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时间:2021-08-20 09:14:07 鉴定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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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基层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一、办理条件

(一)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资格(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二级教师资格的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四)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受聘助理级职务满二年后获硕士学位,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也可受聘助理级职务满一年后获硕士学位,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资格;

(五)获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资格。

(二)属于下列情况者,须分别补充有关材料

1、会计、统计、律师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者,须提供上岗(从业、职业、执业)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超过规定认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从未认定过职称的证明并加公章;

3、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对照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

4、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认定高级资格者须提交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考核合格材料、博士后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职称认定网上资料报送指南

(一)个人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网上链接:登陆广州人事网(www.unjs.com),在左侧的“业务直通车”栏按以下路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 —“用户注册”(注册前请先详细阅读相关指南),个人注册成功后登陆系统,在左侧导航树处选择“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正常申报”,认定中级的选择“中级”,认定初级的.选择“初级(区县)”,在进行“选择业务”“选择认定资格系列”后,按左侧导航树提示填写认定职称数据。

2、“见习期奖惩情况/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中,“见习期奖惩情况”按实填写,如没有情况说明请写“无”;“专业技术工作小结”一般800字以上。

3、“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用填写。

4、“基本信息”处上传个人小一寸近期彩照;“证书、证明材料”处要求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复印件、上岗(从业、职业、执业)证等证件。

5、个人填写完毕后,“送审”到本单位法人帐户。

(二)法人单位办理事项指南:

1、法人单位网上评审系统开通指南:登陆www.unjs.com,在左侧的“业务直通车”栏按以下路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单位用户申请”—“申请新权限”—选择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权限(最后选择单位的主管部门时请选择“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码:800333)递交法人单位帐户开户申请,并报送书面“电子政务系统用户开户申请单”给海珠人才。

2、法人单位用户管理:以法人单位名义登陆后,在左侧导航树“用户管理”——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法人单位组”打勾并保存,退出重新登陆。

3、法人单位加具意见:点击“填写意见”, “基层部门考核鉴定意见”处由单位加具150-200字鉴定意见,最后一句必须填写 “同意***同志认定******职称”;在“单位考核认定小组意见”处必须填写:“同意基层部门考核鉴定意见,拟认定***同志具备******资格”(字数不足可加入空格)。

4、法人单位审核通过:将认定数据送审到主管部门“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选择“审核同意(呈上级部门)”)。如单位发现有数据需要修改的,单位必须先选择“退案”将材料退回给个人,个人再登陆个人账户中选择“回收”,然后方可修改数据,重新报送给单位。

(三)表格下载、打印指南:法人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回到法人单位“数据操作”处,点击“生成报表”,生成、下载并打印三份表格(其中“考核认定申报表”须双面打印)。单位只需在“基层部门考核鉴定意见”栏加盖公章,“单位考核认定小组意见”栏不用加盖单位公章。

四、收费标准

(一)职称认定费280元/次;

(二)职称证工本费7元/证(发证时收取)。

五、注意事项

(一)未办理A类人事代理的人员需将人事档案转入我中心并办理A类人事代理后方可办理职称认定手续。

(二)已凭此学历认定过专业技术资格的不能再办理认定。

(三)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心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其中申请认定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的建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所学的专业对口;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四)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取得业绩的,可参照中专毕业生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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