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1-10-27 12:21:3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

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

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

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

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

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

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

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

,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该条所称的枝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

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条 就涉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

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

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

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

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

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

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

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

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

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

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

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

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

、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

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

,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

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

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

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

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

。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

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

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

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

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

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

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

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

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

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

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

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

合同给另一方造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

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

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

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反合

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

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

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

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

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

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和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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