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

时间:2022-04-26 01:28:01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解释》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解释》还涉及哪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的问题?记者昨了解到,扬城市民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屋却被人“一房两卖”,而从下月起,这类“小九九”将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归第一买房者所有。

  不动产物权归属

  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颇广。

  对此,《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解释》涉及哪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的问题?

  关键词:购房陷阱

  市民购房被“一房两卖”,这类“小九九”将无效

  市民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

资料共享平台

《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https://www.unjs.com)。“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键词:离婚判决

  房子登记夫妻姓名,房产归属还得看法院判决

  男女二人谈恋爱,共同出资买房,在现在社会很常见,但因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不和分手时,另一方想确权争房产,一直以来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另一方想争房产将遇到困难。司法《解释》对于类似问题规定,在不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出资购房协议等证据直接认定另一方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关键词:二手车转让

  买方付钱但未登记,依然享有优先权

  如今,机动车二手交易大量增加,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很多市民想问的热点问题。

  假设,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卖方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方,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卖方对外还对另一个市民(小明)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卖方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小明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卖方欠他的债务呢?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读】相关文章:

柿饼不能和什么一起吃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