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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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账户
1、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1)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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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熟悉开立哪些账户要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哪些只需要备案
(2)变更:熟悉时间的规定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注意撤销的'情形。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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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https://www.unjs.com)。4、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5、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6、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8、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基本知识
1、票据的范围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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