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条2010年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我校对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招生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英语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应用英语、英语教育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六条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其录取办法按照《黄石理工学院201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黄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56616(兼传真)学校网址:电子信箱:hsitzs@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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