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复户
事项内容 我市居民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本市户口,
深圳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复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条 件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的我市居民,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各(新区)公安分局。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3 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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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复户》(https://www.unjs.com)。 决定机关 各(新区)公安分局。 事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现场核准,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 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 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时 限 当场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法律效力 经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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