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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新制

时间:2021-10-06 19:41:51 就业参考 我要投稿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新制

P>    “签订合同”、“按岗聘用”、“竞争上岗”、“能进能出”等等,摆到了江苏省3.2万多个事业单位的125万职工面前。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明年2月1日起,在全省原有的八成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到2007年底,将在全省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起人员聘用制度。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将终止执行。聘用制下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关系有何种变化?记者昨天请江苏省人事厅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处负责人作了解读。

    八成职工已签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据省人事部门不完全统计(剔除淮安市下属的县区、乡镇事业单位以及100多个省属事业单位),截至今年11月底,江苏省有32221个事业单位,共 1242700名在职职工。其中,聘用制已经在25805个单位推行,99.75万“单位人”已与单位陆续签订了聘用制合同,占总人数的80.27%。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林、水、广电系统的189个省属事业单位的84857名工作人员中,目前签订聘用制合同的有56523人,比例为 66.69%。南京市共有2625个事业单位,115523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制合同的比例为84.8%。

    “这一数据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了目前江苏省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实行人员聘用制,只是省属事业单位慢了一些。有的地区可能已经百分之百实行人员聘用制了。”该负责人解释说。

    他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是固定用人制和聘用合同制并存。早在1998年,江苏省政府就颁发了《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办法》。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35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全面推进改革,在2007年全部完成。

    从因人设岗走向以岗定人

    “《办法》淡化了身份,突出了岗位,今后江苏有德有才的人都有到事业单位上岗的机会。”省人事厅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处负责人说。他告诉记者,江苏事业单位集中了70%的专业技术人才、95%的教师和医生,他们都是用智力为社会服务创造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用制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此次江苏从省政府的层面出台《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预示着明年2月起,江苏原来的固定用人制将向聘用合同制转变,而以往的聘用合同制将更加统一规范,从“因人设岗”走向了“以岗定人”。此举表明了江苏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进行改革的决心。办法实施后,江苏省将全面停止办理原有的聘用制干部手续工作,以后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实施岗位管理,彻底打破以往明确的“工人”等传统的身份“界限”、身份“标志”。

    《办法》规定,对于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34万多老职工可签到退休

    据最新数据显示,江苏省工作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事业单位人员有157114人,工作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有120111人,工作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有65931人,工作年限在41年以上的有10786人。考虑历史因素,为了照顾老职工、体现公平,《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后,这34万多老职工将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直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

    《办法》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