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5 09:58: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农药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药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管理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1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

  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

  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3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制度4

  1、肥料、农药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物品清单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实物与票据相符。

  2、严禁违禁药物或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农药入库,严禁无生产商、无生产批号、无成分说明、无使用说明、无生产日期的农药入库。

  3、对入库的`肥料、农药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登记且编好物流清单。

  4、肥料农药必须根据不同类别、特点,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标识。

  5、申领肥料农药时,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技术员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发放,并让受领者在出库登记表上签字。

  6、使用后将未用完的剩余农药、肥料和空瓶,空袋及时交给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实,确认与领出数量相符后,将剩余空药及空瓶、空袋进行统一处理。

  7、建立盘查制度,定期检验药品肥料是否过期,一旦发现,妥善处理。根据出入库登记,清点农药肥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仓库每天都需要搞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做好防水、防电和防鼠害的工作。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上好锁,做好库房安全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5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院治疗。

农药管理制度6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7

  物业园区消杀及农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及时消灭四害、有效地控制农药的存放,规范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在存放、使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蝇消杀至少每月2次,灭蚊蝇一般用敌敌畏、家虫清。灭蚊蝇宜在白天进行,灭蚊药液一般喷洒在阴凉潮湿的`角落、绿篱花丛、各井道内、天台及地下室阴暗处,灭蝇药一般喷杀湿热和有垃圾、腐败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则上每月消杀1次,若发现小区老鼠较少,可视情况2-3个月消杀1次。灭鼠时间应定于22:00以后为佳,一般将灭鼠药物投放在各阴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产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药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围或较阴暗的地方。

  3.3在用烟雾机消杀完下水井后,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保井盖与井圈连接牢固,稳当。

  3.4本规定中消杀类农药指保洁员用于消杀楼道、雨污水井、室内、蚊蝇、蟑螂、老鼠等及绿化员用于消杀园林植物病虫害之类的药品。

  3.5要求消杀分包方将农药、工具统一存放于仓库,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3.6消杀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杀工具,及时归还仓库,在消杀过程中和消杀完后,严禁将任何药品及工具置于楼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

  3.7除药品有特别说明,消杀员应严格控制使用的浓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农药兑16公斤的喷雾器31-45桶。

农药管理制度8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7、经销部在销售农药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制度9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环境卫生要搞好,不准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农药摆放要整齐,产品要分类单一摆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保管人员对库存产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提醒断货产品,做到及时备货。

  七、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八、仓库出现短货,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农药管理制度10

  一、农药的保管

  1、基地要设立专门的药库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档案。

  2、农药的贮存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库房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并配有灭火器。

  3、不同种类的农药要分类存放在专用货架上,并挂牌标识。

  4、库存的农药必须适时周转,避免超过贮存期限。

  5、农药存储地点必须远离人群、动物,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6、领取农药时,必须开具批准单,审批合格后,方可领用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不随意存取。

  7、领用的农药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放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处方单。

  8、出入库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并经常查看农药的包装,避免破漏现象发生。

  二、农药的配制

  1、配制的农药必须是公司允许使用的`,不得私自扩大农药品种。

  2、农药配制前,应查看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确保农药不失效和不含违禁成分。

  3、农药配制前,应认真参照说明书的配制浓度、稀释倍数等。

  4、农药取用时,计量必须准确,不可随意改变用量。

  5、根据不同的喷雾器确定农药配制的加水量。

  6、农药配制时,避免洒落,污染周边环境。

  7、配药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及居民点的安全地方。

  三、农药的使用

  1、基地用药必须由植保员现场指导监督,详细填写基地用药记录,并由植保员和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私自更改。

  2、农药当日配制,当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喷药前仔细检查喷雾器的开关、接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筒是否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4、药剂散布宜选择阴天或无风的晴天进行,避免高温时间和大风喷洒。

  5、农药喷洒使用时,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要求散布均匀,注意叶片背面害虫的防治,使药后遇雨,应重新喷洒一遍。

  6、若基地发生突发性病虫害,植保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不得使用违禁农药。

  7、做好农药使用的详细记录,内容须包括使用时间、农药种类、数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获时,随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档。

农药管理制度11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及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管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12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13

  一、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五、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公司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农药管理制度1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农药管理制度15

  农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这一制度涵盖了从农药的研发、生产、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对农药成分的控制、质量标准的设定、安全生产的`规定、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员工培训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农药成分管理:规定农药的活性成分、助剂选择和配比,防止有害成分超标。

  2. 质量标准设定:建立严格的农药质量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安全生产规定:制定生产流程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4. 环境保护措施:规定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5. 员工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农药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6. 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销售行为,提供售后服务,处理客户投诉。

  7.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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