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各专业(大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投档比例: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不限。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录取及分专业(大类)原则。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确定专业(大类)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按"志愿清"执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专业清"执行。不满额的专业(大类)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82348599;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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