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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变职位不变 要想工作先要辞职

时间:2021-10-06 19:36:31 就业参考 我要投稿

工资不变职位不变 要想工作先要辞职

    还想工作,先要辞职。这事听起来有点儿怪,然而,它就发生在有着600名员工的深圳市宝安某雨具制品厂里。这件怪事后来引发了劳动纠纷,日前该案已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经过了曲折的维权路后,以员工胜诉告终。

    2005年8月25日,正在厂里上班的工人们,被厂家叫到了一间会议室里。洪老板拿出一沓事先准备好的辞职表,对已在厂里工作了10年的员工说:“现在要大家填写这个辞职表,这个表填写好后,你还可以继续在厂里上班,工资不变,职位不变,大家同意不同意?”

工资不变职位不变 要想工作先要辞职

    为什么?不明白原因的工人们没人说话,心中却不免产生疑问。

    事后,大家弄清楚了,在我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只能解除,不能中止。如果要“解除”合同关系,员工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金。

    原来厂方要工作满10年的员工填辞职表,就是不愿与这些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明白了个中原因,近20名工作满10年的员工,全都不填写辞职表。

    下午,厂里来人要这些工作满10年和快满10年的员工交辞职表,态度简直有点相逼。见厂方如此蛮横无理,在B栋楼工作的工人们开始罢工。厂方又把工人们叫到一起,很生硬地说:“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

    被迫辞职

    走可以,但以怎样的方式走,员工们在一起商议。几天后,员工联名以“厂方没为员工买任何社会保险、加班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为由,向市、区、街道三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后又向仲裁委及法院状告厂家。

    来自四川农村的李小萍在该雨具厂工作了9年半。据她说,她与公司发生矛盾,离开公司时职位已做到工厂品质科科长,每天的薪酬是30余元,加上加班费等每月所得为1700元左右。想到自己也很快就要工作满10年了,按现在的处理方式,也将遭受到这样的不公平对待,李小萍加入了抗拒工厂不公平对待员工的群体中,并被工人们推选为上访代表人。

    据介绍,厂家在2005年7月份就已向员工提出辞工要求,并以发放当月工资为条件,有工人陆续离厂。发生了“8月25日的辞职表”事件后,厂家又提出“现在离厂的员工再给发放一年的社保”,26日又走了20多人。

    2005年8月27日、28日是厂公休日,利用休息时间有9名员工找到一位愿意帮助他们的代理人。28日这天,在代理人的建议下,9名员工向厂方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其中要求厂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29日早上,又向厂方当面递交了同样的一份申请书。

    然而,3天之后,等待工人们的却是饭堂门旁黑板上的一则通知,称某某、某某等9人因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于是,这9名工人找到宝安区劳动主管部门,宝安区劳动主管部门提请工厂给这部分工人经济补偿,但厂家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工人们向宝安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维权受到威胁

    2005年9月上旬的一天,就在仲裁委要仲裁的头一天,有社会上的人给员工打电话,说他们代表老板到劳动站与工人解决劳动纠纷。此时,状告厂方的员工已发展到30人。

    然而,就在这一天,员工们却被强行堵在屋子里不让出去,而帮助他们的代理人被社会上的人围在外面殴打。殴打他们的这些人声称,如果不撤诉,就别想离开这里。同时,还威胁员工说,在这里闹事,家里人会不安全。

    无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员工不得不在撤 纠纷时,有部分工人趁乱跑了出去,并找到市信访办。在信访办的干预下,宝安劳动仲裁委决定恢复仲裁。

    集体诉诸法院

    在申请仲裁之前,工厂所在的村、镇管理部门曾主持员工与厂家协商解决问题。当时,工厂同意按最低的社保标准补给员工两年的社会保险,而工人们要求补发的工资不予补发。事实上,这30人的养老保险又经过市、区、街道社保部门和员工代理人8个月的奋斗,到2006年5月份才补办完手续。

    关于员工的工资要求,2005年10月11日,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员工辞职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做出裁决:由厂方付给30名上诉员工14,168.5元,驳回上诉员工的其他申请;仲裁费用共计7,149元,由员工承担6,963.1元,厂方支付185.9元。这意味着员工败诉——按此标准补偿,每名上诉员工平均分得的补偿金才472元。

    对仲裁裁决不服,30名员工把工厂告到了宝安区法院。经过调查,宝安区法院做出了员工胜诉的判决,厂方向30名员工赔付经济补偿金363,034.5元。法院的理由是员工反映的情况是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员工最终胜诉

    面对大相径庭的判决,厂家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时,记者在现场见到,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厂方按照向员工赔偿363,034.5元的标准,在3天内给付员工80%赔偿金,员工则自动放弃其余的20%赔款金。李小萍代表员工表示:“同意”。但厂方律师不予接受。

    近日记者写稿时,再次电话咨询厂方律师胡丽莎。胡律师仍然坚持,厂方并没有解雇这些工人,这些涉及本案的工人是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就于2005年8月29日开始不上班的,厂方是根据工厂规定在当年9月1日按连续旷工3天,对这些员工做出的自动离厂的处理。

    当记者问胡律师,是否知道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的“还想工作,先要辞职”的事件,胡律师表示,并不知道。

    对此,员工的代理人蒋卫群认为,厂方以连续旷工3天辞退员工,这明显违反国家规定连续旷工15天工作日,才可以除名处理的规定。

    就在记者准备发稿时,员工代理人蒋卫群打电话告诉记者,深圳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下发给当事人,维持宝安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员工们终于拿到了胜诉的终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