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作坊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作坊管理制度1
一、组织企业员工学习质量诚信规范,提高质量诚信意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二、结合企业员工的岗位职责落实质量诚信职责,形成质量诚信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建立顾客档案。
四、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在承诺的`时间内帮助顾客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五、公布投诉电话,妥善处理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抱怨和投诉,努力使顾客满意,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了解顾客需求,持续改进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产品使用的质量性能指标或质量状况等级等反应产品质量状况的特性进行明示或作出公开承诺。
八、企业网站公布质量方面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企业员工的承诺与实际行动一致。
十、企业对员工的承诺兑现,员工改善逐步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保护。
十一、企业内外部环境和产品公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且达标合格,无周边及社会的投诉。
十二、企业对社会责任及公益活动的支持履行要好。
小作坊管理制度2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反常,不吻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能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官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险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安全。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染、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存放时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残剩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尝试后、确认感官无异样、无异味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空中无食渣、渣滓入桶,空中用水冲干净。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谋划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小作坊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生产小作坊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材生产小作坊,包括但不限于砖瓦厂、混凝土搅拌站、石料加工坊等。
第三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二章建材生产小作坊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设立专职负责人,负责生产过程的管理,并组建专业人员队伍,保证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环保管理制度,配备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八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把关,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章建材生产小作坊的生产管理
第九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产品。
第十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并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设置生产工艺流程,指导生产操作,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规范原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对原材料进行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四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建材生产小作坊禁止在无组织的、裸露的地面上进行生产,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建材生产小作坊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如灭火器、疏散通道、防护眼镜等。
第十八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对危险品、有毒有害品等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建材生产小作坊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配备污染治理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环评制度,对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合理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合格。
第六章建材生产小作坊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二十七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和全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对产品投放市场后进行质量追踪,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记录和整理,以备日后查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建材生产小作坊负责人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建材生产小作坊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建材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范,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建材生产小作坊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而制定的。建材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作坊管理制度4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员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证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并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检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标注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七)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八)辐照、转基因食品原料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八、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小作坊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四)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小作坊管理制度6
一、组织支持本部门日常全面工作,编制本部门年、季、月工作计划;
二、贯彻企业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工作政策,根据企业年度工作大纲,负责领导编制和初步审定年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三、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企业生产调度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严格按生产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四、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五、加强生产指挥,控制产品成本和产品质量;
六、签发本部各项工作指令;
七、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现场进行检查考核;
八、组织安排企业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九、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业绩考评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小作坊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小作坊管理制度8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反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增加剂必须吻合<食品增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办法使用食品增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增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空中无污物、残渣,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小作坊管理制度9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善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卫生要求
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严禁堆放零件及其它杂物;
5、交接班前必须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它杂物。
三、库房要求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须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二、新进作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三、生产人员进入加工间前,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须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人员必须戴口罩。
五、进入加工间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
六、进入前,必须认真洗手、消毒。
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的,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八、作坊内不得有随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
九、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为采购验证原辅材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生产需要采购原辅材料,采购吋应向供货方索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对每批原辅材料、包装物等外购件均应按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三、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四、若发现原辅材料质量有问题进入生产环节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进货查验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生产工艺过程管理制度
为实施生产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加工。
二、原材料必须根据工艺要求投入使用。
三、使用合适设备和工具进行生产,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四、生产流程保持合理。
1、保证原辅材料和半成品不会出现交叉感染;
2、保证原辅材料和成品不3会出现交叉感染;
3、保证半成品和成品不会出现交叉感染;
五、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六、发现不合格的半成品,必须按要求处理,不能流入一道工序。
七、发现不合格的成品,必须按要求处理,不能出坊销售。
(五)食品出坊检验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岀坊检验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感官检测。
对食品感官涉及到的形态、颜色、香气、滋味、异物等进行评价,防止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出坊。
二、净含量检测。
使用符合测量精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对每批出坊食品进行净含量检测,确保出坊食品净含量符合相关要求。
三、标签检测。
对标签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完整无误,内容清晰、易于识别。
(六)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为追溯销售后的产品去向,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记录填写要求。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者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者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须在错处划一横线,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或盖章须填全名,印章须清晰可辩;
5、填写时计量单位必须统
6、不同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以及不同规格的产品,在记录及单据的填写时,必须分开填写。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为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销售,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货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进货查验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不得投入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半成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不得流入下一工序。
三、不合格成品的处理。
出坊前发现食品腐败变质等现象的,立即对该批成品进行销毁并记录,绝不允许岀坊销售。
四、已出坊后发现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于已出坊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立即进行召回,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
五、不合格品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式、处理日期等内容。
六、记录的保存。
1、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等材料,后入库。
2、使用添加剂目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3、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食品消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4、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加大使用量。
5、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做好使用记录。
6、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人、使用日期等内容。
小作坊管理制度10
1、采购管理
选择有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对采购的每批次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做好入厂验收工作。验收可以对主要指标进行检验,或采用对外观(或感官指标)进行检查,对包装的完好性、合格证、检验报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行查验等方式。要保持检验、验证记录和进货台账。
2、质量控制
公开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生产工序中的品质关键控制点和危害关键控制点,明确控制的方法步骤。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并作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报告工作。
保持生产设备设施状态良好和干净卫生。保持厂区环境干净卫生,厂内外不得有污染源,不得饲养畜禽等动物。保持生产车间卫生,防蝇、防鼠设施齐全、有效,每班打扫卫生,生产设备、地面、墙壁干净、卫生、整洁,车间不得出现与当班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有污迹、杂物。
开业歇业应当向质监部门进行报告,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3、人员管理制度
每月对生产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卫生管理等知识进行培训,经确认熟练掌握者方可上岗操作。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没有皮肤病、传染性疾病。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应予以调离。
4检验管理
明确生产中的质量控制点,做好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对出厂的.产品做好检验、检查工作。检查项目为:感官指标要求、包装完好性、标识,必要时对产品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产品不合格不得对外销售。
5销售管理
产品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严防产品贮存、运输中的污染、变质。做好销售台账,记清楚购置产品客户的名称、地址、产品批次、购置数量,满足质量追溯需求。
小作坊管理制度11
小作坊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生产环节简单的工作场所,其产品通常不具备大规模工厂生产的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然而,小作坊所生产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同样重要,因此必须有一套合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小作坊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合格的原材料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因此小作坊必须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制度可以包括审核供应商资质、使用合格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原材料样品检测等环节,从而降低不合格品进入生产环节的风险。
其次,小作坊应建立严格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这包括工艺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通过规范的生产过程,可以减少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不合格品。同时,小作坊还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追溯制度,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定位并解决。
此外,小作坊应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机制。它们可以包括设立自检、互检和专检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符合相关标准。制度还可以规定产品抽检的频次和标准,以及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如重新加工、返工或销毁等。
最后,小作坊还应进行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是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他们需要通过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合格品的判断标准、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同时,小作坊也应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让他们明确质量对企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性,并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和改善质量管理过程。
综上所述,小作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控制和检测机制、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等制度,小作坊可以有效降低不合格品的风险,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小作坊管理制度12
一、为保护消费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立投诉处,具体工作由本单位质检员负责承担。
三、质检员负责消费者(客户)投诉的.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四、质检员应认真做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经理(厂长)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五.对消费者(客户)的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情况。
六、对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经理(厂长)请示后再作处理。
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基本事由及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八、消费者(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消费者(客户)直接投诉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小作坊管理制度13
一、接受订单与编制销售计划
(一)销售部门承接客户订单,订单应连续编号。
(二)所有订单均由被授权人员核准。
二、编制、审定销售实施方案和信用政策
(一)销售部门根据审定的销售计划和企业有关产品价格管理等规定和产品生产、库存、销售情况,提出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和政策,传(送)部门领导审核。
(二)销售部根据产品的'库存、市场销售情况,召开产品定价会,提出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和政策,传(送)部门主管核准,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副厂长)审查、总经理(厂长)审批。
三、签订销售合同
(一)销售数量较大或批量销售业务应当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文本由销售部门拟定。
(二)法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销售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拟定部门修改合同。
四、组织销售与收款
(一)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和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查询核实客户预留资金和客户预付款的到账情况或客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向销售部门传(送)核实信息或据实开具收款通知单。
(二)财务部根据销售合同和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查询核实客户预留资金和客户预付款的到账情况或客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向经营部传(送)核实信息或据实开具收款通知单,审核发货通知单。
小作坊管理制度14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全体员工接受培训的档案,记录组织或派出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内容情况,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组织从业人员两次以上食品卫生知识、岗位卫生制度、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卫生制度。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六、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七、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知识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八、参加外部培训以及在职接受继续教育学历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九、企业内部教育培训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小作坊管理制度15
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十项制度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十项安全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加工生产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这些制度的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二、食品原料采购管理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必须严格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原料。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原料的储存和保管,避免受到污染。
三、加工生产环境卫生管理
加工生产环境卫生管理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避免细菌和其它污染物对食品的污染。
四、人员健康管理
人员健康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工作。要加强员工的卫生意识培养,避免因个人卫生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隐患。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食品加工工艺管理
食品加工工艺管理是确保食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避免因工艺不当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七、食品产品标识管理
食品产品标识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清晰、准确,禁止虚假宣传和夸大成分、功效的行为。
八、食品留样管理
食品留样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必须按照规定留样保存食品样品,以备查验。
九、食品销售管理
食品销售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十、食品安全培训
食品安全培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结
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十项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涉及食品的采购、生产、销售和管理方方面面。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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