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农机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行业部门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步骤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基层农机单位的服务、生产,负责农机修理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理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机成人教育行业管理,负责农民农机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农机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产品供应服务工作,负责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实验评估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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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开展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当前,在农机领域,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04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

  1、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 、单位 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 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 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2009年补贴130多个亿,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各方高度的关注,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款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由于每年中央下拨各省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再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在农机补贴中“埋单”,因为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提高农机产品售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

  (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根据各地查办的案件,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在被调查的农机主管部门中,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回扣成为潜规则。对此,有的农机经销商反映:“虽说我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不拿‘农机推广费’,农机部门照样以我的.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要不给他们回扣,那70%的货款会被推迟给付,我的资金就无法周转。”由此看来,农机部门不仅决定着企业能否进入这个特定的农机市场,而且还卡住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这就难怪农机补贴领域形成了如此牢固的“潜规则”。

  2、犯罪原因

  (一)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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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农机补贴款从中央下拨到各省,资金流转过程并不经过市、县。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的设计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伙同经销商编造虚假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言堂”,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形同虚设,成为了“一把手”的傀儡。

  (三)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个别人员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有的甚至扬言:“我们单位从上一任领导就是这样,也不好改了,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行为上已经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3、预防对策

  (一)减少中间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间环节过多、行政权力干扰,是诱发农机部门及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机补贴政策的设计上应逐渐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尊重市场规律,给农机主管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

  农机主管部门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局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这样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农机局借助签合同之机,以“农机推广”为由,指定农民购买某一种特定品牌的农机产品,消除农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农户的权力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二)明确权力界限,还权于民。扩张是权力的本性,如果不加限制,任何权力都会“出轨”而侵入私权的领域。以农机部门的农机推广职能为例,这项职能本意是,农机部门通过在信息流通、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优势,努力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将适合农业发展的农机设备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农户。然而,由于该项职能缺乏明确限制,一些农机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甚至背离了职能设置的宗旨,以服务为名,搞权力补贴、人情补贴,变惠“农”为惠“己”。因此,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对类似农机推广这样的“模糊职能”明确化,指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特别对不可为的行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不给个别部门和人员留下制度漏洞。

  (三)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过程。农机部门可以尝试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配备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视频摄像头等设备,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同时,还要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农机交易所受理农户申请,根据优先条件和报名先后次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

  通过在开展预防调查,我院向融安县农机局指出了农机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并与融安县农机局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达成共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今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精心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对策,以促进农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融安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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