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28 09:42: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防汛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汛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防汛管理制度

防汛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

  第四条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防汛机构:

  (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

  (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一)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

  (二)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防汛领导小组应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决策,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及时通知下游地方政府。

  (三)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

  (四)下达防汛抢险命令,指挥防汛抢险,发布非常情况下的洪水警报。

  第九条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对全厂的防汛实施归口管理。

  (二)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计划,由厂长批准后,报主管单位审查。

  (三)发布洪水预报,及时向上级防汛和主管局报告防汛情况。

  (四)组织全厂范围内的防汛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负责防洪渡汛抢险等各有关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督促执行。

  (二)参与组织和协调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发电运行工区职责:

  (一)负责防汛电源和备用电源系统、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厂房、厂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在下游水位较高时确保厂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闸阀、孔洞关闭、封堵严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厂房。

  第十二条五强电力、新光电力、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职责: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水工船闸工区(含五强电力观测、水情遥测的人员):

  (一)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逐级上报。

  (二)定期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状况。

  (三)与水库调度室进行联系,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四)负责向电厂主管单位和有关防汛部门报汛。

  (五)负责泄洪闸门的调度,运行、维护工作。

  (六)负责大坝、船闸、边坡及上下游护坡等设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关防汛工作。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建立防汛专用物资仓库;

  (二)负责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的防汛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水工船闸工区协助防汛物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并实行车辆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抢险用车。

  第十六条保卫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负责加强汛期厂房、厂区的消防、保卫工作。

  (二)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巡逻,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厂属其它各部门(单位),按各自岗位作好相应的防汛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职责按各部门、生产区域(设备)职责划分执行。

  第十九条防汛抢险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发电抢险队负责厂房设备的抢险工作。检修抢险队负责厂房、大坝、排水系统抢修及临时电源临时排水设备的安装工作。水工船闸抢险队负责坝顶及船闸的抢险工作。后勤供给队负责确保抢险的生活、医疗、运输、物资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办安排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填报“凌津滩水电站防汛检查汇报表”。

  (一)汛前检查的主要项目:

  1、大坝、船闸、厂房、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状况。

  2、泄洪闸门系统启闭实验。

  3、防汛电源是否可靠。

  4、回车场集水井、厂房检修集水井和渗漏集水井的排水状况,设备健康状况,厂区排水沟是否畅通,流向是否正常。

  5、大坝集水井排水设备运行状况。

  6、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坝观测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7、防汛物资储备供应状况。

  (二)汛后检查主要对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水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以便查出问题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检修消缺。

  (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

  (四)汛期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报告。

  (五)防汛值班:主汛期进入防汛警备状态,厂防汛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一条泄洪有关规定

  (一)电厂参与泄洪的设施为9个浅孔+5个深孔+9台机,泄洪闸门设备要维护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启闭灵活可靠。

  (二)闸门的调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调度,闸门的运行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凌津滩水库出现以下水情之一,电厂进入警备状态。

  (一)出库流量超过10000m3/s。

  (二)入库洪水流量达10000m3/s(相当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三条当凌津滩水库出现二十年一遇洪水时(流量q入= 32000m3/s;),电厂进入防洪抢险非常状态。

  第二十四条要正确处理大坝安全、防洪、发电、航运的关系。当防洪、发电、航运与大坝安全相矛盾时,一切服从大坝安全;当发电、航运与防洪发生矛盾时一切服从防洪;充分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标准的倾向。

  第二十五条水库的防洪调度和防汛设备(区域)职责划分及本条例未明确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汛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防汛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每年汛期(4月1日—9月30日),厂部严格对防汛设施进行考核,考核规定如下: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事故:

  1、闸门不能正常启闭,造成总泄量达不到调令泄量。

  2、三孔及以上泄洪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3、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4、防汛备用电源(柴油机)不能投运,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5、同一泵站2台及以上排水泵不能运行,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6、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7、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时间超过2天。

  8、测报系统全部中断,无法接收水情数据或中继站中断修复时间超过3天。

  9、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全部瘫痪,或单个系统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5天。

  10、水库调度设备系统全部瘫痪或单套设备故障,无法作水情预报处理时间超过3小时。

  11、调度通讯系统(调度通讯交换机、载波因我厂原因)中断30分钟。

  12、拦污排拉断。

  13、浮式导航堤锚索拉断或库水位上涨变幅超过3米未进行锚索调整、检查。

  14、航标冲走。

  15、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6、坝顶消防水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7、起重设备人为损坏,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

  18、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70%。

  19、由于水调未及时通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够成事故者定为一类障碍:

  1、闸门不能启闭。

  2、建筑物、雨棚、屋顶严重漏水,影响安全运行,处理时间超过5天。

  3、防汛电源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

  4、测报系统中继站中断2天或库水位失去监视超过15分钟。

  5、大坝监测自动化单个系统停运达3天。

  6、水库调度设备单套设备停运超过2小时。

  7、行政通讯系统(交换机、微波)对外通讯中断1小时。

  8、拦污排局部拉开、损坏或无人检查、维护超过2天。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1、防汛电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2、排水设备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3、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运行。

  4、测报系统3个及以上测站停运或库水位失去监视。

  5、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单个系统停运或测点停运个数达10%。

  6、水库调度设备被迫停运。

  7、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

  8、闸门处于开启状态,无人值班或失去与水调值班员的联系。

  9、水调未按规定汇报或发布通报。

  10、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80%。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防汛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对照防汛工作考核标准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反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以及五强电力、新光电力。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防汛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学校防汛工作的文件精神,确保学校防汛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岗位责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加强值班工作,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领导要在岗;学校值班电话、值日领导电话、校长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2、学校进行制度性的安全排查,侧重进行校舍、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学生违纪行为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3、学校密切关注天气预报,遇到台风、大雨等直接影响学生上学的恶劣天气时,要提前与教育局联系,经教育局同意,及时发出停课通知,学生在校时有大雨,学校要提前与教育局取得联系,经同意可以提前放学;放学时遇到台风大雨,或通知家长接送,或将学生暂时留校看护,严禁冒大风大雨放学。

  4、学校建立包括各种应急、上级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与学校相关的.交通部门等组成的应急通讯网络

  5、强化班主任夏季和汛期安全工作的意识和责任。班主任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班主任必须确切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电话;调查和确切掌握每一个学生家庭周边的地势环境状况与危险隐患,与家长沟通,对家长提醒到位;要对学生认真进行自护自救、联系、报警等常识教育;班级要认真做好学生防台防汛应急组织落实工作,每一个学生必须在组织中,杜绝失控,发生汛情时,一切行动听指挥。

  6、发生险情和意外时,人人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学校立即启动。

  7、责任追究。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事实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履行安全岗位工作职责的状况进行责任追究。

防汛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我局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工程局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单位、项目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工程局成立以局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单位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各单位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主管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工程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工程局。

  第二十条汛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借鉴来年。总结报告应年底前报工程局主管部门。

  第三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工程局安监办。

防汛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xx]241号)同时废止。

  防台防汛安全管理制度20xx-06-23 13:12 | #2楼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作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台防汛安全管理。

  3、防台防汛重点部位:

  1.泵房、配电房及集装箱堆场内电控柜等设备设施。

  2.码头的机械设备。

  4、启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码头日常的防台防汛工作,由码头应急小组负责。

  2.特殊情况下,防台防汛小组成员应昼夜值班指挥防台防汛工作。

  5、汛期检查:

  1.汛期前,应急小组对下列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1)集装箱防风带是否绑扎好;

  (2)堆场下水道是否有堵塞;

  (3)码头配电箱是否已断电,且锁好箱;

  (4)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机械是否摆放安全;

  (5)正面吊、堆高机等大型机械是否已做好防护;

  (6)门机是否已做防风措施;

  (7)船舶是否已离港避风;

  (8)办公楼、查验平台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

  2.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应急小组及时汇总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6、汛期物资准备:

  (1)准备足够的沙石并装好备用;

  (2)准备铁铲、镐头等工具,以做疏通之用;

  (3)准备绳索、家具,以备加固捆-绑用;

  (4)准备安全带、救生圈等,以备抢险抢救用;

  (5)准备检修工具,以做抢修之用。

  7、恶劣气候下的操作:

  1.雷雨时停止装卸船作业。

  2.强风时:

  (1)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登高作业。

  (2)必要时,人员应根据公司命令撤离码头现场。

  3.暴雨时认真检查排水疏通情况,发现堵塞应及时排除。认真检查配电房是否进水,必要时联系停电。地位房屋应在门口堵上沙袋以防进水。

防汛管理制度5

 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管理。

  二、了解防汛抗旱物资性能,注意防汛抗旱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抗旱物资完好无损。

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安全管理。

  四、防汛抗旱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五、建立防汛抗旱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六、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七、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防汛抗旱物资仓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度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我部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度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项目部度汛物资按度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项目部度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安全文明办公室负责。

  二、项目部度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项目部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项目部应制订具体的'度汛物资领用制度。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度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度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砂石料30000m3 、土方50000m3 、编织袋10000条、铁锨100把、雨衣、雨靴200套。度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度汛办公室提出,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四、度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度汛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领用制度,向项目部度汛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度汛办公室物资管理员发调拨指令。管理人员接令后,应做到及时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电话报批,先用后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或部门)补办手续,确保调令齐全,便于年终结算。

  六、办公室应做好度汛物资的回收工作。度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办理好手续,作为结算依据。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办公室负责。

七、项目部度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核销。

  八、度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报财务部批准后实施。

  十、办公室每年年终要公示项目部度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和价款结算情况。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汛管理制度6

  1、 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 管理职责

  3.1、 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3.2、 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 物资管理

  4.1、 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4.2、 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4.3、 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4.4、 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4.5、 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防汛管理制度7

  1、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防指有关防汛抗灾的重要指示、部署和防汛工作文件及通知,由防办、局办送领导阅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予以落实。

  2、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批示由防办或局办负责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办理转发文件,并督办落实。

  3、上一级防办有关单项专业性的文件,由防办主管领导批示后,予以落实。

  4、各地防指上报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件,市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防汛抗洪文件,及时送交领导阅示,签署意见后,由防办或局办送局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落实。

  5、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反映、工作汇报等文件,由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防办或局办综合处理。

  6、凡需要回复的请示、报告,送领导阅示后,属急事办的文件,防办或局办及局有关科室应在24小时内办理回复意见;其他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复意见。

  7、防办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对市领导、市防指领导、防办领导批示的文件以及市防指、防办的文件,要及时归档,并上防汛网页,以备查询。

防汛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英那河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防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水库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英那河水库防汛物资按防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汛期水库防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负责。非汛期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水库防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专人负责。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水库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防汛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防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物资购置计划,上报经批准后购置。四、防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英那河水库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防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向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物资管理员负责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

  六、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应做好防汛物资的回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做好记录上报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和办公室负责。

七、防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负责核销。

  八、防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汛前报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十、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每年年终要公示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应该做到:

  1、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3、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4、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5、定期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6、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7、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搞好库容库貌建设,仓库要勤打扫、勤整理、物资堆放整齐、品种规格不混杂,努力做到物资堆放定点有序。

防汛管理制度9

  一、制度目的和背景

  消防、防汛工作是一项具有极高风险性和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制定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是必要和重要的。该制度旨在明确知识的获取、积累、传承和应用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各级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防汛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水平。

  二、制度内容

  1.知识获取渠道的建立:包括建立消防、防汛知识库,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教材、图书和电子资源,设立消防、防汛知识培训渠道。

  2.知识培训和考核:由专门人员进行消防、防汛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灭火器使用、逃生自救、水库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岗位设计。培训内容可以不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员工的掌握程度。

  3.知识传承:制定相应的知识传承计划,确保消防、防汛知识能够代代相传。可以设立专门的职业培训岗位,负责新员工的培训和以前员工的复习和巩固工作。

  4.知识应用:制定各种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防汛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求。并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知识更新:由专门机构负责对消防、防汛知识进行研究和更新,及时更新培训教材和操作规程。可以开展一些知识竞赛活动,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制度实施与效果

  1.组织实施:由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对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进行组织和指导,监督各级人员的学习和应用情况。各级领导也要高度重视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中。

  2.制度评估与改进:对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调查员工对该制度的满意度和效果,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

  3.效果评估:通过培训成绩、事故处理结果、火灾事故和水灾事故发生率等指标来评估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的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制度的质量和实效。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在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知识获取渠道不畅,培训资源有限,培训内容不具体,员工对知识的应用程度不高。

  解决对策:加大对知识获取渠道的投入和建设,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精准制定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教材;加强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学习和应用消防、防汛知识。

  综上所述,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消防、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流程,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是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应用机制,从而提高整个组织对消防、防汛知识的学习、传承和应用能力。下面将进一步阐述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的其他相关内容。

  五、知识获取渠道的建立

  知识获取是消防、防汛知识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识获取渠道。首先,可以建立消防、防汛知识库,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教材、图书和电子资源,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灾害防治、火灾事故案例等相关知识。其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讲座、研讨会、培训课程等形式,邀请专家学者、行业领导和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知识分享和传授。

  另外,还可以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其专业资源和设施,开展消防、防汛知识培训活动。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各类消防、防汛知识的视频、音频、文档等学习资源,方便员工随时学习和查阅。

  六、知识培训和考核

  知识培训是消防、防汛知识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和考核标准进行设计,要兼顾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可以分为基础培训、进阶培训和岗位培训,针对不同级别和职能的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成果的可量化性和可评估性,可以不定期进行培训成绩的考核。考核可以采用书面考试、实践操作和综合评估等形式,以评估员工对消防、防汛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

  七、知识传承

  知识传承是消防、防汛知识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规范和有效地实施知识传承工作。可以制定知识传承计划,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知识传承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职业培训岗位或职务,负责新员工的培训和以前员工的复习和巩固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知识分享会、技能培训班、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老员工与新员工的互动和知识传授。

  此外,还可以建立员工知识交流平台,鼓励员工之间进行知识分享和交流。可以定期举办知识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激发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知识应用

  知识应用是消防、防汛知识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目标。要制定各种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防汛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求。要加强对员工的工作指导,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注重知识的学以致用和强化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让员工在实际情况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操作和应对,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水平。

  九、知识更新

  消防、防汛知识是一门更新换代非常快的科学,为了保持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必须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培训。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对消防、防汛知识进行研究和更新,及时更新培训教材和操作规程。

  另外,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在线学习和知识更新平台,提供最新的消防、防汛知识和技术资料,方便员工进行远程学习和跟踪。可以开展一些知识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要加大对知识获取渠道的建设和投入,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资源和学习机会。要注重知识传承和应用,建立知识分享和交流的平台。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培训,确保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通过持续的努力,将消防、防汛知识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提高组织对消防、防汛工作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防汛管理制度10

  为切实做好项目部防洪度汛工作,确保本项目部生活和施工区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生产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本项目部施工的地形、环境、气象等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并组成防洪抢险队。

  2、组长为防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洪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负责在每一年汛期到来之前组织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防洪度汛应急预案》,亲自审定并报送监理部审批,组建防洪度汛应急抢险队伍,落实防洪度汛设备、物资、器材。

  3、副组长全面配合组长的工作,合理安排、控制施工进度,负责防洪度汛设备、防洪物资和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发放。

  3、防洪度汛领导小组组员负责:

  (1)在每一年汛期到来之前根据工程进度及面临的防洪度汛风险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防洪度汛应急预案》;

  (2)开展防洪度汛安全教育,落实相关安全技术交底;

  (3)检查、落实防洪度汛工作的各项措施;

  (4)负责防洪度汛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和业主、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的联系,及时收集汛情信息;

  (5)负责防洪度汛资料的整理,记录防洪度汛台账。

  4、汛期临近时,项目部设立专人负责收集气象动态和地方气象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汛情,以便对防洪度汛工作做整体布置。

  5、项目安全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设备停放地点、材料储存场等周围的防排水情况,保证排水系统畅通。同时进行汛前预警报告,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报告防洪领导小组,赶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并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业主和监理单位。

  6、防洪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营区及施工现场、设备停放地点、材料储存场等位置进行检查,主要是查隐患、查险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采取必要的整改。

  7、汛前组织防汛度汛抢险队及相关施工队进行演练,确保抢险队伍熟练执行抢险方案。

  8、汛后向公司、业主及监理部汇报损失,对于抗洪不力、失职人员追查责任,对防洪度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及个人给予奖励。

防汛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调用

  第十二条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防汛管理制度12

  1、公司防汛工作组织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公司各单位同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机构改革人事变动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上报。

  3、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负责向上级防汛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4、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以检验预案的执行力。

  5、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布置本单位防汛工作,并对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提出要求。对于突发的汛情、灾情,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临时会议,提出应对汛情、灾情的紧急处理方案并迅速实施。

  6、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汛前本单位防汛准备工作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落实整改。

  7、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传达上级转发的天气信息,及时了解河道来水及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准备,做好预防工作。

  8、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物资的.管理,负责上报防汛物资需求计划;汛期结束后负责组织防汛物资的清理。

  9、当救灾现场发生可能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指挥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汇报。

防汛管理制度13

  为防火灾,保护客人和员工及该单位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减少火灾危害,应付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制订如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机构

  本单位成立灭火应急分队。分队由指挥员、通讯联络员、灭火行动员、疏散引导员、安全救护员组成。

  二、各组人员职责。

  指挥员:负责组织指挥灭火和疏散的全部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听从指挥并配合灭火等工作。

  通讯联络员:负责将火灾情况及时通知本单位领导、全体员工及时向119报警。

  灭火行动组:利用器材(灭火器、消防水等)进行灭火。

  疏散引导组:引导员工选择正确路线向安全地区转移。

  安全救护组:负责搬运抢救伤员(视情况向120求救)。

  三、信号规定

  火灾报警信号为:警铃连续或大场呼救。

  四、集合地点

  本单位后面有一空旷集合场。按划分的位置集合并及时清点人数。

  五、因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分队人员。

  六、防火惩罚制度

  对违犯本制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和扑救火灾有功者给50-500元奖励。

  七、灭火和应争疏散演练制度:

  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间分别三、九月进行。

  八、本制度未列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防汛管理制度14

  根据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物业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却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1kva、5a)计算,余此类推。

  (2)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其电度表计算基数按度/月或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度/月的按度/月计收,余此类推。

  (3)业主(住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或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及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且造成电器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全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元罚款;

  (3)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元;

  (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器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防汛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洪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项目部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指挥部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项目部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抢险小组,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各项目部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指挥部、各项目部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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