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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

时间:2021-09-30 13:28:04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 

●高松李曼 

  一、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金融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一是在贷款时,对贷款对象的资金实力等情况没有详细摸底和严格审查及评估鉴定,形成风险;二是关系、人情贷款,仅凭着关系好、情谊深,礼尚往来密切而发放贷款;三是金融机构对贷款单位贷款后的资金运用情况不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有效监督、控制。 

    企业、单位造成的风险。一是企业、单位一些主要领导上任伊始,新人不理旧帐,借口不知不管,给金融机构的收贷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导致金融资金产生风险;二是一些单位借体制改革、机制转换之机搞“金蝉脱壳”、“改头换面”的把戏,把“老包袱”留给原单位,把现有的资产带出去,致使金融资产悬空,形成严重的风险;三是一些单位的领导申请贷款时态度诚恳,信誓旦旦,贷到款后,将贷款合同视为一纸空文,长时间不还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一是不该干预的而进行了干预;二是事前有人干预,事后无人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单一的风险。即信贷资产作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的主营业务,它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是金融机构资产占有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当地的经济结构不合理,技术构成比例低,发展后劲不足,生产不景气,产品无销路,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较差,就会使金融机构很被动地跟着承担风险。 

    负债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金融机构负债中,定活比例一般在60%以上,有些则高达85%以上,金融机构负债结构不合理,这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内部环境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的金融现状 

    金融体制不合理。一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二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为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业务,人为地增加了银行的坏帐、悬帐、死帐。 

    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法规的执行机关,对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现象制裁不力,处罚不严。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极少采取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完善全面法律体系,所以,我们首先应加紧制定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证券法、信托法、期货交易法、融资租赁法,并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监管的重要规章,使金融活动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和规范金融审判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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