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

时间:2021-08-20 09:17:19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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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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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1—1996)

(最新规范已经更新为(GB508.1—2007),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代替GB508.1—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S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S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2.1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5 测定方法

按照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1996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生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为增加可操作性,将GB5088—85的内容列入本标准的附录A,并在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急性毒性初筛标准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急性毒性初筛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生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4 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

按照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5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

A1 样品的制备

浸出白浊液体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即固液1:1),在常温下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留待灌胃实验用。

A2 实验方法

A2.1 实验动物:以体重18~24g的小白鼠(或体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为实验动物。

A2.2 灌胃量:按GB7919—87中的5.2规定的急性毒性经口的灌胃方法,对于10只小白鼠(或大鼠)进行一次灌胃。

A2.3 灌胃量: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重)。

A3 结果判定

对灌胃后的`小鼠(或大鼠)进行中毒症状的观察,记录48h内实验动物的死亡数。根据实验结果,对该废物的综合毒性作出初步评价,如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则可判定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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