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24 08:15: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队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队管理制度

消防队管理制度1

  职业学院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组织,是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教职工组成,受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领导,搞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三)学院防火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领导、管理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消防法规和各种制度,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四)专(兼)职消防干部要认真搞好对义务消防队一年一度的整组和业务训练,消防知识学习,要求每个队员做到“三懂”、“三会”。

  (五)消防队员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着;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应予表彰奖励。

  (六)违反本管理制度,对防火、灭火工作不起消防队员作用,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给予处理。

消防队管理制度2

  一、单位设立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和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单位专职消防保卫答员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二、保安部全体保卫人员是专职消防保卫人员。

  三、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四、保安部门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保安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消防队管理制度3

  总 则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消防队内部全面建设向一流迈进,真正发挥企业消防队的战斗作用,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供全体消防人员自觉遵守。在执行本系列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将进行再次修订,新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未实施之前,本规定继续有效。本规章制度、工作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消防队规范化管理规定

  1、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不少于10人。值班期间不许请假、脱岗、溜岗。

  2、按时上班,若有迟到者,未提前请假者按迟到论处。

  3、凡在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又未经请假者,按早退论处。

  4、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队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

  5、值班中,不允许酗酒,凡因酗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6、值勤消防车如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队部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否则产生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自负。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队部做不定期检查。

  8、根据《消防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自己的责任区域,班长对要检查本班值班人员是否到齐,并做好登记。

  9、消防队值班室公共卫生应人人遵守,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抛杂物,每日早晨交班时要打扫自己的环境责任包干区,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10、对火警电话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火警后要迅速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告诉亲友不许随意使用火警电话。

  11、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12、全队人员除遵守厂规厂纪外,应遵守消防队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13、全队人员要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4、对每次的体、技能训练要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及各种灭火技能。

  15、要爱护公物,不无故损坏,对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16、执勤消防车,应由消防驾驶员驾驶,非驾驶员不准动用车辆,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17、正常情况下,职工上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打闹、喧哗,应开展学习和正常工作,夜晚队员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二章

  消防队长工作职责

  1、消防队队长在安全环保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队的日常全面工作,经常组织全队人员学习政治、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抓好全队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消防队全面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整体战斗力。

  3、负责组织全队人员的业务和技能训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常组织防火、灭火演习,熟练本级组织指挥战术和消防工作业务,加强公司的.消防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4、负责队装备器材的管理,熟悉各类器材、装备、设施的性能和数量、质量,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并抓好落实,始终保持装备、器材和设施处在良好的备战状态,符合灭火作战的要求。

  5、负责全队人员工作分工的劳动组合,熟悉队员的擅长,科学分工,优化组合,严格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实施奖惩手段,模范带领全队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6、组织消防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公司厂区的防火工作情况,整理收集消防工作经验和资料。

  7、定期向安全环保部及公司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三章

  副队长、班长工作职责

  1、副队长、班长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2、模范带领本班按照要求,管理好防火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做到消防器材“四定”管理责任制长期落实,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负责组织本班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接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运用正确战术和扑救方法进行扑救并向上级报告;

  4、加强对本班人员的教育管理,经常组织队员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战术技术。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5、督促队员整理好内务,管理好值班用品和装备器材。

  6、负责填写交接班记录, 认真进行交接班。

  第四章

  消防驾驶员工作职责

  1、保养好车辆和随车装备及器材,确保水、电、油、气充足,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熟悉公司区域道路、消防水源和防火重点部位。

  3、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4、出勤归队后,检查车辆是否完好,恢复备用状态,如有故障要及时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5、每天热热车15——20分钟,出勤值班时做好出勤登记和签名,收车后做好车辆的保养管理,保持车辆性能正常及清洁。

  第五章

  消防战斗员工作职责

  1、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2、保证个人装备和分工到己的器材(装备)保养及完好。

  3、服从火场负责人的指挥,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4、明确自己的分工,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出动。

  第六章

  例会制度

  消防队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由队长主持,全队人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队部另行通知) 。

  例会内容通常包括:

  1、分析本月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2、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落实情况;

  3、总结经验,讲评各班工作;

  4、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5、需强调和要求的有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6、听取队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无特殊事由,队员不得无故缺席。例会设记录本及签到表,由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章

  交接班制度

  各班在每天交接班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器材、工具、设备、车辆等进行移交。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交接后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交接内容包括:

  1、介绍当班灭火、火灾隐患及遗留工作,提醒下班注意情况。

  2、认真检查器材(装备)和车辆(油、电、水、气),保证装备完好。

  3、认真清理值班室、卫生间、走廊,并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做好个人装备(战斗服、防毒面具)移交。

  5、认真清点交接值班室其他用具(电视机、空调机等),并做好值班记录。

  交接双方要认真办好交接班手续,防止物品丢失、损坏等问题的发生,各班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队必须严格执行器材(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器材(装备)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器材(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1、使用器材(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器材(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2、各种器材(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器材(装备)卡片。

  3、使用器材(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4、严禁擅自动用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和车辆。

  5、添置器材(装备)应从严掌握,确需增添时,应按照先报批,后按正规渠道采购的程序办理,并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经办、验收、入库等手续。

  6、领用(配置)器材(装备)应在消防设施(装备)登记表登记,并由领发人在台帐上签字。

  7、器材(装备)应设置细致准确的台帐,并每季度清点一次。

  第九章

  加班与请假制度

  1、因工作需要,队部根据情况安排各班或队员加班,无正当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况各班应严格执行。

  2、加班期间各班应按时按要求地完成队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3、队部根据加班情况将给予各队员适当的补休。

  4、严格履行有事请假制度。各班在保证执勤力量(不得少于8人)的前提下,允许队员有事请假,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交相应的请休条(请假半天者,办理手续经副队长同意;请假一天及以上者,办理手续经队长同意)。

  5、各班在有一人公休时,原则上不允许请假,但遇有特殊情况者,可找人代班,办理手续并经队长同意。

  6、队员请假结束后,必须按时归队上班。

  7、请假须提前,不得请霸王假。

  第十章

  内务卫生制度

  消防队应保持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值勤班更应搞好内务卫生,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1、每天下班前各班应将本班卫生、个人床铺、物品等进行认真整理、清理,做到卫生干净,个人床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同时各楼层当日值日生应将走廊、楼道、楼梯等卫生进行打扫、清理,电话值班室值班员应将值班室物品清点、摆放整齐。

  2、队部人员在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清理、保洁工作的同时,对各宿舍及值班室、卫生间、走廊等的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一章

  厂区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制度

  1、队部不定期的安排队员对厂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在器材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厂里并尽快解决。

  2、安全环保部、队部每月将根据情况对厂区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二章

  消防队规范管理补充规定

  1、为了保证自身安全,执勤战斗员严禁不着战斗服进入火场(驾驶员可以不穿战斗靴) 。

  2、服从安全环保部及队部的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

  3、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必须书面请假,经队长或副队长签批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未有人顶班者,将扣其中班、夜班费,若有人顶班,则不扣当天的中班、夜班费)。

  4、执勤人员在值班期间未经同意严禁离开消防队。

  5、消防队是执勤战备的场所,任何人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6、消防队所有工作人员当班期间严禁饮酒。

  7、保持良好的工作卫生环境,消防队各楼层值日生每天应搞好楼层卫生。

  8、严禁外来人员到消防队充电、洗车、冲凉。

  9、以上各条请全队人员严格遵守执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消防队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可与单位的灭次和疏散预案演练同时进行。

  第四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消防队管理制度5

  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61号令精神,做好义务消防队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义务消防队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各部门、公司为主;夜间以运行值为单位,值长统一指挥。

  (二)运行各值成立义务消防分队,由该值值长为负责人。

  (三)各部、各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各公司设专人负责。

  (四)生产现场的火警由当值值长组织扑救。

  (五)义务消防队统属厂防火委员会指挥,业务训练由安监部负责。安监部须制定训练规划和具体训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六)各部门、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组织调整。调整结果报防火委员会。

  二、义务消防队的具体任务

  (一)接到火警信号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二)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监督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四)配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和火险隐患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必要时组织队员值班巡逻。

  (五)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的现场保护工作。

  (六)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技术训练,熟知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自救方法。

  三、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火场纪律。

  (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不延迟,不退缩。

  (三)熟知岗位消防器材,能正确使用、保养、管理消防器材。

  (四)注意操作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五)模范执行消防法规、消防规程和其他防火安全制度,制止违章现象。

消防队管理制度6

  一、志愿消防队员由校行政及各班主任组成,统一由校外消防辅导员负责管理。

  二、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学期进行一次培训,临时参加的义务队员在开展活动前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讲解安全知识。

  三、校外消防辅导员每半年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校外消防辅导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概括分工各司其职,名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及时调整、补充。

  六、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3、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4、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5、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6、火灾现场的保护;

消防队管理制度7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项目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情况,杜绝一切消防隐患的发生。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炸药库、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

  成员: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③消防重点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

  ④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10、项目部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队将给予奖励,对未依法执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11、其它有关规定参照《消防法》执行。

消防队管理制度8

  一、消防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队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公司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消防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栓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月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队管理制度10

  一、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队管理制度11

  第一人民医院业余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业余消防队成员必须学习掌握消防知识,认真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二、业余消防成员必须懂得使用消防术、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业余消防队成员在平常工作中必须对普通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业余消防队成员必须经常检查本院各区间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确保本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业余消防队成员对院内的消防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三次检查。

  六、如果发生火灾时,业余消防队成员必须协助消防队对火灾进行控制和扑灭及疏散人群等。

消防队管理制度12

  艺术学校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加强义务消防队的管理,使义务消防队在火灾发生时具有充分的战斗力,保护学校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队长由保卫科长担任,副队长由学生科长担任,成员由学校三十岁以下的`教职工担任。

  2、定期召开消防会议,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性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补充。

  3、义务消防队员平时要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公安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每位义务消防队队员都要熟悉掌握校内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配置消防器材的种类、数量、确定火灾事故的危险点和控制点)。

  5、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6、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消防队管理制度13

  物业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副队长职责

  一、服从公司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管理,坚持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zz广场的安全,并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协助消防专员及义务消防队队长制定每月消防知识培训计划,掌握消防法规和本公司的防火预案,了解公司内各种物质的特性及其火灾扑救方法,协助安排并指导广场内动火工作的现场监护。

  三、在公司各级领导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联系实际,制定防灭火方案,并组织队员熟悉方案,进行实地演习,一旦发生火情,迅速组织扑救。

  四、熟悉zz广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结构、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带领队员做好设施、器材的保养工作。

  五、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设施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有权制止。

  六、协助消防专员及队长开展公司员工消防知识培训以及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

  七、当义务消防队队长不在时,担负起队长职责

  八、完成公司领导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消防队管理制度14

s  1、义务消防员应在安质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爆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安质部负责,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

  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亚光

  副组长: 刘雪云 谭湘平 张晓军

  成 员: 毛仁凤 毛仁凤 贺玉华 杜云辉 王光才 李应奎 熊 琨 周宗华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

  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毛仁凤

  成员:熊 琨 贺玉华 王 杰 罗 坚 蒋 伟 王棐斐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消防队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设施单位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志愿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志愿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

  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六)指导培训志愿消防队;

  (八)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检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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