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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

时间:2021-11-22 18:31:58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局党组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国家工商总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发挥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联系个私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就业援助行动,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09年-2011年,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行动、见习计划行动、招聘对接行动和典型引路行动,将引导援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立足工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完成好全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赋予的工作任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成为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就业者和创业者。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创业引导行动

1.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认真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部署,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方法,制定出台积极的扶持政策,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就业渠道,减免工商登记费、证照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认可和肯定,纳入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各级工商部门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遵照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优惠政策。

一是放开最低“出资额”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二是放开“经营范围”限制。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前置许可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具体核定;对新兴行业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三是放开“经营场所”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设立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利用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场所,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是放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起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加大服务扶持和监督力度。一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同时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二要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受理,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照的“三优先扶持政策”;三要开设咨询电话。在登记窗口设立咨询电话,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四要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政策掌握不准,讲解不清,甚至对咨询和申办者借故推拖,刁难勒卡的,追究工作责任,严肃处理。

(二)开展见习计划行动

一是确定见习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见习计划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确定见习单位的具体要求:

1.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2.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有利于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5.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按照见习计划要求,层层分解见习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要重点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参加见习,并积极探索对尚未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有条件的市地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要在符合条件且自愿报名参加的个私企业中,分期分批选择、确立非公企业见习单位(任务安排见附件1),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措施,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参与见习活动,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将见习表现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在本企业就业。

(三)开展招聘对接行动

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服务职能,做好就业信息交流和就业技能培训。各地个私协会继续开展私营企业招聘会和对接会等促进就业创业活动,采取集中招聘与企业自选相结合,企业发布招聘信息与协会推荐相结合等形式,由协会牵线搭桥,采取双向选择等办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努力实现大学生就业和企业补充新鲜血液的“双赢”。

(四)开展典型引路行动

各地个私协会要继续组织开展“‘自主创业我先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报告会”等活动,一是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择业就业和在见习计划中取得成就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二是大力宣传个体私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见习实践基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典型;三是大力宣传各级工商部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见习的先进典型。从而引导全省高校毕业生进一步了解创业知识,树立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强劲力量。他们的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今年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仍旧突出。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近19万人,2008年以前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约12.7万人,共计32万人。截止 6月15日,12.7万往届未就业毕业生中已就业72288人,就业率为57%,其中在非公企业51180人,占70.8%。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从国家稳定大局出发,从关注民生,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高校毕业生成为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就业者和创业者。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 “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省局副局长马文博,副组长: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陶孟陶、省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王月明、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赵捷,成员单位有个私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依据本方案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等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本方案具体行动内容,以及各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工作取得的效果,进而扩大社会影响,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全社会关注民生的优质环境。

(四)加强督办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和办事效率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