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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政策做法

时间:2021-11-13 08:53:02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部分地区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政策做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部分地区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政策做法

 

  一、内蒙古实施高校毕业生城市社区民生工作服务锻炼计划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面向基层创业就业,扎根基层锻炼成才,自2009年起,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2009年4月,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启动了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服务锻炼计划,目前笔试工作已经完成,8月底前人员全部到位。

  (一)明确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主要为自治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自治区以外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

  (二)明确工作主要内容

  入选的高校毕业生将被派到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从事与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民生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门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规范招募办法和岗位培训

  全区统一组织笔试考试。笔试内容主要为申论和基本素质测试。对参加笔试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高校毕业生,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四)落实服务期间生活待遇

  在服务期间,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并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兑现以上待遇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中列支。同时,各服务旗县要协调服务单位为他们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各盟市、旗县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新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其他福利待遇。

  (五)明确服务期满优惠政策

  一是优先聘用政策。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旗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安置到专业对口单位。二是纳入选调生队伍管理。服务期满后,可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的选调生工作,一经选调将纳入到自治区选调生队伍进行管理。三是享受加分和优先录用的政策。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考录规定服务年限的,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对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加分。四是享受工龄计算和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政策。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五是享受保留学籍和优先评定职称政策。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六是享受自主创业政策。对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七是延续锻炼期政策。在本人自愿、服务单位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锻炼期一次。延长服务锻炼的,占当年选拔招募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二、天津市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锻炼

  天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2号)配套文件,对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工作领域、选聘对象条件、选聘数量、选聘方式、岗位来源、工作职责、政策扶持、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市计划选聘5000人,首批选聘3161人,报名、笔试工作目前已经结束,共有1.1万名本市高校毕业生和上届未就业本市户籍毕业生参加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笔试考试。其中,大专生6000余名,本科生4000余名,70多名硕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面试。第二批2000名也将于近期启动。

  (一)结合实际确定对象

  天津市将选聘对象的范围确定为在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

  (二)部门协作,落实岗位来源

  为了保证岗位来源,在调研的基础上,天津市将选聘名额和岗位数量分配到区县及市属各综合部门。全市每个街道选聘4名、乡镇3名、社区1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选聘30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工商联、市房管局各选聘50名,市民政志愿者联合会和慈善协会各选聘25名。

  (三)公开选聘,落实职责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选聘报名、考试、体检、录用工作,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笔试后根据选聘人数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分数线(研究生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达到面试分数的考生,将参加各招考单位面试,并根据选聘人数1:1的比例进入体检。用人单位将与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基层锻炼协议书》,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各区县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下,从事劳动保障、扶残救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区公共环境与设施维护等工作。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工资和社会保险日常管理。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工商联、市房管局、市民政志愿者联合会和慈善协会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从事创业、就业和公共管理等公益工作。

  (四)落实待遇,明确扶持政策

  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进行1至2年的锻炼,由市就业资金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820元/月)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和相关部门给予保障。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并按照所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的,原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为加快推进首都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培育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全市各社区工作。目前,选聘工作已经完成。

  (一)对象范围

  对象范围包括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符合基本进京条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且截止考试报名时仍在岗的2006届高校毕业生。2009年计划选聘2600人,其中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选聘2000人,面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2006届高校毕业生选聘600人。应聘人员须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科目为“2009年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公共科目笔试”一科。

  (二)落实有关待遇和管理办法

  应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统一安排到社区服务站工作,有关待遇和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执行。

 

  四、甘肃省专项安置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到村社乡镇公益性岗位就业

  2009年,甘肃将近年来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的4000多名普通高校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2件27项实事”之一,专项安置其到村(社区)乡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54号),对项目的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范围、选拔条件、实施程序、工作进度、资金筹措、经费保障、保障措施、验收办法、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选拔工作将于8月底前完成。

  (一)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及选拔条件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的范围为各市州统计上报的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规范选拔安置办法和实施程序

  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考核选拔的方式,将符合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条件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安排到村社乡镇公益性事业岗位就业。实施程序: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乡两级审核,县市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汇总把关。经过考核选拔、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程序,报市州人事部门审核,由省人事厅审批。

  (三)落实资金筹措和经费保障

  被安置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今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组织考试的工作费用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需要的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县市区组织考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市州财政负担。

  (四)加强人员管理

  被安置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