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调研

时间:2022-08-10 08:11:23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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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调研

  保障法和保障条例以*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对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确立了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这些规定,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保障法和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视察了部分区县老龄工作,召开了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还深入15个社区,与退休工人、干部、教师和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深入交谈,了解他们的需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邀请近百人次的市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和调研活动。同时,结合执法检查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今年市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19件建议进行了重点督办,有关部门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根据代表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使执法检查与办理答复建议有机结合,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部门相关方面的工作,代表们对建议办理情况都表示满意。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也同步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6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执法检查报告。下面,我就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市贯彻落实保障法和保障条例的基本情况

  保障法和保障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职责。一是将老龄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水平;三是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居家养老人群的生活照料和个性化服务;四是拓展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领域,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法和保障条例贯彻实施十几年来,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水平居全国前列。

  (一)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老有所养”得到落实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福利性养老保障制度为基础,以老年人优待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年出台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福利性养老保障政策,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统筹城乡、标准一致的福利性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反响强烈,深受老年人的欢迎。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我市于20**年制定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在老年人乘坐地面公交车、参观游览公园和博物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建立高龄津贴和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及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1项优待办法。优待办法的出台,保证了老年人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有所医”目标初步实现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医疗保险在全市城乡范围内的全覆盖。加强老年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18个区县建立了老年病专科医院。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为老年人建立免费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开展老年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了老年人健康水平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了方便。

  (三)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逐步展开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以社区为依托,多数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部分高龄、空巢、生活半自理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有效地弥补了家庭照料的缺失和不足。如开通96156社区服务热线,推出“菜单式”为老服务项目,开设老年餐桌等。逐步推广建立城乡社区空巢家庭老年人的帮扶网络,使老年人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为满足身体致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和部分“五保”老年人的集中照料、护理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兴办各类敬老院。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敬老院建设的积极性,在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补助、土地供给等方面出台了优惠政策。目前全市共有各种类型的敬老院339所,4万余张床位。

  (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为满足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愿望,我市采取多种措施,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搭建平台。例如组织老年知识分子参与“银龄行动”,支援贫困地区,提供文化、医疗、科技服务;组织离退休专家到区县开展援助项目,返聘退休医学专家到社区卫生中心站工作等。针对老年人以在社区生活为主的特点,发动他们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老年人协会、开办老年学校、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老年维权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为了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执行,法制宣传部门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办法律专家热线和专家课堂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优惠便捷的服务。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优先服务,同时对特困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保证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及时得到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面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日益严峻和老龄事业持续发展的需求,保障法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认识有待深化,对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紧迫性有待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不强,侵害老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组织参与公益性养老服务的自觉性不高。

  二是养老保障水平有待提升。本市已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但由于基础薄弱,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城乡差别仍然较大。在调研中“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落实依然是老年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较早退休的老职工退休金水平相对偏低;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的老年人有基本生活保障,但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三是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不高。目前我市社区养老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运行、监管不规范。家政服务、日间照料、精神慰籍等为老服务项目短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家庭亟需的家政服务人员不能满足需求,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缺口更大。

  四是敬老院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老年人进入敬老院养老的要求增多,由于历史上对敬老院建设投入不足,造成敬老院床位数量与需求缺口较大。另外,由于敬老院建设布局不尽合理、有的服务功能不全或缺乏专业队伍、服务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现有的敬老院床位中有近三分之一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床位空置率较高。

  五是老龄工作机构队伍有待加强,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区县和街道、乡镇的老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尽合理,人员流动性较大,专业人才缺乏。老龄工作机构隶属关系不一致,在工作中不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职能。

  三、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法和保障条例,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在1990年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为109万,占当年人口总数的10%。目前我市老年人口数量已达到254万,占人口总数的15%,老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9%,高于总人口年均增长率,呈现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的特征。根据预测,到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350万,到2050年将达到650万的峰值。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发展趋势的严峻性,及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提高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大局出发,把老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深入研究、科学筹划,加大投入,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措施,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

  一是要广泛宣传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和严峻挑战,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发展老龄事业的紧迫感。二是要深入开展对老年人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对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优待政策的宣传,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开展慰老助老活动、志愿服务、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等工作的宣传,使老年人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尊重。四是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啃老族”现象以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运用灵活有效的方法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抓紧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为我市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做好准备。一是要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基础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使养老保障水平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增加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性收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已进入婚育年龄,“421”家庭模式已经显现。由于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迅速增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国情和我市实际的体制机制,搞好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衔接,走出一条有特色的路子。一是加强对养老服务社会化配套政策研究。要针对养老服务社会化基础薄弱的问题,加强对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针对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敬老院养老床位建设力度。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对今年新增1.5万张养老床位的建设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新建敬老院要合理规划布局,规范服务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现有敬老院要进行必要的改造,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使用效率。要探索敬老院的医疗服务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机制,满足敬老院医疗服务需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保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快市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改革步伐,研究解决区县老龄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能力弱的问题。对老年人口数量较大的区,要根据老龄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老龄工作干部;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应当配备专职老龄工作干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缓解老龄工作机构干部短缺、队伍不稳定的问题。

  (六)对修改和完善保障条例的建议

  根据此次检查情况,对下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障条例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保障条例在内容上需与保障法相衔接。由于我市保障条例先于国家保障法颁布实施,在内容上多处与保障法衔接不紧密,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细化。如应根据保障法的规定增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具体条款。二是需要增加的有关内容。近年来,我市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应将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在保障条例中增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内容,以便政府综合利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保障条例中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增加对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内容。三是在保障条例中应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能定位进行明确,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是关系到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持续抓好保障法和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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