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现象,

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对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是否要需要给付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作者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如果解除应当给付经济补偿,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减少劳动关系中的纠纷,最大限度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终止 补偿  立法建议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危害性较大,它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处于混乱状态。为避免事实劳动状况对广大劳动者的`伤害,避免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尽力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加大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力度。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采用“临时工”、“农民工”等形式的挡箭牌,拒绝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制造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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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用“临时工”、“农民工”等形式炮制事实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劳动者不必被“临时工”、“农民工”等称谓蒙住双眼,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这些违法行为。

二、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保护。

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1998]4号)其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但可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给职工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则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而应当先办理续订手续,在续订合同中确定新的期限,然后再按照正常劳动合同处理。

但,2001年4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