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技能鉴定

时间:2021-08-20 16:20:23 职业技能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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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技能鉴定

初级技能鉴定

序号1职业(工种)烟草专卖管-理-员机型 等级初级题卡日期2009-2-12

参数区行为领域鉴定范围鉴定点

证件管理许可证办理AA01

题型案例难度等级 一致性2题分20分

命题人邓成红审题人

试题正文2008年9月20日,A县B企业向相邻的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C县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问:

1、 C县烟草专卖局这样做是否正确?

2、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形式审查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

3、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时应遵循什么要求?

标准答案1、 C县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A县B企业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不属于C县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因此,C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时应遵循下列要求:(1)期限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期限、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形式要求。行政许可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所有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文书予以证明,即必须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因此,无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序号2职业(工种)烟草专卖管-理-员机型 等级初级题卡日期2009-2-12

参数区行为领域鉴定范围鉴定点

证件管理许可证办理AA02

题型案例难度等级 一致性2题分20分

命题人潘浩瑜审题人

试题正文金某为A市B城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持证零售户,经营地址为A市B城区长江路168号,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3日,王某经营期间一直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2008年6月,因有效期即将到期,金某决定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请选择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题内的括号内。

(1)金某要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向A市B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 )。

(A)新办申请 (B)延续申请 (C)恢复营业申请 (D)不必提出任何申请

2、金某欲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以下哪些材料是必须向 A市B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交的( )。

(A)金某的住所地的房屋产权证明 (B)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C)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D)金某的婚姻及学历程度情况 (E)原许可证正副本

标准答案

标准答案:1、B 2、C、E

序号3职业(工种)烟草专卖管-理-员机型 等级初级题卡日期2009-2-12

参数区行为领域鉴定范围鉴定点

证件管理许可证办理AA03

题型案例难度等级 一致性2题分20分

命题人潘浩瑜审题人

试题正文张某向C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地址为C县长权路69号,因其许可证将于2008年5月7日到期,故其于2008年4月3日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C县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延续的经营地址为长权路32号、负责人为张某的延续申请表

2、 负责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没有卷烟项目,该执照没有上一年度年检记录。

3、 签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 请问张某提供的延续申请表符合其延续申请的要求吗?为什么?

2、 请问张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标准答案1、张某提供的的延续申请表不符合其延续申请的要求。因为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并不改变原许可核定的事项,其经营地址不能通过延续来进行变更,不符合延续申请的要求。

2、张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效。因为烟草证上的负责人为张某,主体为张某,必须提供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主体不一致,所以其妻子李某的工商执照上没能核准经营卷烟,且根据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故李某的工商营业执照本身就是无效的。

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故合同已于2008年5月1日到期,张某必须提供2008年5月7日后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证明其继续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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