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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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完善医保制度,广州相继出台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以及《学生参加医保报销规定》,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与广州实际情况来规范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保报销范围及规定

根据规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出台的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支付范围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等基本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的费用;

4、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报销范围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三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v-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零星医疗费报销规定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就近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治疗特殊需要,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本市统筹区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非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广州医保异地就医报销全攻略

一、异地就医的定义

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具体包括: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二、异地就医办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三、异地就医申请需准备材料

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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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

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3.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异地就医关系停止条件

属以下情形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

(二)学习结束返回本市;

(三)变更参保单位;

(四)因情况变化,已不属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相关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可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参保人选定异地就医医疗机构,需经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确认后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选定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异地医疗机构名称或等级变更等原因,凭相应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驻外工程施工、航海等工作流动性强的参保人无法选定异地医疗机构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六、门诊特定项目相关事项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或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治疗的,按门特或门慢治疗的相关规定就医,并按下列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尚未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门特、门慢申请等相关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确认手续。

(二)原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特(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已审批的异地就医资料、门特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原已在本市医疗保险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可直接在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七、关于本地转移至异地治疗规定

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进行诊疗的参保病人,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须经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转外地治疗,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每次转诊市外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八、异地就医报销规定

1、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包干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执行。

2、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与本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合作的统筹地区的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记账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支付。

九、异地就医申请成功人员临时回广州就医规定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因急诊或抢救在非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需要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

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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