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10-21 12:04: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通用)房地产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通用)房地产管理制度

房地产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自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公司的档案管理归口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下设档案室,各部门均应指定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档案室。

  第五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一)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二)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予报销会议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兼职文书的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三)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

  第八条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五条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其它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材料。

  四、平时归档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休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电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不同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草稿在后;其它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永久、长期的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案卷的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三十四条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后实施,修改亦然。

房地产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保障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案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谋求私利。

  2、销售案场工作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尽职尽责,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

  3、销售案场工作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发扬团队精神,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待人接物热情有理,着装仪表整洁大方,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5、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

  6、销售顾问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等相关记录,不得与客户发生冲突。

房地产管理制度3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

  (一)促进积极、严谨、创新、团结的企业文化,有效地引导员工的职业价

  值观。

  (二)增进沟通,促进员工成长。

  (三)完善公司的成果分配体系,充分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企业内部

  的活力。

  (四)为人员培训需求、人才培养、人员任用等提供客观的依据。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

  公正合理全面考察及时反馈帮助改进

  三、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公司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公司总经理以外的职员,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人

  依照总经理办公室发布的考核对应关系执行(见附件)。

  (二)考核周期

  每季度考核一次(被考核人需每月上报月度计划,但不做考核。季度计划由月度计划组成。入司一年内的新职员在部门内部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部门留底并送总经理办公室核查与备案)。

  (三)考核流程和种类

  考核流程:考核人每月初汇总被考核人上月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季度末由被考核人根据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填写季度考核表并由考核人进行考核,考核人将考核结果送总经理办公室核查与备案,由总经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人及被考核人。

  (四)考核的依据

  考核的依据是公司发布的全年经营计划指导下对公司计划进行分解的个人季度工作计划,有关的会议决议,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等。个人月度工作计划,作为考核指标的基本内容,由考核人和被考核人共同确定填写,由总经理办公室核查。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需要在各季度工作开展之前制订并提交个人季度工作计划,其考核依据为个人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部门第一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依据为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下职员的业绩考核依据为个人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五)考核指标说明:

  1、业绩指标考核(占70%权重):

  业绩指标考核是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进度、成本、综合因素指标。

  2、行为指标考核(占30%权重):

  (1)非部门第一负责人:核心职能(敬业精神、合作意识、创新表现、进取精神、工作纪律)。

  (2)部门第一负责人:管理职能(团队建设、辅导下属、授权管理、决策能力、创新能力)。

  3、考核评分标准、对应分值、等级和人数比例

  (1)非部门第一负责人考核评分标准、对应分值、等级和人数比例(见表一)。

  对应分值(X)占部门人考核等级数的比例(参考值)1.2-1.310%评分标准不仅完全达到要求,还有超出上级预期的业绩;完全可以作为从事相似工作的职员(或同级别职员)的典型表率。达到了全部要求,没有出现失误或不合适的地方,领导很放心。基本达到各项要求,没有重大失误,偶尔需要领导指导,总体效果合乎要求。离各种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要领导不时地指导,总体效果一般但尚可接受。比较难达到相关要求,总体效果不好,迫切需要提高。X≥8578≤X

  (2)部门第一负责人考核评分标准、对应分值、等级(见表二)。

  评分标准对应分值考核等级X≥8578≤X

  表二4、绩效考核表的使用

  (1)A类绩效考核评议书:适用于有下属的职员。

  (2)B类绩效考核评议书:适用于没有下属的职员。

  (六)关于考核等级的特别规定:

  1、对非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特殊规定。

  (1)员工若因自身原因未完成部门季度工作计划中的任务,当季度考核等级不高于1.0。

  (2)以下情况之一一经确认,当季度考核等级将根据问题严重性,在正常评分的基础上,降低0.1—0.2不等:

房地产管理制度4

  案场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1.案场资料按其保密性分为三个类别:

  a类为内部机密资料:包括销控、日报、周报、月报、售足签退文件夹、已购、未购表等,可阅范围为案场经理,销售主管;

  b类为内部资料:可阅范围为案场内工作人员。

  c类为一般性资料。

  2.未经允许,案场人员不得翻阅公司内部资料(包括公司书籍、培训资料)或复印、外泄内部资料。

  3.个人销售夹需随身携带,外出时应把销售夹收好,不得出现销售桌无人而放有销售夹的情况。

  4.不得随意将销售夹或销售夹内资料带出售楼处,以免造成资料外泄。

  5.销售夹内的.资料要封好,不给客户随意抽取的机会。

房地产管理制度5

  房地产办公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

  1. 维护秩序: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误解和冲突,确保办公环境有序。

  2.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3. 保护资产:信息安全规定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信息泄露。

  4. 促进协作: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能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项目成功率。

  5. 保障员工权益:清晰的行为准则和工作环境政策,保障员工的权益,提升员工满意度。

房地产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职责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各部门领导负责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监督管理。

  四、工作内容

  1、本公司作息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2、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3、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的,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

  4、公司节假日值班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六、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领导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作为员工加班补贴或轮休的依据。

  5、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员工请假须经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人事后须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6、员工上班时间迟于规定时间,按迟到论处;下班时间早于规定时间,按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工资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工资50元。

  五、打卡规定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打卡,打卡时间为早上班8:00以前,中午12:00以后,下午13:00以前,17:00以后,特殊岗位不能按时打卡的.可填写补勤卡申请表;

  2、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或签到,一经发现,对代打卡人和被代打卡人均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并记过一次;

  3、员工未打卡时,须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到行政办公室,否则按故意不打卡处理。

  4、员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1天处理:

  5、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请假后逾期不归;

  6、故意不打卡;

  7、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

  8、拒不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旷工及违纪的处理:

  1、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给予不超过当月工资30%的经济处罚;

  3、当月旷工超过3天,或当月迟到、早退超过8次者,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

房地产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房地产管理制度8

  办公设备的使用

  1、传真机:使用方法如下:

  动作1:稿件正面朝下摆放;

  动作2:选择“挂机”键后,拨对方号码;

  动作3:听到对方信号后,按“开始/启动”键,即可;

  动作4:若对方不是自动传真,听到通话音后,请用听筒。重复动作用3即可。

  如有问题,请与行政后勤部联系。

  2、 复印机:原稿朝下摆放;复印份数选择数字键;操作盘右下角大方块键(start),开始复印。

  复印机使用注意事项:

  切勿在送纸盘里放置物品;

  不要让回形针织类的金属物件掉进机器里;

  如遇停电情况,请立即关闭电源;

  听到机器有异常的.声音、机器外壳过热、机器部分被损伤、机器内部进水等,请立即与行政后勤部联系。

  环境与卫生

  为保持公司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所有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下班前请清理好自己座位上的文件,将它们锁入文件柜。

  2、请爱护自己使用的机器、座位及其它办公用具。

  3、与其他员工友好相处、礼貌待人。

  4、避免浪费公司的财产或其他资源。

  5、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员工,每天结束工作时必须将电脑锁入柜中。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机器或零件的丢失,将由员工个人负责赔偿。

  电话礼仪

  所有员工应规范电话礼仪及留言,参考如下:

  接听电话时请清楚的报出您的部门和名字:“你好,xx部xx”或“你好,zz房地产xx部xx”。

房地产管理制度9

  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部职能

  1、向总经办负责。

  2、起草、制订有关项目公司物业发展的各项策划方案,呈报主管副总经理。

  3、协助制定有关公司的物业管理发展战略。

  4、负责协助对本项目公司所有物业维护保养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5、协调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关系。

  6、协助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本项目公司物业的维护保养项目的预算案。

  7、协助主管副总经理适时主持例会及对外接待事宜。

  8、协助主管副总经理做好年度、季度、月度物业维护保养报表及费用支出预算的审核与控制。

  9、协助主管总经理处理各种突发及投诉事件。

房地产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购买原材料、辅料、零部件、保洁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领用监督、财务核算等行为。

  第三条物品采购要树立采购经济批量观念,物品验收要坚持独立原则,物品的领用要树立需用原则。

  第二章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每月应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一式两份,部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一),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综合部每月(25日前)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及现物品库存状况编制'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二),采购计划汇总表后附各部门所需物品明细。'采购计划汇总表'必须经仓库保管员、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后,审批方可生效。对采购计划外的物质需求,必须填写'用品特批单'(见表三),经上述人员确认同意,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明细台帐(保存期限为二年),接受主管领导检查,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采购计划应以合理的库存和经济批量为前提,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的工作程序,谁提供采购依据,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对重要、主要物品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于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库仓的冷、背、残、次物品。

  第三章物品验收的管理

  第八条所采购的货品到达公司前,采购人员应事先通知库仓人员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采购的物品到达公司后,必须由采购人员、负责检验人员(使用部门、工程部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一起根据供货方发货单(或发票)上所列物品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条采购物品的'入库验收包括数量(直观上物品的完好度)、质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价格三个方面。数量和价格验收由仓管人员负责,质量验收由使用部门(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所采购的物品到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和财务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购进物品,经验收合格后,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填制有编号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员办理换货或退货;对入库后发现不合格的,仓管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应以独立保管的实体作为入库单位。

  第十三条物品入库后,应当按照种类分区摆放整齐,按种类设置货物标识,严禁将不同种类的货物混放。

  第十四条付款时必须持合同、入库单、发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手续不全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物资领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领用物品的人员、部门,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及'采购计划明细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人持'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到仓库领料,领料单的有效期限为3天。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日常使用频繁的物品,由各部门凭'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按月一次领出。

  第十六条仓管人员根据完备、有效、准确的领料单填写一式四联出库单,按照出库单上的项目逐一发放,并在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上盖'已领用'章,定期将出库单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保洁班月领料计划应由保洁部主管按掌握的日常消耗所需量严格编制,并经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月领料计划分解产生的旬计划、日计划由其主管审批后连同物业经理审批过的月领料计划应于计划月上月末送至仓库管理员,仓管人员严格按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要求发料。

  第十八条每月末,由仓库管理员对保洁部领用物料汇总,与月领料计划进行核对,若有差异报其物业经理并责成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工程部主管根据历史数据、经验,编制维修用料月计划,对于经常使用的替换配件、物品、维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经物业经理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定额备用量,一般保证7天的库存量。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填写'领料单'(见表四),一次领出备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月末工程部应将库存量结出,报仓管人员核对,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用、库存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物料,凭完备、有效的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维修的客户或公司部门,工程部必须根据客服中心填制的报修单'(一式三联,财务、工程、客服各一联,见表五)进行维修,所需更换的物料或所需工费必须经客户或报修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月末客服中心应将报修单汇总后交仓管部门、财务部进行核对、核算。对于虚假的报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工程部主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以旧换新'领用物料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持旧物料和完备、有效的领料单',到仓库更换。仓管人员应在领料单备注栏中注明'以旧换新'字样,对回收废旧物料有变卖价值的,仓管人员应归类存放,无使用价值的,也应独立存放,定期按程序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价格、合同、程序等),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及个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房地产管理制度11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逾期不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房地产管理制度12

  一、营销总监

  直接上级:副总经理

  直接下级:销售经理

  本职工作:协助分管营销副总做好日常及内务工作

  职位职责:

  1、负责销售档案管理,包括签报、传真、通知、政府颁布的影响房地产销售法律超常规、公司销售广告业务等;

  2、负责将有关资料分派到相关部门,如每次重新使用的价格表,下达给财务部、销售人员;

  3、起草审核相关业务合同,并负责业务沟通。与合作资源传达或下发执行要求;

  4、负责处理传真等文件来行为表现函;

  5、负责广告及其他零星费用开支的具体经办,并建立台帐。将已发生费用均分灯录入电脑,按费用计划表,进行费用控制与统计,制订报表;

  6、负责公司下达任务执行与督促落实;

  7、参与价格系统的调整(如价目表、付款方式);

  8、参与销售业务及周、月电脑统计分析,认购书,合同签约的统计分析,现场销售客户记录的收集与汇总、录入、归类存档建档;

  9、审核佣金金额并签字确认;

  10、负责日常考勤、业绩考核、监督各办公室的工作环境;

  11、负责编制各种销售报表;

  12、根据客户应交楼款金额及时间表,监督催款事项;

  13、协调客户关系,做好个别事件的应变处理。

  14、负责各部门工作安排计划;

  15、签约客户资料的确认;

  16、负责售出单位的确认和审核;

  17、负责售出单位认购书审查;

  18、审查全体人员考勤统计表。

  主要权限:

  1、有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合理性安排建议权;

  2、有各部门人员工作业绩评审权;

  3、有董事会总经理相关工作事件提醒权;

  4、有销售部日常工作安排权;

  5、有参与价格制定与执行权;

  二、销售经理

  直接上级:营销总监

  直接下级:销售人员

  本职工作:依照公司销售策略进行物业的发售、销售人员及现场销售工具管理。

  职位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物业售价;

  2、规范说接待程序,监督下属的行为规范;

  3、重要客户的接待应转交营销总监处理;

  4、执行直接上级制定的销售计划,协助下属完成销售目标;

  5、监督、检查下属员工的各项工作;

  6、正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

  7、接受客户投诉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收集来访、成交客户信息,及时上报;

  9、定期听取直接下属述职,并对其工作进行评定;

  10、及时对下级人员工作中的争议做出裁定,并汇报上级;

  11、掌握部工作情况和本项目有关销售数据;

  12、受理下级员工的建议、异议、按照程序处理;

  13、制定销售人员技能培训计划,报批后实施、考核;

  14、填报下属过失报告,根据执行程序汇报上级;

  15、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下级,报直接上级批准后执行;

  16、外线人员的管理调配,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17、汇总拟定每周、每月销售部工作总结培养呈送上级审核;

  18、定期盘点销售面积、套数等,与销售助理核实后报送上级;

  19、安排销售人员对周边楼市动态进行调查,汇总分析后呈送上级;

  20、预约律师行与客户签约时间;

  21、关心下属思想工作、生活;

  22、定期向直接上级述职;

  23、对销售人员工作流程的正确执行负责;

  24、对销售人员的纪律行迹、工作秩序、精神面貌负责;

  25、对销售现场的卫生、物品保管、使用负责;

  26、做好与物业部协调工作;

  27、处理解决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并呈报上级。

  主要权限:

  1、有下属工作调配、任用建议权;

  2、有下属奖励建议提名权;

  3、有换房、更名、退房上报权;

  4、有销售人员及外线人员作息时间和出勤考核权;

  5、有销售人员招聘、录用建议权;

  6、有了解房地产市场变化,并建议相应的推广、营销策略建议权。

  三、销售人员

  直接上级:销售经理

  本职工作:做好项目产品推销工作;做好顾客(散客)执接待、谈判、签约及催收个人发生交易的物业销售回款的.工作;

  职位职责:

  1、严格执行售楼程序,规范销售;

  2、严格执行行迹规范,热情服务;

  3、对个人洽谈的顾客,做好售后服务;

  4、对个人发生的楼盘销售,做好催收销售款的工作;

  5、接受顾客异议和意见,及时上报,并协助销售经理处理;

  7、做好销售统计工作,填报各项规定表格;

  三、会议管理规范

  1.营销部早会

  (1)时间:每日上午8:30;

  (2)参加人员:营销经理、销售主管、策划主管、客服主管、销售助理、全体置业顾问

  (3)内容:

  当日工作的分派与布置

  各环节工作问题的解决

  批评、表扬

  预约情况的核对

  价格、控盘调整

  当日广告、促销情况出处和统一说辞

  销售管理细则及销售手册修改

  2.营销部晚会(强销期阶段)

  (1)时间:每日下午16:30;

  (4)参加人员:营销经理、销售主管、策划主管、客服主管、销售助理、全体置业顾问

  (5)内容:

  当日成交、回款、来电、来访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次日广告、促销情况出处和统一说辞

  预约情况的核对

  价格、控盘调整

  今日回款确认

  批评、表扬

  销售管理细则及销售手册修改

  特别备注:

  会议由销售主管轮流主持,除上述议题外,其他问题(如个别案例)会下针对性解决。

  (6)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有关人员及部门。

  2.项目每周例会:

  (1)时间:每周一下午16:30

  (2)地点:销售接待中心

  (3)参加人员:

  (4)内容:

  一周工作总结:来电、来访、成交、回款中的问题、与指标的差距及对策、客户分析、新(竞争)楼盘动向的介绍。

  销售策略调整方向--控盘、价格、推广的介绍。

  客户服务工作情况

  置业顾问体会--每次四人准备,营销经理点评

  (5)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与会人员。

  3.月例会

  (1)时间:

  (2)地点:销售接待中心;

  (3)参加人员:营销经理、策划公司相关人员

  (4)内容:

  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

  客户动向、楼盘动向、售后情况

  工作计划调整和落实情况

  (5)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总经理和部门经理。

  4.业务专题会

  (1)参加人员;营销部相关人员和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2)必须提前一天准备好讨论议题,并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特点:每个专题将与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解决一个工作中的问题,并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与会人员、相关部门。

房地产管理制度13

  房地产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职责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 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 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 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 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 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 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房地产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及时研讨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工作和统一行动,保证公司决策贯彻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一)成都xx集团股东会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首次会议后的股东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其指定股东召集、主持。

  2.股东会会议定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当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人数股东,或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期的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出席人员:股东会所有股东。

  4.会议内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及集团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二)成都xx集团董事会

  1.集团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董事长不定期召集。

  2.出席人员:董事长及董事会所有成员。

  3.会议内容:集团重大问题的研究或其他应该由董事会决定的战略事项。

  (三)成都xx集团高层例会

  1.集团高层例会分为总经理会议和总经理扩大会。

  2.集团高层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定期召集。

  3.出席人员:总经理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及董事会所有成员,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扩大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及董事会所有成员,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公司总助以上(含总助)人员。

  4.会议内容:集团发展中较重大的战略、经营决定;其它需要由集团高层例会解决的问题。

  (四)公司全员大会

  1.全员大会由各公司行政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全员大会(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2.出席人员:各公司全体职员。

  3.会议内容:通报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进行工作小结和职员思想交流。

  (五)公司办公例会

  1.公司办公例会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总助)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情况定期召开(每月至少举行两次)。

  2.出席人员:各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秘书及与会议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各部门对前期工作总结汇报,并安排下期工作计划,解决各部门需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及布置其它相关工作。

  4.会议考勤和记录由总经理秘书或行政部负责人负责,会议结束后第二天中午之前整理出会议纪要,经审核后送发每位与会人员。

  5.行政部负责对会议决议跟踪督办。

  (六)部门例会

  1.部门例会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举行一次。

  2.出席人员:部门全体职员。

  3.会议内容:传达公司办公例会精神,部门职员依次汇报前期工作情况和下期工作计划,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给予解答或指示。

  (七)外联会议

  1.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外单位在本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办公会、报告会、公司业务会、兄弟单位座谈会等,一律由对口部门组织,行政部协助进行会务工作。

  2.会议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三、会议管理

  (一)会议组织部门须明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同时做好会场布置和准备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

  (二)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一般例会凡迟到、早退者处以罚款人民币20元,无故缺席者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由集团组织的重大会议,凡迟到、早退者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无故缺席者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三)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在会议正式开始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至振动),会议中途若发出声响,处以罚款人民币20元。

  (四)参加工作日期间的会议须着工装;参加周末或休息日期间召开的会议如无特殊要求,可着便装。

  (五)与会人员应作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内容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六)会议应由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议完毕后第二天中午之前整理出会议纪要,经审核后送发每位与会人员(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应予以督导。

房地产管理制度15

  1、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2、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3、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5、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6、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7、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污论处。

  8、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9、违规与事故处理

  (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④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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