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8 14:15: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实用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实用6篇)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1

  1、确定人选

  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与拟聘对象进行相互了解。向拟聘对象介绍我校对工作岗位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同时考察对方的资质。彼此满意后确定聘请的人选。

  2、聘请程序

  用人单位负责向我处提供拟聘对象的电子邮件信箱、通讯地址、简历、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原雇主和/或现雇主的`推荐信、随行家属情况、求职信、体检证明等文件。另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交一份聘请申请报告。我处将行文报请学校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拟聘对象办理来华手续。

  3、来华前后

  拟聘对象获得来华签证后,应在所在国办理好国际医疗保险并及时通知我处其来华日期和航班,我处将派人去机场迎接。拟聘对象抵校后,用人单位应向我处提供其2贾ぜ掌0张并尽早安排时间让其进行体检认证/体检。之后我处将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工作期限为六个月以下者办理临时居留证,不需体检)。此后,用人单位须与受聘方签订工作合同。以上工作应在受聘方入境后一个月内完成。

  4、日常管理

  受聘方在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他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由我处负责,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2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的调配、编制管理以及自然减员的补充,均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凡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省内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统调往外系统的,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教师和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以及虽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但确有教学经验的教师,都要严格控制,并须经县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调出的,除要追回教师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偏僻地区,加强薄弱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教师从农村调往县城,城郊或县城调往市区的必须严格控制。要鼓励城镇教师去农村或偏僻地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分期分批抽调地方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学校,如确因编制或职务限额的限制暂不能被任用的教师,要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去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不准到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各部门对长期借调的`教师,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其退回原学校;逾期不退者,学校停发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按照辽政发〔1986〕8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批准方可调动。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现好并经学校同意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都不准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要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过系统培训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可调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要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主要依据。

  八、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档案管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凡属教师离职进修、在职培训以及业务考察、考核、任用、奖惩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九、对教育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给教职工晋级或授予称号的,须由县(区)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校级干部的奖励,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教师、职员、工人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须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处分,由其任命机关批准。

  十、要加强民办教师的管理。辞退民办教师,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并收回任用证书。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的民办教师,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清退,并要追究领导者和承办人的责任。已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含”五大”、”中函”毕业生),在五年内不准调动。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办法 。同时,还可就中小学教师的任用 、职责、考核、奖惩、培训进修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使我省教师队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规定也适用于职(农)业中学、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3

  (一)教师培训

  岗位培训是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必要手段。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培训是推进新课程实验的基础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新课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加强新课程理论和新课程实施方案的培训是教师培训工作的当务之急。

  1、培训方式

  培训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培训。校长、教研负责人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培训,骨干教师和全体高中教师参加省级、市级或校级培训。主要通过“专家讲座”、理论研讨等方式对课程改革进行全员培训。在培训中应把“参与式培训”作为高中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它不仅因为培训形式的平等、互动,更在于为教师创造了新的环境与新角色,教师不再是被动的听众,而是积极表达自己思想趋向,在与他人的对话中交流、互动、反思,不断丰富对新课程的理解。

  2、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通识培训、各学科课程标准培训、新教材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内容,通过专题培训以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帮助教师深刻领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义,详细了解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明确教师在课程改革中的责任和作用。

  3、培训要求

  坚持“全员培训”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新课程培训方案和质量标准,对培训内容和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把新课程培训与业绩考核、评优晋级挂钩,并成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4、培训办法

  (1)根据“边培训、边实验、边开发”的原则,形成“实验、学习、培训、管理、研究”一体化的良好运行机制。

  (2)加强教师培训后的反思。教师应用批判和审视的眼光看待自己的思想、观念、行为和自身教学效果,进而对教学活动的内容、对象和过程进行有效的反思。

  5、培训的组织和质量评估

  (1)教师培训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教研室在学期初要制定好本学期的教师培训方案,要定出参加各级培训的时间、人员。

  (2)校本培训要成为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学校的常规教研活动。在教师培训方案中,要详细计划校本培训的主讲人、培训内容、参加对象、评估方案、时间、地点等,并向全体教师公布。

  (3)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由培训的组织单位进行质量评估。校本培训的质量评估由教研室组织制定具体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方案、审议、培训过程与培训结果验收三部分,涵盖培训全过程,乃至追踪培训的长期效果。

  (4)采取持证上岗制。结合上级培训和校本培训的结果,对参加高中新课程通识和专业培训的教师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得承担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任务。

  (二)教师教研

  1、教研机构

  学校成立教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等教研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教研机制运行。

  2、教研制度

  学校要完善各级教研机构制度,保障教研活动的有效进行。

  (1)建立教研职责制度。即教研室工作制度、教研组工作制度和备课组工作制度以及教研档案管理制度等。

  (2)建立教研激励制度。即课题研究激励制度、教研成果激励制度、论文评选和奖励制度、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制度等。每学年举办一次教研成果(含课题研究、教学论文、教学案例等)评比与展示。

  (3)建立课题管理制度。即课题申报制度、课题审批制度和课题结题制度等。

  (4)建立教研指导制度。即学科带头人制度,新老教师“结对子”制度等。

  (5)建立教学研讨会制度。每学期举办由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研讨会研究和讨论学校各项教学改革措施。

  3、教师日常教研

  (1)教师每上完一节课,要进行教学反思,并记录在教案上。争取建立教师个人教学“博客”,利用网络技术与更多的同行进行经验共享、交流。

  (2)教师要适时听取学生对教师上课、作业、辅导和评价等各个教学环节上的意见,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3)教师每完成一个模块的'教学任务,要进行一次总结。

  (4)教师每学年要针对自己的教学实际参与至少一个课题的研究。

  (5)每位教师每周至少要听一节课,教龄未满三年的新教师每周至少听两节课,见习期教师要跟师傅进行跟班听课。听课必须做好听课记录,包括教学过程记录、总评和反思。

  (6)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要撰写一份教学案例或教学研究的总结。

  (7)教师应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

  (三)教师职责

  1、任课教师要能胜任高中三年的教学工作。

  2、教师必须担任一门必修科目和若干门选修科目的教学工作。

  3、教师每周工作量12课时至14课时。

  4、教师要服从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要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教育和班级管理。

  5、学科教师有责任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级管理。

  6、教师要积极承担研究性学习的指导工作,每学期每位教师至少负责一个课题指导工作。

  7、教师要负责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实行导师制的学校,每位教师都要成为若干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上的导师,负责学生的选课指导、品德教育、人生规划、心理健康教育等)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4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我县教育教学会议精神,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强化目标意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下列奖惩管理制度。

  一、德育工作(100分)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二、教师能力(100分)

  1.熟练掌握实验教学全过程,示范操作准确、规范

  2.实验目的'明确,实验原理、操作方法讲解清楚

  3.注重能力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操作和分析实验结果的能力

  4.对学生指导认真,要求严格,保证学时

  5.发现问题,耐心指导,及时解决

  6.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且质量好

  7.对实验报告批阅认真、规范

  8.能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9.能结合教学需要补充本学科实验研究的新方法、新进展、新成果

  10.有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11、有胜任所教学科的能力,积极探索新课改的方法,教学效果明显。

  12、能正确使用局域网,教学有课件。

  三、考勤和签到

  为了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教师的请假管理, 特作如下规定; 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及按规定的休假。 请假原则; 无论何种假,都要有正当理由有假条,实事求是,事先请假,紧急情况事后补假。一般不准他人代为请假。无特殊情况,凡先斩后奏,事后请假者,一律按旷工计算。旷工一日扣10分。

  请假手续

  (1) 一天之内由主管副校长批假;一天以上向校长请假。

  (2) 副校长、正副主任向校长请假;校长向学区请假。两天以上向学区校长请假。 各种请假规定;

  (3) 事假

  (4) 迟到,

  (5) 早退(累计

  (6) 月累计事假二天以内(含二天),不罚分不罚金。

  (7) 月累计事假三天以上,每天扣一分

  8)每天不签到一次扣0.5分。

  (9)迟到一次扣2分。

  四、教学常规(500分)

  (一)、教案作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5

  一、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师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三、未达大专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年龄女性40岁以下,男性45岁以下)应参加提高学历学习。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师行为符合《教师工作安全行为规范》的规定。

  五、按校本培训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做到听3节所任学科年级的课程;上2节公开课;开展2次教改实验或教研活动。每学年写800字以上的实验总结或论文。所在学校要做好培训登记和归档工作。

  六、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教研活动和业务竞赛活动。

  七、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业务学习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力量,按照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要求,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

  第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任)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县直学校、乡镇教育辅导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县直学校中层领导、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和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选聘任用。

  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中层领导、农村小学校长由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公开选聘任用。

  第四条学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学业务过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改革创新;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乡镇各学校教职工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负责考核;县直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和方法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要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办法、程序、结果、特别是优秀、良好等次的确定要公开公示,并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及学生意见。考核结果要作为调配、奖惩、晋职晋薪、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限额内实行公开评聘,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要严格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优先评聘教学一线教师,特别是对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要聘用在教学岗位,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与聘任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证其在教学一线工作,坚决杜绝聘了中高级职称就走下讲台的不良现象,做到人尽其才,使中高级教师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章调配交流

  第七条教职工岗位调整、交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调整岗位的教职工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属乡镇学校的由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并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属县直学校的要征得学校同意并加注意见。为了既稳定教师队伍,又解决教职工分居、家庭困难等问题,进行轮岗交流,每年调整数量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第八条县城学校所需专业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专业学科及人数,采取选调和考试两种选人用人办法。

  第九条农村教师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服务5年后再进行调整交流。

  为鼓励教职工服务边远乡镇教育工作,给在祁连、旦马、东坪、毛藏、赛拉隆等边远乡镇所属学校,以及在大红沟乡的西顶、下西顶、东槐、灰条沟、夹台小学;西大滩乡的马场、马场台、东泉小学;东大滩乡的圈湾小学;哈溪镇的关家台、茶岗、尖山、长岭小学;安远镇的白塔、马家台小学;朵什乡的龙沟、阳山小学;赛什斯镇的旦台、东大寺小学;天堂乡的大科什旦、小科什旦、业土小学工作的在岗教职工,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月增发工作性津贴5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在交通不便、生活环境相对艰苦的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5年以上、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要求分期分批同交通条件较好、生活环境相对好的天堂、炭山岭、赛什斯、哈溪、朵什、西大滩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教师进行交流。在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申请同松山、安远、抓喜秀龙、石门、打柴沟、华藏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师进行交流。

  第十条夫妻双方在教育系统工作,因工作分居5年以上的,凡属乡镇之间分居的,优先调整交流,逐步给予解决;凡属县城与乡镇之间分居的,通过选招考试等办法优先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农村教职工确有父母年老病残、子女无人照顾在家留守等特殊困难的,其中家在县城的优先调整到县城周边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或在进城教师选招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招;家在其它乡镇的,调整到家庭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确需从教师队伍中选调人员,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选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从学校抽调(或借调)人员到机关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调出本县或县内转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中小学教师入口关。

  (一)申请调入我县的教师,必须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师范专业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并经过严格考核。

  (二)选聘新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三)已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职工要督促其取得教师资格或者调整到教辅、工勤岗位。

  第十五条实行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城区学校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2—3年,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城区学校要有计划地做好支教工作,特别是优先安排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面临评聘中高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第四章培养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教职工通过自考、函授、电大、离职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申请离职进修的教职工要向所在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和专业课教师余缺情况有计划地每年选派20名左右重点学科或紧缺学科教师离职进修。以尽快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中学教师本科化并有一定比例的硕士研究生的师资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教职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离职进修的,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学校要根据有关政策,保证全额落实工资待遇;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离职进修,按自动脱岗对待。

  第十八条县直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要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师风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为基本形式;以每年不少于12天(72学时)为基本期限的教师全员培训。认真、及时、按要求推荐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级教师培训。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每年按教育公用经费的5%核定教师培训经费,其中2%部分用于县级教师培训,3%部分用于县直校、乡镇教育辅导站校本培训、乡级教师培训。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县直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请假在三天以内的,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副职经正职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审批;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生活实际,教职工请丧假在7天之内、婚假在15天之内、产假在90天之内(产前产后累计,领取独生证的另行规定)为正常假。实行晚婚的,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产假为105天。

  第二十一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休息治疗的教职工请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认真核查并加注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病假视其具体情况所定。教职工病愈后要及时回单位工作,必须凭住院证明、出院证等材料及时销假,若无上述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按旷工论处。

  因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病残教职工,准予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年度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在一学期及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5%;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德治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职工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加强民族团结,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和不利于团结的事;

  (二)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无理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禁止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为人师表,廉洁从教,禁止教师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学习生活用品,禁止要求或暗示学生家长提供宴请、礼品、财物,不利用教学职务谋取私利;

  (四)实事求是,公正严明,不得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忠于职守,严于律已,认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发展观,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和传播低级庸俗、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严禁参与邪教活动,严禁;

  (七)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禁止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办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

  (八)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得在上课时抽烟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上班时间酗酒、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原则上不得脱岗,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好适宜的工作或请假休养。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培养选拔教学能手、名优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选拔培养名教师、名校长、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对评选出的名教师、名校长经考核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无故旷工的,旷工1天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3天以上7天以内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者,责令其待聘,待聘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并安排离职学习,学习期满后可重新聘用。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所列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按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待岗:

  1、不认真工作,严重失职失责的;

  2、连续两年考核名列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倒数第一的;

  3、工作散漫,不胜任教学工作的。

  教职工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安排离职学习培训一至两年,学习培训期满后可以重新考核竞聘,不能继续竞聘上岗的,报县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师队伍的考核、聘用、调配、奖惩等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直校和各乡镇教育辅导站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监管和培养,切实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水平。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优亲厚友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管理和稳定的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教育辅导站的管理。每年年初和乡镇教育辅导站签订工作责任书,年底进行认真的量化考核,民主测评,促使乡镇教育辅导站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管理、抓好教学质量、服务教学、服务教师上。乡镇教育辅导站在教师岗位调整、职称评定、财务收支、评优树先、奖罚等方面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在这些方面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及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胜任工作的要予以解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按党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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