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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时间:2021-10-01 08:44:33 电子通信论文 我要投稿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日前,一则新闻吸引了众多IT人士的眼光:众所瞩目的《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提交人大审议。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在《电子签名法》即将出台和颁布实施之际,搜狐IT特别请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著名业界专家、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有关《电子签名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问:《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展如何?

电子政务标准专家王东临解读《电子签名法》

  答:据我所知,《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程大致是这样的: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立法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而当时各方面对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还是认为应上升到法律。在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于2004年3月2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于2004年4月2日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虽然在该法的立法进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议,但总的说来审议进展还算比较顺利,目前看来有望在今年8月或者10月三读通过,完成立法程序。

  问:《电子签名法》是如何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的?

  答:《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规定分为四个方面:

  1.一般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采用的是不直接肯定其有效性,但不能排除其有效性的方式,仅当再没有其它依据否定其有效性时才有效;

  2.对满足特定要求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一步直接规定其有效性,“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满足特定要求的数据电文不仅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还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也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只提供了审查原则,没有硬性规定;

  3.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等, 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

  4.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本法的特定情形:

  (一)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三)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

  (四)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

  答:原来有个说法,说《电子签名法》是开展电子政务亟需制定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政务公开法》)。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政务基本上没有关系,仅在最后的附则中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这样的条款为电子政务的应用开了一个口子。这是因为电子政务同民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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