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
为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争创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企业设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 为分管负责人,组成人员有 、 等 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
1. 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4. 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 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 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信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2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 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 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 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
第六条 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 健全会计制度、加强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 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 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 遵守信息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告;
4、降级;
5、撤职;
6、除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5
为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个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管理员。
信用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2、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3、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6
1目的
为促进销售并维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管业集团公司的签约经销商信用支持发货。
3工作流程
公司对信用支持发货实行分类管理。
3.1申请条件
3.1.1经销商经销年限: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须与xx集团公司合作达一年以上(含)。特殊情况须评审并报营销中心审批。
3.1.2经济往来信用评定为良以上:xx公司对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作信用等级评定,按经济往来的信用状况作优、良、中、差等级评定。
3.1.3对经销商销售规模的认定:授权省会城市的一级经销商必须具备年销售额200万以上,地市级城市在100万以上,地市级以下城市在50万以上。
3.1.4价格要求:信用支持限于xx公司正常销售价格的产品,特价产品一般不予申办。
3.1.5信用额度:单次赊销发货额不超过公司批准的总信用额度30%,累计信用额度以总信用额度为限。
3.1.6信用额度的评定,由财务中心、营销中心根据该经销商合同期内已实现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并结合合同执行的价格及约定的返利条款确定其信用额度。
3.1.7抵押担保:凡以信用额发货的经销商都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有效的抵押物仅指非自居住房产,除此之外,公司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且经销商申请的信用额度支持不得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的50%。
3.2申请资料
3.2.1经销商抵押担保资料
3.2.1.1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一);
3.2.1.2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协议》(见附件二);
3.2.1.3营业执照复印件;
3.2.1.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1.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2.1.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2.1.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2.1.8授权委托书;
3.2.1.9房产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对该房产的完整权利,保证该房产无权利瑕疵,并作出书面承诺;
3.2.1.10抵押物的房产登记证复印件,土地登记证复印件;
3.2.1.11房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1.12正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3.2.1.13设立抵押的房产不是所有人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证明;
3.2.1.14如房产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有,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在该地房产部门设立抵押的证明;
3.2.1.15经销商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担保的决议(个体工商户需在申请表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3.2.1.16抵押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经销商的行政公章并寄回公司法规部。
3.3申请程序
3.3.1市场服务部组织申请程序
3.3.2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
3.3.3省区经理收集《经销商背景资料表》,并提供对该经销商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初步预定其赊销额度。
3.3.4市场服务部负责组织经销商的信用评定,供营销中心领导决策参考。
3.3.5财务中心提供经销商近二个财务年度的'回款状况,供营销中心领导参考。
3.3.6授信额度达到2万的,执行抵押担保程序。
3.3.7营销中心领导综合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其经销商信用资格和信用额度。
3.3.8营销管理大区做好发货担保的记录和跟踪,向市场服务部提供经销商信用状况记录,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经销商,向营销中心领导提请削减或中止其信用额度。
3.3.9省区经理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诉讼、对其它供应商欠债不还、主要负责人或股东更换、机构调整、经营场所变更、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变化和影响经销商归还欠款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所获得的信息书面反馈给营销中心领导。
3.3.10营销中心每年12月组织财务、市场服务部对经销商的进行信用评议,制定次年度的信用执行报告。
3.4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为规范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应收账款的呆坏账,加快资金周转,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信用等级评定,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2)迅速从客户群中识别出存在信用风险、可能无力偿还货款的客户;
(3)财务部和销售部紧急合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在扩大销售额的同时避免信用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往来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业务及其后续管理工作,是该项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三、职责分工
销售部负责客户评级授信的操作及其后续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初审和监督,总经办对该项业务进行终审。
四、内容
4.1.信用期限
信用期限是公司允许客户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根据行业特点,信用期限为1-30天不等。对于利润高的产品,能给予较长的信用期限;对于利润低的产品,给予的信用期限较短甚至采用现款现货。
4.2.新客户的评级与授信
包括首次交易的客户授信,不适用临时额度申请的客户。销售业务主管对于客户进行首次往来交易时,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填写新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见附件表1)
4.3.老客户的评级与授信
包括有历史交易但尚未授信过的客户授信;以及授信过客户的重新授信;不适用临时额度申请的客户。销售业务主管需填写老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
用期限申请表(见附表2)
4.4.临时额度申请
包括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额度临时额度调整如超额度发货特批等,销售业务主管需填写临时额度申请表(详见附表3)
4.5.信用等级共设定AAA、AA、A、B、C五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AAA级:超优级客户,得分90分以上,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35分及27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A级:优良客户,得分80~8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30分和24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A级:基础客户,得分70~7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25分和21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B级:一般客户,得分60~69分,且对本公司到期货款偿还状况、在本公司的采购状况二项指标得分分别在20分和18分以上,有一项不达标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C级:存在风险客户,合作价值小,得分59分以下;
(1)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①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对于本条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客户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付款的原因是本公司出现了某些不符合合同的事项:例如产品质量客诉、交货不及时,引起客户不满,此种情况排除在外)
②经常不兑现承诺;
③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④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⑤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⑥最近对方产品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例如以质量客诉唯为由,拖欠正常无客诉货款);
⑦开具空头支票给本公司
⑧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⑨客户已被其他供应商就货款问题提起诉讼
⑩对于出口业务,为保证货款的安全性,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定为C级,即通常采用货到付款的形式;
(2)原则上新开发客户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A(含)以上,除了少数行业内声誉较高的客户首次交易可列入信用AA(含)以上,需要经过特批。
4.6.授信原则
(1)新客户授信额度=客户预计月平均销售额×信用期限×风险修正系数
老客户授信额度=客户历史月平均销售额(按照实际有发货月份的销售额)×信用期限×风险修正系数
AAA级客户:信用状况相当良好,极具合作前景,信用额度需要考虑战略合作协议等因素;
AA级客户:形象良好,信用度高;
A级客户: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一般;
B级客户:存在风险,授信额度从严控制;
C级客户:风险很大,不能给予授信,业务往来采取预付定金或款到发货方式进行;
风险修正系数的规定:
(2)原则上信用等级越高,给定的授信额度越大,具体按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
(3)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通常不进行授信(除了行业内实力较强的新客户可以给予授信);对零散客户和交易量少的客户通常不进行授信,交易采取现款现货等方式进行。
(4)对于新客户的信用额度逐步放大,采取如客户按时付款则逐步增加信用额度,对于新客户给予3个月的考察期,随着与客户往来的增多,客户能够证明他们可以支付更大的金额,则可以提高其信用额度。
(5)如客户支付能力不足,财务部将维持现有额度以限制客户的购买,甚至降低额度。
(6)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月月末合并财务报表流动资产总额的40%。
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③对信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或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销售主管每季度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20万元,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除销售业务主管每季度应不少于走访一次外,销售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期限、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合理性并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4.7.评级与授信后的业务运作
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复测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需要对个别客户进行紧急调整,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4.8.责任的划分
(1)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销售部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负责客户的联系、资料调查和款项催收、财务部和销售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确定。
(2)销售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经销售业务主管复核后,由销售部文员输入用友系统,财务总监审批。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信用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图如下:
销售业务主管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销售文员输入用友→财务总监审批。超信用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图如下:
销售业务主管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销售文员输入用友→财务总监审批销售部经理和财务总监具体承担对销售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
4.9.注意事项
(1)信用额度审批的起点,是在做销售单之前,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如客户信用额度超额,业务员将无法做销售单;
(2)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3)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订单需要审批,见附表3,临时额度申请表;
(4)所有货物的发出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如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客户仍未回款,财务部有权停止发货;
(5)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发货,财务部审批人员必须在填写并完成《临时额度申请表》的审批程序或是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放行发货。如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6)对于款到发货销售的发货指令由财务部发出,财务部确认收到款项,销售部才能发出货物;
(7)收到客户远期支票,将不会恢复客户的信用额度,只有当远期支票到期后,才能恢复信用额度;
5.0.资料存档
客户的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责任自负。在完成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后,《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申请表》由销售部和财务部各备份一份。
5.1.相关表单
5.1.1新客户的评级与授信表
5.1.2老客户的评级与授信表
5.1.3临时额度申请表样表
(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财务部,财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本制度。
(2)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3)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订单需要审批,见附表3,临时额度申请表;
(4)所有货物的发出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如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客户仍未回款,财务部有权停止发货;
(5)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发货,财务部审批人员必须在填写并完成《临时额度申请表》的审批程序或是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放行发货。如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6)对于款到发货销售的发货指令由财务部发出,财务部确认收到款项,销售部才能发出货物;
(7)收到客户远期支票,将不会恢复客户的信用额度,只有当远期支票到期后,才能恢复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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