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23 07:30: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合作社管理制度15篇(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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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15篇(热门)

合作社管理制度1

  为了使农具常年保持“五不"、“三灵活"、“一完好”,达到各项作业规定的技术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种农机具作业前必须进行调整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业。

  二、农具一经使用后,工作部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做到随时损坏随时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原有状态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每个阶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维修,达到完好状态。

  四、对达不到技术要求,验收不合格的.农具,不安排作业。五、凡入场入库的农具,必须达到完好的技术状态,并涂油垫起,否则不准入场入库。

合作社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阳区三达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合作社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养殖业务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自然人组成的合作社。

  第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员的优势,共同开展养殖业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第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视会员的意见和决策,尊重合作社成员的平等权益。

  第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成员资格

  第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形式。

  第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养殖业务的经验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经营,具备良好的信誉;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备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资源。

  第九条 加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并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养殖业务经验。

  第十条 合作社对于加入成员的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公正、公开的评估,认真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益:

  1. 有平等参与合作社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的权利;

  3. 有对合作社的监督和投诉的权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术培训的权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6. 有参与合作社分红和纳税的权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须按照合作社的规定认真开展养殖业务;

  3. 必须按时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并参与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

  4. 必须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

  5. 必须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须遵守养殖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品种、规模和区域。

  第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环境和设施,确保养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技术和管理体系,提升养殖的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合理安排养殖资金和资源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成员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养殖业的发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红和退出

  第二十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的分配应当根据成员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分红可以以现金形式或者以股权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适的时机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成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对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加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的选举和议事,监督合作社的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合作社联合社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合作社成员。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争议解决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4

  机车库是“三库两场”建设之一,是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认真管理好机车停放库,有利于机车的安全、检修、保养和延长使用寿命.

  具体要求:

  一、机车要定位停放,有专人管理,保持门窗完整,库内外清洁有序。

 二、无可靠取暖设施,冬天应放水.

  三、出入库必须由驾驶员驾驶,、禁止非驾驶员开车。

  四、库内灭火器材应配齐,性能应良好。

  五、库内禁止用明火烤车或照明。

  六、车头应朝门停放,以便随时出库. 七、停车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合作社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 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6

  成员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4次以上。

  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0-10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证》中。

  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社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成员证》的成员。

  三、定期组织成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每次培训成员人数60%以上。

  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

  3、具有较好的种植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公室文件管理、物资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电话、电脑维修工作;

  三、负责文具采购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订购出差人员火车票、飞机票;

  五、负责饭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经营有关的互联网信息收集、上报各项报表及资料工作。

  营业部工作职责

  营业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库管员岗位职责

  1、每天按指定时间完成填写库存报表及采购申请工作,要求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库存量、申购量等内容。

  2、严格检验入库货物,根据有效到货清单,核准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在采购发票及清单上签字确认。

  3、根据使用部门需要量及物料性质,选择适当的摆放方式,轻拿轻放,分类明细,避免人为损坏及堆放杂乱带来的不便,科学安排库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齐、美观、方便。

  4、物品入库后要马上入账,准确登记。

  5、物品出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发货。有特殊情况,需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发货时按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削减账卡。

  6、做好月盘点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账物相等,账账相符。

  7、主动与使用部门联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况,防止因缺少沟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合作社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管理制度8

 一、合作社机构设置

  合作社除《章程》设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外,还在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会科、技术信息科。

  二、合作社运作机制

  (一)本社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

  (二)理事会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对下列事项作出决策:

  1、合作社工作和产业发展规划;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请人员劳动报酬标准;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公章由理事长负责保管,以理事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文书资料,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员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实施岗位目标管理。

  (五)监事会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应对理事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

  (六)理事会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理事会按年制定并负责考核,对违反《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标任务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对工作业绩佳、完成目标任务好的,按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三、财务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县洋溪镇顺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人员聘用制度

  会计、出纳、技术员的聘用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长聘用,实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员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所聘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员职责

  1、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

  2、负责按《会计法》和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负责保存、管理财务档案,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帐表及财务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帐款、帐实、帐据、帐帐和帐表“五相符”;

  6、按《会计法》及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档案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出纳员职责

  1、负责协会财务收支、款项的划转和存取;

  2、负责建立、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3、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确保“帐款”相符;

  4、负责保管、使用合作社现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价证券,确保其真实、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审核合作社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不合法规的财务收支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药材营销;

  2、技术信息科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相关自信传达等。

  六、合作社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加强学习、坚持学习制度,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得,创建学习型机关。

  1、实行每个星期一学习的制度。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并汇报各自一个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对各工作进行周调度;

  2、每月30日为月例会日,主要是对当月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月工作计划。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出差、下乡、请假人员均由办公室负责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15分钟内(即每天上班后15分钟内和下班前15分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3、签到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收回考勤表,并将《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严禁签到后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等;

  5、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应向单位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一时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向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

  6、每月旷工三次扣除全勤费,一年内旷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费。

  (三)、请假制度

  1、请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书面请假条,报领导批准;

  2、请假者必须在准假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者或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3、假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并由办公室按制度进行管理,请假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满的第二天即应销假,未销假的一律视为超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理由,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实行8小时制。工作日值班人员必须提前到岗,负责做好每日的小扫和人员签到,保证8:15前烧好开水,打扫好卫生;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好电话,承接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记录,有重要或紧要事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妥善处理。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一律不能关手机。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违反纪律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合作社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本社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可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也可按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登记造册。财务部及时按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到社员手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9

  一、要认真做好农具场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树木,使农具场达到夏无杂草积水、冬无积雪,全年干净整齐。

  二、凡是进场的农机具,必须清扫干净,并检修好达到技术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场.

  三、不准随意拆卸农机具配件,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农具场停放的机具要按摆放图、分区进行有序的定点停放,达到摆放整齐,涂油垫起。

  五、不经领导批准,严禁各种车辆和无关的人员进入农具场。

合作社管理制度10

  一、盈余分配的成员为持有本合作社《社员证》的正式成员。

  二、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提取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单位,增加广大干部的节能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上级要求,创建绿色机关,切实加强本社的节电、节水、节材管理,搞好节电、节水、节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用水、用材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二章、节电管理制度

  第三条、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室内温度在13℃以上28℃以下禁止开空调取暖或制冷(特殊情况除外)。充分利用自然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第四条、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条件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第五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后断电制度,实际工作中因任务重、时限紧确需加班的除外。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第六条、张贴节电标识,加强节电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电、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对电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广泛开展节电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电、自觉节电,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第三章、节水管理制度

  第七条、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漏、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八条、加强用水设备检修巡察。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检修。

  第九条、张贴节水标识,加强节水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第四章、节材管理制度

  第十条、节约办公用品。利用电子政务网实行网上办公,逐步推行网络无纸化办公,节约纸张,控制打印、复印数量以及书面材料的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发放数量,鼓励重复利用,做好办公废纸的回收,设立定期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节约通信费用。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机要、挂号和普通邮件等通讯方式。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可发文字短信的尽量不用通话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介入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xx〕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xx〕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介入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介入。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介入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能够参加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能够用货币出资,可以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xx〕190号),制定合适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本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具体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当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获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可以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附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施行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xx]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经过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经过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天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把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详细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经过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化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经过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施行。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备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施行项目构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构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当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根据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介入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当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当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3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2、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3、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4、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5、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6、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7、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8、拖拉机通过村庄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9、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10、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他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14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管理制度15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应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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