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养殖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养殖场管理制度 1
1、凡进入鸡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鸡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钱照射5分钟方可入内。
2、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场区门前踏3%的'火碱池、更衣室更衣、消毒液洗手、生产区门前消毒池及各鸡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3、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可以借助录像了解情况。若系生产需要(如专家指导)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区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5、任何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鸡及含鸡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鸡,吃鸡问题由场内宰杀健康猪只供给。
6、本场送鸡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场。
7、严格场内养猫养狗,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8、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鸡工作。
9、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鸡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10、每天打扫鸡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11、鸡场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12、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13、种鸡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4、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5、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6、每批出场的鸡应有出场鸡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7、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养殖场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管理制度 3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养殖场管理制度 4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养殖场管理制度 5
一、消毒制度
1、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2、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3、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4、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动物免疫制度
1、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2、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5、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6、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三、封锁隔离制度
1、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检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2、封锁期间,要主动在本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调出和调入任何动物以及动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锁。
3、封锁期间,坚持对生产、生活区每天消毒一次。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或扑杀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凡本场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均不得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2、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要运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不得随便运出场外。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养殖场管理制度 6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xx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xx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xx,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
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
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xx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
养殖场管理制度 7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市畜牧局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养殖场管理制度 8
本场日常生产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的品种、数量、生产和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
四、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动物养殖代码。
养殖场管理制度 9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养殖场的动物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场管理制度 10
一、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本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报告县防指办。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处理和控制情况以及蔓延趋势等。
五、实行动物疫情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六、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发生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立即报至县畜牧兽医局。
七、养殖场须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隔离场所、工作台面、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四、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五、每次消毒完毕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殖场管理制度 12
一、新出生仔鹿,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鹿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新鹿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鹿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场管理制度 13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兽药、药物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从经国家农业部GMP认证的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三、防止滥用兽药,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四、杜绝人药兽用。
五、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六、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制订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
养殖场管理制度 14
一、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养殖场(户)等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管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管理制度 15
为了彻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设有隔离观察室,对非健康畜禽进行隔离观察饲养与治疗,对病死畜禽要经过权威部门的'诊断,不得私自处理;
二、饲养场内的所有的正常死亡畜禽,严禁到处乱扔以及食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等处理,并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三、要详细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要无条件的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执行其提出的整改意见,随时反馈整改信息等。
养殖场管理制度 16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养殖场的规范运行,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非本场人员不准入场;
二、饲养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卫生标准,粪便要及时清理,并有指定的堆放地点;
三、饲养场内必须建立消毒制度,配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并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清理杂物、定期消毒;
四、饲养场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场的`饲养工作,并主动接受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发现疫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养殖场管理制度 17
(1)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辅助剂、预混料、全价饲料等应符合GB1308和NY5032规定。
(2)采购产品饲料必须检查包装袋的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具备名称、配方号、使用说明、成份含量、数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电话等必备条款。
(3)饲料运进场时,应对实物抽样目测检查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外观有无结块、霉变等情况,禁止不合格的饲料进场。
(4)批量购入饲料或有可疑情况,除目测外还应抽样送化验室检测。
(5)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具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要按照其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执行,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能少于28天。
(7)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xx药物。
(8)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直接添加兽物,也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砷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剂。
(9)禁止使用失效、霉变或超过有效期的饲料、添加剂。
(10)猪场购进饲料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库,并分品种、规格、数量、进库日期做好记录。库内饲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有序堆放。发放时记录领用单位、经手人、品种、数量等。
(11)购进全价饲料贮存期不应超过15天。自配饲料即配即用,存放期不应超过7天。
(12)饲料仓库要注意防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
(13)猪场自己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GB13078要求,加工过程按NY5032要求进行操作。
(14)猪场按照国家标准,或按照品种、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制定饲料标准,生产饲料。
(15)配合完成的饲料,分品种包装、标记、分别有序堆放。
养殖场管理制度 18
一、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特点和本场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三、注射疫苗时,要按规定更换针头。病猪不能接种疫苗,病愈后及时补免。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抗应激、免疫增效剂等药物。
六、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七、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 八、免疫注射时,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九、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接受县畜牧兽医局监督和指导。
养殖场管理制度 19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养殖场管理制度 20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临汾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养殖场管理制度 21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管理制度 22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管理制度 23
(1)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更衣、换鞋、消毒室和洗手盆,消毒池每天要添加消毒水,保证消毒水的有效浓度,每周更换消毒水一次,每3个月更换另一种消毒药。
(2)进入猪场的人员必须换鞋更衣,紫外线照射15分钟后,在消毒盆内用百毒杀或新洁尔灭消毒液洗手或淋浴换衣换鞋后,从消毒池中趟过进入生产区,出入生产区的车辆要 xx消毒。
(3)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半个月对场地、猪舍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清扫(洗)消毒。
(4)每星期对猪舍、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消毒一次。
(5)猪只转群或销售后的'栏舍要进行 xx清洗干净,然后再进行消毒,空置3天以上方可进猪。
养殖场管理制度 24
疫病对养牛业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面执行综合性防治措施,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消毒防疫设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有防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保证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全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防重于治”的方针,搞好综合性兽医卫生防疫工作。
二、新引进的牛,必须隔离30天后经观察检疫确认无病后,方可转入健康牛。
三、场区大门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并设有往来人员消毒通道,不经消毒任何车辆和人员不得入内,各消毒池可根据情况,随时添加药液以保持池内药液的有效浓度,冬季可改用石灰粉。
四、每栋牛舍入口处也要设有消毒池。
五、一切进入场区的领导、技术人员、饲养人员等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出入,工作服与胶靴每周集中清洗一次,并用紫外线消毒5分钟后备用。
六、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必要的'参观者经场长同意,到消毒室换衣服、鞋、帽,在场方技术人员带领下参观。
七、外来人员不准在场区留宿。
八、解剖病死牛要在指定地点进行,解剖后的死牛及内脏一起投入生物坑或深埋,并 xx消毒解剖场地及用具。
九、场内严禁其它家畜进入,并根据情况随时开展灭鼠、灭蝇等工作。
十、牛场全体职工有义务向场领导或有关技术人员汇报周围地区的疫病情况。
十一、不准购进和饲喂发霉变质的饲草饲料,饲料贮存和堆放要防潮、防鼠、有关人员要把好关,因饲喂发霉的饲草造成牛群损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负经济责任。
十二、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并要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反防疫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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