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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企业招聘不能收取诚信金
时值七月就业签约高峰,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约时,收取“诚信金”作为约束员工跳槽的变相“押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上海一家西餐厅工作的厨师闽某,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收取了3000元钱,企业负责人解释说这是诚信金,如果不违反约定,将来会如数退还。一年多前,美发师小李应聘到一家美发公司工作,公司从她的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的“诚信费”。日前小李由于怀孕提出辞职,并要求拿回2000元“诚信费”,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于是她投诉到有关部门。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向劳动者收取“诚信金”,试图用这种变相“押金”的手段约束他们的“跳槽”行为,这样的做法近来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从普通岗位人员向技术骨干、管理人才蔓延的态势。
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企业招聘员工时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一些企业向职工收取“诚信金”,或者服装费、证件费、体检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劳动者如遭遇此类问题,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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