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24 08:29: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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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厂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化工厂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化工厂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办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施工队伍承担化工厂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四条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领取入化工厂安全的.,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第五条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入化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化工厂生产办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化工厂生产办不办理入厂证。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四章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第十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厂。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xx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化工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化工厂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办和生产运行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化工厂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化工厂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化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生产办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管理局、**以及化工厂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化工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化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生产办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轻烃分馏化工厂有关单位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

  第十八条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二十四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二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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