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每年拿1元工资,符合劳动法吗?
话说京东董事长兼CEO刘强东与奶茶最近刚登记结婚,本是值得庆贺的事,
刘强东每年拿1元工资,符合劳动法吗?
。好事的网友却立马趴出今年5月份发生的事,即今年5月京东董事会批准了一项针对刘强东的10年薪酬计划——公司授予刘强东2600万股A股股权,如行权约折合人民币约26.95亿。而刘强东未来10年只能领取一年1元的工资。有网友戏称刘强东10年也买不起一杯奶茶了!
也朋友则直接问我,“刘强东每年拿1元,符合劳动法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回答起来却略显尴尬。
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刘强东的`身份说起,经公开信息查询,刘强东是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CEO。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是公司法项下的概念,这里不作赘述。唯独CEO还可以进入劳动法视野来进行评价。
CEO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刘强东作为京东CEO能否与京东公立劳动关系呢?刘强东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能否影响其与公司同事建立劳动关系呢?
从现有的法律分析,中国劳动法并未禁止股东、董事、监事以管理者身份同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在公司担任具体职位(如总经理、CEO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领取薪资,司法机关就可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刘强东正常与京东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工资薪金、缴纳社保,毫无疑问也可认定劳动关系,至于刘强东是否同时兼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则在所不问,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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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每年拿1元工资,符合劳动法吗?》(https://www.unjs.com)。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遵守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不仅所在公司每月要发一次工资,而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每年拿1元工资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问题是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刘强东能否打官司维权呢?
法定代表人打官司,仲裁法院均不管
鉴于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企业,故对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公司主张薪酬,多数地区法院不予处理,有些甚至不予受理。比如上海高院就规定,“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企业主张薪酬的,由于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不应受理。”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拖欠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不做处理,这样1元工资的做法即使违法也就不了了之了。
刘强东也归劳动法管,劳动法管得太多?
刘强东也能归劳动法管,确实反映出中国劳动立法在“劳动者”定位上的严重不足,上至总裁CEO,下至普通员工,都可以作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且毫无区分的适用旨在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劳动法,未免有失公允。
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将特定级别的管理者纳入“雇主”范畴而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条规定:“在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工作并且根据法律、章程或公司合同单独的或作为代表机构的成员被任命为法人或合伙人的代表人,不属雇员范畴,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之类。”《香港雇佣条例》也规定,“雇主包括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
像刘强东这样的兼具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CEO,本身并不是弱势群体,根本不适合也不需要劳动法来管!不知是立法者太懒,还是中国情况太复杂,这个问题反正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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