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电梯出现的故障等问题,清楚维修人员、司机安全运行工作内容;

  7、 代表单位与业主、维修单位等进行工作联系,听取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增强乘客满意程度;

  8、 定期组织关于电梯的《紧急救援预案》演习工作;

  9、 定期向单位法人进行工作汇报。

电梯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剧

  为了加强本单位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为生安全事故,保障乘客和司机安全及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电梯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运行的电梯。

  电梯包括乘客、载货等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倾斜电梯,以下简称电梯。

  第三条电梯运行保险

  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和减少本单位使用电梯的经济损失,电梯参加安全运行保险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本单位鼓励电梯管理部门在适当时期和适当的条件下,积极参加电梯安全运行保险。

  第二章电梯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电梯安全管理员

  电梯管理是本单位的极为重要的管理环节,根据本单位的电梯拥有量的大小,确定专管或兼管部门,并用文件形式明确电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并形成安全管理组织网络。电梯安全管理员至少一名,专门负责管理电梯安全运行。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电梯专业基础知识,对机械或电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对电梯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较为熟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电梯安全设施和层门三角钥匙的管理和制度的落实。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证,方可从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司机

  电梯司机应持证上岗。

  对载货电梯,或信号控制的其他电梯,在一般情况下,每台电梯至少配备一名司机,司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审请。

  第六条电梯运行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员或电梯司机每天在电梯开始工作前,对电梯应做准备性的试车,发现有不下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人员,进行检修,不得带病工作。

  在用电梯应保持干净,清洁,轿内,厅,轿门地坎不能有异物或灰尘;通道应畅通无阻,有适宜的照明;机房内,井道内,不得有与电梯无关的设备或其它物件。

  对电梯安全使用应严加监督,乘客电梯,不得靠背,撞击,脚踢层门,严禁用物撬开层门;切忌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体搭乘电梯,禁止超载运行,禁止装载超过轿厢容积的物体运行,对在电梯内的各种犯法行为应当严加关注;在轿内不应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和吸烟等,对不文明行为和不良行为,电梯安全管理员和司机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对犯法行为和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立即报警和坚决斗争。

  电梯候厅,轿内机房应有充足照亮,照明不应低于50lx,损坏应及时修复,照度不足应加大或加装灯具。

  第七条电梯标示牌管理

  电梯标牌标示是电梯的身份,备案注册依据,安全运行,安全警示,受控状态的象征,应严加管理,张挂稳固,不许拆除电梯安全警示,标示,并防止其受到破坏,丢失。发挥其应有的做用。

  第三章对电梯维修和改造及年检的管理

  电梯生产,安装,改造和维修国家执行行证许可制度,凡从事电产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国家还执行生产厂家电梯终身制度。

  第八条维保合同

  电梯'三包'期满,应与原安装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注: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安装和维修许可证,如果不是与电梯制造单位同属一个单位,还必须由制造单位出具认可的证明文件,管理人员应有维修单位的联系信息,保持交流和沟通。

  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维修热线电话应张贴在轿厢内,操纵箱旁醒目位置。

  第九条维保监督

  对电梯维修保养应进行必要的监督,电梯保养每月至少两次,每次保养间隔不得超过15天,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在保养单上签名盖章,并有一份自留。电梯维修记录单同样应签章,也应自留一份,电梯大修和年度检修应有详细记录,均应有自留记录。

  这些大修和维修单据一律由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提供。

  电梯安全管理员有资格查看电梯维保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对维保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保持和维保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如实反馈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维修零配件

  电梯安全管理员对维修人员更换的新的零部件,元部件,应认真核查,以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周期为一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管理人员或委托维保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组织和准备好年检和受检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电梯应进行年度检修,安全部件,易损部件,元器件该更换的应予更换,使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全面接受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

  管理人员应将年检合格标识张挂在电梯适当和醒目的位置。

  第十二条电梯改造

  当电梯载重,运行速度,控制方式,运行长度,梯级宽度等主参数已不满足使用要求,可以委托具有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

  承担电梯改造单位应提供电梯改造技术资料,更换的安全部件,主要部件(包括电梯控制柜)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必须的技术资料与使用说明书。

  改造工程在施工前,可由施工单位携带规定的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电梯安全管理员或委托改造单位备齐报检申请表要求的所有资料,并填好申请表,进行报检,接受检验机构的全面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检验。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由于电梯主参数已改变,应随之更换。

  电梯改造原则上应由原制单位进行,只有在原制造单位已关门倒闭或不愿承担改造业务,才可由其它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其他单位铭牌主参数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均应变更。

  第四章电梯故障与救援

  第十三条电梯故障

  电梯不可能不产生故障,电梯产生故障停机,电梯安全管理员或电梯司机,如有足够的把握,才可进行一般的小故障排除。在一般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维修单位,派人赶来维修,排除故障,使电梯能在规定的不超过两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严禁开门运行,超载运行,冲顶和蹲底恶性故障存在和发生,电梯安全管理员应特别关注。

  电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电梯安全管理员应按抢救预案进行抢救,并在两小时内

  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大修

  电梯使用到一定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使用频率较高,最短为两年,应进行电梯大修。

  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部件损坏或磨损严重,应进行大修。

  电梯大修应按正常程序执行,合同签订→告知→竣工自检合格→报检→安全检验合格→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紧急救援

  当电梯停电或故障,电梯未停在开门区域内,乘客无法安全走出轿厢,可采用紧急救援方法解困。

  紧急救援方法应按照电梯制造厂根据电梯曳引机性能和安装位置的救援说明书进行救援。

  救援应由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电梯维保人员进行。

  第五章电梯档案

  电梯档案,原则上一梯一档。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将以下资料收集入档:

  (一)合同:产品供货合同,安装合同,维保合同,改造与大修合同等。

  (二)产品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行证许可文件。

  (三)产品供货时的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装箱单,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说明书,电气原理图,部件安装图等),改造清单及资料。

  (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整机出厂合格证,新装,改造大修年检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行政许可使用等文件。

  (五)新装和改造所涉及到的电梯整机,主要部件(主机,电控箱)主要安全部件(限速器,安全钳,绶冲器,门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电子原件的安全电路等)的型式试验报告和限速器,渐近式安全钳调试证书副本。

  (六)检验记录: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年检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

  (七)维修保养记录一般应保存近三年的记录。

  (八)电梯安全事故记录。

  (九)电梯停用记录等。

电梯管理制度15

  施 工 电 梯 乘 用 须 知:

  1.一次限乘10人,不准超员,货物不得超过1000。(对重)(SCD200/200型加对重可限乘18人,货物不得超过20xx)

  2.注意安全,待机停稳后方准上下。

  3.在梯笼内不准抽烟及吃有皮壳的食物,保持室内清洁。

  4.不准在梯笼内说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妨碍司机正常操作。

  5.运行时不要把手指或细长物件伸出网外,以免发生意外。

  6.不准乱摸机件,电气设备等。

  7.凡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梯笼内乘用。

  外来人员参观乘用电梯时,须由各项目部一级分管

  负责人批准和陪同,乘用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入内,否则谢绝乘用。

  8.司机与乘用人员要密切配合,电梯在运行中严禁擅自开门,保证运行安全。

  9.司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任何人无权逼使司机违章作业。

  10.教育乘用人员自觉遵守乘用须知,若有意违反或无理取闹,危及安全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罚款处分。

  施工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接班第一次开车,须检查各制动装置和主机状况,然后离地一米停车观察电梯无自动下滑。

  2.不准超载人,货物进入梯笼后必须均匀放置,防止偏重,装运的物料不得伸出护网外。

  3.电梯在零度以下气温工作时,特别要注意机械工作状况。

  4.视野很差,大雾、雷雨天气、滑道结冰和其它具有危险的工作条件时,严禁开车。

  5.合闸后,司机不准离开梯笼,离开梯笼时必须把梯笼降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操作箱和梯笼门方可离开。

  机 械 操 作 工 职 责

  1.正确操作使用机械,保证安全生产,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制止他人无证操作机械。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持证上岗。

  3.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工作。

  4.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5.及时准确填写各项机械运行记录,应保持完整、完好、按时上报。

  6.随时接受各种设备检查,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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