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25 09:10: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景区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景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精)景区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城及住户宿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1、安保组:负责古城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其他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培训、消防档案的管理和消防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

  2、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区域的消防安全。

  3、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住户宿舍、后勤保障物质储备仓库的.消防安全。作好档案资料、财务账簿、贵重物品、通讯设备及票房的防火安全和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的管理

  1、消防工作标准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定《消防安全管理合约书》,明确消防责任。

  (2)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约书》中规定的责任,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古城居民的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负责检查、督促古城的消防安全工作;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指定专人保养和管理。

  (3)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设施,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按《消防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4)古城管理办公室要作好办公场所及古城所辖范围内的用电、用火安全和相应的检查工作,对辖区范围内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安保组维修或更换。公共场所的用电保护装置由安保组检查。办公室下班后一律切断电源,杜绝事故发生。

  (5)安保组负责监督检查古城消防安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消防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6)发现火灾隐患时,安保组有权责令有古城住户和人员立即整改,紧急情况下,安保组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7)出现火灾时,古城管理办公室及干部按《古城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2、安保组消防工作管理

  (1)安保组的消防中心是古城管理办公室消防管理、监督的专门机构。

  (2)安保组应作好配电室等重点设施的用电防火安全工作。

  (3)电工、电焊等特种行业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书上岗操作。

  (4)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合理摆放,保持适当防火间距,库房内禁止明火。

  (5)木材应合理储存,随时清理。

  3、办公室的消防工作管理

  (1)办公室负责干部宿舍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纠正干部在宿舍内的违章用电行为。

  (2)古城居民住户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高瓦数电热器具,严禁使用煤气、煤油炉,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遮光,严禁明火。

  (3)古城居民住户禁止长明灯现象,人离开房间时应切断一切电源。

  (4)古城区域的易燃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严防漏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方可离开。

  (5)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仓库管理规定,仓库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勿乱拉电线,电气装置应为合格品,仓库管理人员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景区管理制度2

  1、总则

  1.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1.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1.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1.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1.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认真检查,以防有人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它财物。

  1.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领导汇报情况。

  1.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

  2、景区治安管理规定

  2.1工作标准

  2.1.1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2.1.2治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队作风。

  2.1.3充分发挥“景区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景区的正常秩序,确保景区财物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1.4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2.1.5开园前、闭园后,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2.1.6开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的值勤工作,并协助环卫人员搞好景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1.7协助市场管理部作好票房的押款工作。

  2.1.8负责景区内外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景区财产的安全。

  2.1.9严格执行景区关于员工、车辆进出景区的规定,按景区规定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和业务往来人员进行检查。

  2.1.10作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

  2.1.11严禁游客和无关人员进出员工通道。

  2.1.12保持岗亭和大门清洁卫生。

  2.1.13门卫应站姿端正,精神饱满,衣冠整洁,对待游客热情礼貌。

  2.2开园期间的秩序维护和检查

  2.2.1保安人员上岗后,检查辖区内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报有关领导,并填报《维修单》报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2.2负责维护景区游览、表演场所的秩序。

  2.2.3巡视辖区的治安情况,清理三无人员,留意票房、餐厅、商场、广场等场所的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

  2.2.4对进出景区调度口的车辆应进行疏导指挥及查验,确保秩序井然。

  2.2.5各辖区保安人员应制止炒卖转售门票、无证摊贩、乞讨等不良现象。

  2.2.6保安人员每天协助市场管理部门作好押款工作。

  2.3闭园期间的检查和守护

  2.3.1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报有关领导,并填写《报修单》报景区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3.2闭园后,用文明礼貌的态度规劝游客离园。

  2.3.3检查景区内各商场、餐厅、办公楼的安全状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2.3.4夜间巡视时,应密切留意和盘查可疑人员和闲杂人员,确保景区和承包租赁单位的财产、物资安全。

  2.3.5加强各通道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查验。

  2.4交接班

  2.4.1早班、中班、夜班及机动班应作好交接班工作。班前由领班安排岗位,交代任务,班后作简单工作小结。

  2.4.2各班组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如接班人员未到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2.4.3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2.4.4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接的有关事项查点清楚。

  2.4.5交班前,应将值班场所打扫干净。

  2.4.6各领班每天应填写《保安值勤记录》,对班组值勤情况、处理的问题、交接班事项及违纪惩罚等填写清楚,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5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理

  2.5.1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时,负责人员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并赶赴现场处理。

  2.5.2处理案件时,本着保护景区员工、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并注意维护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2.5.3向当事人和目击者了解事情的经过,作好笔录。

  2.5.4负责人员填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记录表》,连同当事人和目击者的笔录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6检查与考核

  2.6.1为确保和落实各岗位的具体操作规范,治安负责人负责班组日常工作检查和考核;

  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对各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填写《服务质量检查表》;

  部门负责人对各岗位进行巡视抽查。

  2.6.2检查时发现一般不合格,按景区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奖惩通知单》;

  发现严重不合格,由负责人填写《不合格及纠正措施报告》逐级上报,并按要求整改处理。

  3、景区保安人员的管理

  3.1总则

  3.1.1爱岗敬业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基础;

  认真负责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前提;

  依法执勤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依据;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保证;

  贯彻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规定,是每个保安人员的责任。

  3.1.2保安人员执勤时要做到“五要”:要服装整洁、干净一致;

  要仪容仪表严肃端庄;

  要认真负责,保持警惕;

  要文明礼貌;

  要依法执勤,有礼有节。

  3.1.3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六不”:不抽烟喝酒;

  不串岗离岗;

  不闲谈睡觉;

  不操手插手;

  不徇私舞弊;

  不打人骂人、不与游客争吵。

  3.1.4严格落实“八防”职责:防失火,防爆炸,防盗抢,防落水,放逃票,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

  3.1.5实行区域值班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

  3.1.6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1.7实行执勤日志制度,对执勤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重要电话、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上报、记录。

  3.1.8凡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无证无票,不得进入;

  货证不符,不得出门。

  3.1.9门卫执勤时要保证准入车辆的通行,及时疏导大门交通,并经常清理景区大门附近的卫生。

  3.1.10认真执勤,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正确回答游客的提问,严格盘查可疑人员、物品,遇有突发事件、抢劫、爆炸、打人行凶等暴力犯罪时,要敢于制止、抓捕,并进行正当防卫,合理合法使用保安权利。

  3.1.11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和工作关系,遇有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不要乱回答,要及时请示;

  遇有不正常或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请示,不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执勤人员要承担全部后果。

  3.2保安着装管理制度

  3.2.1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领花、领带、帽徽要严格按照规定缀钉、佩戴,保持着装严整。

  3.2.2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系武装带、戴制式大沿帽、穿保安服。

  3.2.3值勤时间以外及非因公外出,不得着保安制服。

  3.2.4保安人员在训练、劳动时着迷彩服,不得穿保安服。

  3.2.5保安服和迷彩服不得混穿,不得与便服混穿。

  3.2.6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否则视情节给予处罚。

  3.3保安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3.3.1总则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是:遵守纪律,热爱人民、文明执勤,忠于职守、服从指挥,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英勇果敢、不畏艰险。

  3.3.2遵守纪律、公正廉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景区的规章制度及保安的行业纪律,依法执勤,秉公办事,洁身自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3热爱人民、文明执勤要热爱、保护、服务于游客,执勤时要着制服,先敬礼后述事,尊重他人,体现良好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4忠于职守、服从指挥要保护游客的利益和景区的利益,要有责任感、事业心,提倡团队精神,服从工作需要,维护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5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要以景区为家,做景区人,热情周到耐心地为游客服务,保持良好的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6英勇果敢、不畏艰险遇突发事件要讲究策略,斗智斗勇,在紧要关头、关键时刻要无所畏惧,勇敢向前,展现良好的个人职业素质。

  3.4保安员六条禁令为了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执勤保安的素质,特制定保安人员六条禁令如下:

  3.4.1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吸烟、喝酒。

  3.4.2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脱岗串岗。

  3.4.3禁止保安人员无故旷工和私自调班。

  3.4.4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别人攀谈。

  3.4.5禁止保安人员贪污受贿,参与赌博。

  3.4.6禁止保安人员打架斗殴,防卫过当。

  凡是违反以上禁令3.4.1至3.4.4条者罚款处理,如累犯予以辞退;

  违反3.4.5和3.4.6条者予以辞退。

  3.5保安人员的纪律规定

  3.5.1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请示汇报,随时接受领导检查,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各行其事。

  3.5.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保安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社会丑恶现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

  3.5.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值勤时不睡觉、不喝酒、不干私活、不闲谈。认真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5.4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内部的机密,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事不说,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景区内部情况,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景区。

  3.5.5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

  3.5.6自觉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私开单位和他人车辆,不准私自处理单位的各种废品。

  3.5.7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肃端庄,讲理讲法,不刁难游客,不打人骂人,不包庇违法犯罪,不陷害好人,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

  3.5.8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事事处处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

  3.6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3.6.1对讲机是景区配备给保安人员的工作用具,使用人员要爱惜使用,认真保管。

  3.6.2对讲机要分配到人,专人使用,专人保管。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3.6.3对讲机不准借与保安以外的人员使用。

  3.6.4对讲机从发配之日起,三年内景区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损坏自行维修。

  3.6.5对讲机要爱惜使用,不要违规使用、操作。

  3.6.6要建立对讲机交接使用记录。

景区管理制度3

  1、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经营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经营、生活场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区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设有疏散标志。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经营产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7、严格执行用火安全制度,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点附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8、严格控制野外用火。不得随意丢弃烟蒂,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未经允许不得在景区内使用明火取暖、烧烤、篝火等。

景区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研究,掌握景区标准化需求和现状,选定体系结构方案。

  (三)编制标准体系表。

  (四)开展服务标准编写培训,起草标准草案。

  (五)对标准草案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服务标准体系表及标准草案。

  (六)制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承办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服务标准项目计划

  第九条服务标准项目包括服务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景区服务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条整个标准体系分为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第十一条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部门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后,由服标办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论上报领导小组。予以立项的项目由服标办编制计划草案。

  第四章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服标办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各科室、各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标准的`制修订按《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景区服务标准的编号由“z”的拼音首写字母cdg、标准类别代码(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为jc、服务保障标准为bz、服务提供标准为tg、第三层支体系序号为xx、标准顺序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五章服务标准的复审

  第十七条标准发布后,应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景区服务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景区实际,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需要修订才能适应景区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根据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场采取的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等各种信息反馈和运行记录,适时上报服标办,对体系进行评价,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的全过程,以保证体系持续改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执行标准的部门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景区管理制度5

  1、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及《景区管理暂行规定》。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专业学问,努力提升自身政治和业务素养。

  3、仔细落实和完成景区管理站的各项工作目标及任务。

  4、正、副站长按“景区上岗人员一览表”值班,实行跟班制度。

  5、值班站长值班期间要佩带值班证,负责在“景区上岗人员一览表”上亮明本站职工上岗状况,处理站内日常事务并作好值班记录。

  6、顾全大局,听从岗位支配和工作调配,通力协作,乐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上班要按规定签到,穿工作服、佩带工作牌,注意仪容仪表、讲究卫生。

  8、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团结同志,关怀群众。

  9、乐观参与管理局和本站组织的各项文明、有益、健康的.活动。

  10、工作人员有反映或举报有关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景区管理制度6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调度科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调度的工作计划、人员排班、考勤、考核工作,定期总结汇报。

  三、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政治、业务学习,指导调度人员规范调度及通讯设备的应用和维护,带领调度人员认真学习通讯调度方面的'新知识、新技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调度水平。

  四、负责全中心计算机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通讯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五、负责本科室人员的政治学习,加强调度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教育,不断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六、督促检查调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通讯技术规程情况,对违反者及时纠正、严肃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中心领导。

  七、认真收集、整理、保管好调度工作的各种资料,定期归档,以便查阅。

  八、负责本科室安全卫生、计生等工作。

  九、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

景区管理制度7

  为了切实抓好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除景区内消防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特制定景区吸烟管理规定。

  一、禁烟区:景区所有古民居内,以及周边的田地、山场,区内已设置醒目位置禁烟标志。

  二、吸烟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游客休息场所、游客休息场所、旅游厕所休息间内。

  三、在规定的吸烟区吸烟时,请不要乱扔烟蒂,需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内或垃圾箱内,以消除景区消防安全隐患和保持景区公共环境卫生。

  四、导游在讲解前,一定要提醒游客,古民居内严禁吸烟。景区工作人员如发现有游客在景区内吸烟,一定要及时、礼貌地制止,并引导游客将烟蒂丢进指定的.垃圾筒。

  五、爱护家园,是我们应尽的职责,请大家自学觉遵守禁烟管理。谢谢您的配合!

景区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加强平遥古城景区步行街的车辆管理,维护景区步行街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城景区步行街是指平遥古城景区南大街、东大街、西大街、北大街、城隍庙街、衙门街栅栏封闭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区域。

  第三条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规范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步行街范围和车辆管理规定,予以公布实施。平遥县公安局古城旅游警察大队负责步行街车辆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步行街车辆管控时间:冬季(12月-3月)时间:早8:00-晚22:00;夏季(4月-11月)时间:早8:00-晚23:00;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重大节假日、重要勤务依据游客流量适当延长。

  第五条步行街管控时间内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古城居民婚丧嫁娶通过步行街的,需提前到管理部门将车辆情况、通行路线报备后通行。

  第六条步行街管控时间内禁止两轮自行车、电动车骑行、乱停乱放。

  第七条古城景区及周边禁止两轮自行车、电瓶车租赁行业。

  第八条古城景区及周边宾馆、客栈禁止向游客提供两轮自行车、电动车使用、租赁业务。

  第九条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警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古城旅游警察大队暂扣车辆,由交警部门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宾馆客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局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列入旅游黑名单。非法经营租赁两轮自行车、电动车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车辆予以没收。

  第十条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规范领导组办公室为居民、经营户在步行街封闭口提供两轮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倡导广大游客居民、涉旅行业及机关工作人员绿色出行、严格遵守本规定。涉旅行业及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管理部门处罚后应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报告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

景区管理制度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厕所卫生管理。

  2内容

  2.1厕所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污渍、积水、垃圾,空气清新,无异味,卫生间内暴露管道、标志牌、宣传画干净无尘。

  2.2空气清新,每小时清洁一次洗面台和镜面,做到镜面无水珠,无水痕,有光洁度。洗手盆台面应无积水,纸屑或其他污物,水龙头光亮洁净。

  2.3游客走后,及时冲刷,保持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纸篓不满溢。

  2.4时刻保持墙面、天花板、照明灯具、门窗和隔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洗面台干净、无积水。自动干手器外表干净,出风口无污迹。插座,电源线干净无黑迹。

  2.5保证厕所的正常用水,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6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景区管理制度10

  一、绿化、绿地管理

  第一条 旅游景区园林绿地管理应以“科学管理,绿地维护,精心培育,加强保护”为原则,为客人创造美观舒适,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旅游风景点。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需要爱护景区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各种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的,需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绿地造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条 绿地内进行工程施工,须报环境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恢复绿地,并经环境工程部验收后方可离场。

  第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地的行为:

  (一) 依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 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

  (三) 在绿地内堆物堆料;

  (四)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 刻画树木、攀折花木;

  (六) 其他损坏绿地、植被及其相关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绿化养护应实行分级管理措施。浏览区为一级养护管理区;半开发区、宜林地区为二级养护管理区。

  第七条 树木支撑合理、规范,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 绿地内不许有渣土、白灰及影响植物生长的其他物料。

  第九条 树木长势良好,树形自然美观,树冠丰满完整,枝叶茂盛,叶色正常,无明显的枯枝和死叉。

  第十条 花坛、花盆轮廓清晰,整齐美观,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时,无残花败叶。

  第十一条 草坪保持清洁、整齐,无高大的`杂草,清除杂草原则上不得使用除草剂。

  第十二条 植物追肥浇花后,应及时中耕松土,防止土壤板结。

  第十三条 对植物花卉是否要求使用无味、清洁的有机肥,尽可能减少化肥的用量。

  第十四条 植物要悬挂植物名牌,特殊植物要有植物介绍牌。养护人员要经常巡护,对残破牌进行及时更换,保持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 养护人员要对管辖的植物的生长发育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掌握其生长习性,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植物的保护

  第一条 景区环境工程组应按照《风景名胜条例》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花草树木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二条 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和破坏,确因生产、生活及科研需要进行抚育更新或砍伐的,须按照《风景名胜条例》的要求,经环境维护部门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在景区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环境工程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大队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批准随意采集野生植物;

  (二) 未经批准砍伐树木;

  (三) 攀摘树枝花果以及钉、剥、划树木;

  (四) 损坏围栏、水管、喷头、站石等园林设施;

  (五) 在绿地内损坏植被、开荒种粮菜、打猎、放火、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畜牧、灶坟等;

  (六) 在花坛、草坪、绿篱内装卸货物、堆放杂物和设置营业摊位;

  (七) 以车辆碾压、冲撞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

  (八) 在树木、花卉、绿篱旁搭灶生火、焚烧杂物、开挖施工损坏植物;

  (九)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及倾倒污水;

  (十) 其他损坏绿地、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一条 古树名木范围: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惜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二条 对景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养护。

  第三条 环境维护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景区濒危古树统计造册,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研讨,逐株制定特殊养护方案。

  第四条 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盒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五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如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措施。

  (一)保持、优化其生态环境。不随意搬迁古树名木,不在其周围修建房屋、挖土、倾倒污水垃圾等,尽量保持其正常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肥水管理。应采取“薄肥勤试”的施肥原则;对地势低洼或者地下水位过高,应注意排水;土壤干旱时,应注意适量补充水分。

  (三)补充微量元素。通过化验古树生长使用的土壤,对于缺少的微量元素,应加以补充;对于过量的声誉的微量元素应当加以控制。

  (四)及时防治病虫害。

  (五)针对伤疤和树洞进行外科手术治伤、补洞。

  第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单位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景区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 病虫害防治管理原则

  第一条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该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以人、环境为中心,利用各种有效措施,尤其是充分发挥绿地独特的生态群落中的各种有利因素,达到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的目的。

  第二条 园林岗位人员、园艺岗位人员负责园内病虫害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办公室,组织防治方案的实施。

  第三条 文保部门负责古建筑虫蛀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办公室,组织防治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 办公室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景区管理者,核实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防治方案,并下发有关部门。

  二、 病虫害防治程序

  (一)全面普查

  (二)常年检查

  (1) 定期巡查

  (2) 环境工程组检查

  (3) 设杀虫灯检测

景区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XX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XX市XX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XX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 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

  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

  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

  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

  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

  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

  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火灾、人身伤亡、景物损毁及其他事故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区管理制度12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景区管理制度13

  1、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台帐化,纳入档案工作。

  2、各类安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落实。

  3、台帐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

  4、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帐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帐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工作。

  6、台帐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管理员和台帐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学习他人经验,努力搞好安全台帐管理的改进工作。

景区管理制度14

  为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给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结合员工宿舍目前的管理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员工家属在宿舍住宿的管理规定

  1、员工家属、亲友来访,如需在员工宿舍探亲房住宿,员工必须提前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安全部登记,并到财务部缴纳100元物品押金后,凭财务部的押金收条到安全部宿舍管理员处,由安全部宿舍管理员给予安排住宿并发给探亲房钥匙及床上用品;

  2、员工直系亲属可免费入住探亲房10天。超过10天者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用,11—20天,按每人15元/天收取费用,21天以上者每人30元/天;员工非直系亲属入住探亲房,1—20天,按每人15元/天收取费用,21天以上者每人30元/天;对续住两天以上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者,安全部有权收回员工家属、亲友探亲房钥匙,请员工家属离开,并给予该员工警告处分;

  3、员工家属来访,不入住员工宿舍家属探亲房,必须按本规定第二条"来访亲友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关于来访亲友管理规定

  1、来访亲友会客时间为8:00—22:00,非会客时间安全部宿舍管理员有权拒绝员工亲友来访;

  2、对员工来访亲友,均需凭有效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

  3、安全部、大堂经理、总值班经理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员工在非会客时间在宿舍会见亲友或私自留宿亲友者,处罚员工50元,情节严重者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男女员工互访及深夜回宿舍管理规定

  1、男女员工在23:00以后不允许再互窜宿舍,如有违反将对窜宿舍的员工处以50元罚款;

  2、坚决杜绝男女员工混居、非法同居现象,如有发现,对双方员工各罚款200元;

  3、非工作需要,酒店员工必须在24:00以前回到自己宿舍休息,在24:00以后进出宿舍的员工,必须说明原因,主动进行登记,并配合宿舍管理员进行查询,如有违犯,处罚违纪员工5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在外住宿人员管理规定

  酒店为员工提供了免费住宿,原则上员工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批准,并签定保证书后,方可在外住宿;如有私自在外住宿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在外租房住宿者,酒店不安排宿舍;

  在外住宿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维护酒店形象和声誉,同时遵守酒店有关规章制度。

  五、关于对员工宿舍管理员管理的规定

  宿舍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员工宿舍区域管理制度》及本规定对员工、宿舍进行管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故意刁难员工。如有违者,安全部将按《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景区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内及公共区域(楼梯)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七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八条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三章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地面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拖把洗干净,拧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

  第九条当日轮值人员要检查办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满就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放在卫生间的垃圾桶内。

  第十条每周一、三、五当日轮值人员不但要打扫办公室地面的公共卫生,还要打扫公司楼梯卫生。

  第十一条办公室地面、洗手间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

  第十二条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轮值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将更换的垃圾放在一楼楼栋口对面,由保洁人员定时运走。

  第十三条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轮值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四条当日轮值人员有事外出,由次日轮值人员顶替值勤,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以上制度规定办公室监督执行,每日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扣罚当日轮值人员50元,由办公部开出罚单,总经理签字,从本人当月考勤奖中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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