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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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均应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审查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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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https://www.unjs.com)。
第六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依法可以提起申诉
(二)申诉人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人是否明确,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三)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诉是否在申诉时效期限之内;
(五)案件是否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告知申诉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补正,收到申诉书的时间从申诉人补正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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