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布伦塔诺为例以及与罗素之善论文

时间:2021-09-05 16:18:3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以布伦塔诺为例以及与罗素之善论文

  关键字:善 真 自明性 内观

以布伦塔诺为例以及与罗素之善论文

  摘要:哲学应该关心人的现实生活是布伦塔诺的哲学理论追求,这一理想的实现须以科学的最新方法和成果来重建形而上学。而要关心人们的现实生活,“善”这一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要给人们指明什么是该为什么不能为的,在这一点上他对后世理论的一个重要影响在于探究价值现象的独特理论方法,以及以心理学为基石铺垫起来的通往价值本质的路径,将价值的界定建立在心理现象及其内在意向性和自明性的基础上。布伦塔诺认为自明性体验是我们关于善的知识的最终来源,通过内直觉来获得这种自明性判断,在情感领域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即存在正确性的情感。心理现象可分析为三个层次:表象、判断和情感。我们想要清晰地了解到表象,就只有在内观中才能得以实现,从而做出判断并使之正确无误。布伦塔诺在这里所指的“善”就是爱的一种正确性的情感,是值得爱的一种东西。

  一、“善”的普遍存在

  或许有人怀疑这个“善”的存在,怀疑它的普遍性,无论怎样怀疑它的存,但我们都希望它的存在。而在布伦塔诺的善的世界里他认为“善”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善的存在总比恶的存在更令人更愉快。在布伦塔诺那里,善的普遍并非指它先于经验而产生,或者产生于某一具体的历史时刻,而是指自在自为地,凭藉其自身的本性是始终存在的。也就是说,“善”之为“善”,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因素,而只因为它自身,而善的东西之为人所爱,不是作为手段,乃是作为最终目的。布伦塔诺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出发,提出“善”的概念和价值的问题。他肯定普遍道德律是存在的,因为在目的与乎段的链条当中,必然有一个最终的目的或者说最高的目的,它自成目的,而不成为任何其他目的的乎段。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终极目的,我们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于是,就引起了一个问题的产生:哪一个目的是正确的,哪一个目的是不正确的?“什么才是所谓最好的呢?这一问题的提出,在其表述方式上己不仅是亚单士多德所说的“伦理学的根本问题”,而是关于价值选择的一般问题。“善”在这不仅是一个伦理学概念,还意味着对一般的“好”的界定以及不同的“好”之间的比较,在这里“意志”是所谓善或不善的关键所在。布伦塔诺指出,伦理学的命令并非来自外在的意志,而是一种本然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就是道德规则的基础,也就是说人生而具有善良的一面1。相信这种优越性的存在是一种伦理学的动机,关于这种信念的知识,就是正确的伦理学的动机以及赋予道德律以永恒性与有效性。他承认道德的意志在本性上要比不道德的意志更优越,但要想让这种好的道德意志占据主导地位需通过自明性判断和正确推理来完成,以达到内在正确性,正是内在正确性使得一个意志优于另一个意志行为,区分了道德与不道德,也就是区分了善与恶之间的界线,也为人们在追求目的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善”的概念及如何认识“善”

  1.“善”的概念

  布伦塔诺认为,“善”的概念来源于某种直观表象当中,人类要正确认识到善,必须追问“善”这一概念的源泉。而要了解伦理知识的真正的源泉,我们必须考虑描述心理学(descriptivepsychology)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布伦塔诺认为:“我们意识的材料构成一个整体的世界,它们可分为两大类,即物理内容和心理内容。心理内容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表象、判断和情感。其中,表象是判断和情感的基础,判断和情感区别于表象的地方在于它们都是在判断中有肯定与否定的对立,有接受与拒绝的对立;在情感中有爱与恨的对立,有爱好与厌恶的对立,有愉悦与非愉悦的对立。从对这二种心理现象的比较中,布伦塔诺指出:“属于第一个层次的心理行为,无所谓正确与否,但是属于第一层次的心理行为,则在两种对立的关系样式中必居其一,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一个正确而另一个必不正确,就像逻辑学从古至今所教导我们的那样。当然,第二层次也是如此,在情感的两种相对立的形式之中,诸如爱与恨、爱好与厌恶、愉悦与非愉悦,都只有一方是正确的。

  “善”之概念与“真”之概念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概念的源泉在于某种具有心里内容的直观表象之中。由此,布伦塔诺认为:“我们到达了善恶概念的源头,这也是真假概念的源头。”因为“肯定的判断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真、爱的情感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善。就最广义而言,所谓善是值得爱亦即能够被正确的爱所爱,布伦塔诺就从心理现象的分类和判断与情感的相似性对比中寻找到了“善”的概念的根源和依据,从根本上将价值落实于人类普遍的情感现象中。

  2.对“善”的认识方法

  在对“善”作出明确界定后,布伦塔诺进一步提出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我们怎么知道一个事物是善的,对此,他再次提出从判断与情感、“真”与“善”之间的相似性出发,指出当我们肯定某一事物时,并不意味着这一事物就是真实的,因为我们经常做出盲目性的判断。与盲目性判断相反的是“自明性的(evident)”判断或曰“内观的(insightful)”判断,矛盾律就是例子之一,其他的例证是由内知觉提供的,内知觉告诉我们正在听这样的声音或正在看那样的颜色的感觉,或正在思考或希望这个或那个。这种较低与较高的判断形式的根本差别在于许多盲目的、本能的、由习惯产生的假定,是完全不受怀疑所影响的,而且根深蒂固,但这些判断是在含混不清的状态下形成的,他们不具备较高判断形式的“明晰性”。   内观与自明的判断相似,也存在着自明的情感,如爱好与厌恶常常与仅仅出于本能和习惯的自明性判断很相似。而与自明的情感相反的,是爱体验到正确的情感,以及恨体验到错误的情感。爱和恨是一种先天的、本能的情感,并且它们也是内观的和自明的。如果判断是明显自明的并因而肯定为真的时候,我们对判断的正确性会毫无疑问,同样,当爱的对象是明显

  自明的并因而肯定为善的时候,我们对某物的爱也是毫无疑问的。在布伦塔诺看来,我们关于对什么是真实的和不容置疑的善的知识,是从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种经验类型中产生的,在这种经验类型中,在所有我们能够具有这种知识的情形中,爱是体验到正确性的情感。布伦塔诺伦理学的建构就是为了说明先天道德律具有绝对自明性的价值判断。在这里,他将这种绝对自明性落实于我们爱恨情感中的直觉能力,凭借内知觉的.自明性来论证这种判断的自明性。人的好恶不同这是天生的,人的情感是本能的,我们在内观的明晰性中感到愉悦和由此错误和无知感到不快也是本然的。布伦塔诺在此使用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所说的:“人生而渴望知识”,这种渴望是最高形式的快乐,正是它才使得判断获得了自明性,这种快乐具有普遍善的性质,对于人类所有成员来说都是共同的。

  三、对"善”之价值的分析

  在判断与情感的对比当中,布伦塔诺从两者的相似性中得出了二者的差异,他还发现了“善”之价值的程度与比较问题而且还提出了“偏爱”概念。他指出:所有为真之物都同样为真,并无多少之差别,但所有为善之物并不是无差别为善的。当我们称这个善之物比另一个更好时,就意味着我们偏爱这一个而不爱另一个。我们允许自己说某一善的事物比与某一恶的事物更好,或者比另一完全同样善的事物更好。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恶的事物比另一个恶的事物更好,这种情形中,我们允许自己称一个事物更好,却并没有暗含它是善意思。布伦塔诺的这一分析展示出他的价值理论与判断理论的区别,而且,好与更好的区分比较与善本身并无内在关联,而与人的情感领域中一种特殊的现象类型即“偏爱”(preference)相关。布伦塔诺进一步指出,偏爱的情感本身也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而且就像对我们的爱恨情感一样,我们对这种偏爱的情感也有直接的和当下的自明性,由此我们才能知道为什么某物比另一物更好。我们可以从体验到正确性的情感之偏爱行为中,获得我们对于更好的内观,即我们可以从体验到正确性的情感之偏爱中,获得我们对于更好的内观。偏爱就像简单的爱或厌恶一样,有时属于较低层次的情感,而有时则属于较高的情感层次。在后一情形中,偏爱就像自明性判断那样,显然是正确无误的。

  四、布伦塔诺之“善”与罗素之“善”的比较

  罗素认为,关于善的问题即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范围之外的,亦即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不可靠的事实。为了搞清楚善的概念,罗素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他认为整个善观念与欲望是有某种关系的,人们向往的东西就是善的,害怕的东西就是恶的。而布伦塔诺对“善”的研究则建立在内观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存在着两种善,即“自在善”和“它在善”,“自在善”是依凭自身的

  善,不需要借助于它物,而罗素所提出的善得需要外部强制性的介入。布伦塔诺在此强调的是“自在之善”,对于善的问题,布伦塔诺把善界定为正当的情感和正当的爱,布伦塔诺对正当的情感即善的思考,基本上都是在与正确的判断即与真的类比中进行的。情感正当与否首先不能用它是否与外物符合来判别,当说一种情感是不正当的,因为它缺少一种与外物的同一性,他认为这种说法是荒谬的。与判断领域存在自明性判断、偏见相似,情感领域也存在着各种本能冲动和习俗性情感,它们可能是纷乱的和相互抵触的,例如感官快乐。这种情感是否正当要依靠一种高级情感来判定,高级情感首先是一种情感,与判断领域的自明性似,在意识活动中会形成一种更加高贵的情感,因此,可以说高级情感是所有正常人都具有的一种能力。

  罗素在提出,道德准则是达到善的一个途径,道德准则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行为的问题,后来出现了一种只注重精神状态而不注重准则的倾向。而用来避免诉诸外在的道德准则的方法之一就是“良心”,良心是一种教育的产物,而且就绝大数被教育者来说,良心可以被训练来按照教育者们的意图去行事,因此,虽然希望把伦理学从外在的道德准则中解放出来,从而形成一种内心的自我约束是有可取之处的,但是借助于良心来达到这一点却是很困难的,那是因为良心对不同的人诉说不同的事情以及良心所具有的各种世俗的原因。而布伦塔诺对“善”的研究则是从对心理现象的分析开始,他将心理现象区分为几个层次:表象、判断及情感,并进一步指出这些现象的共同特征是每种心理现象都可以通过一种东西得到启示以认识善和达到善,每种心理现象在自身中都包含着作为对象的某种东西,虽然它们并非以同样的方式包含。这就是现象学中著名的“意向性”原则的发端。布伦塔诺特别强调,这里面的“对象”不能被理解为实在的超越之物,它是“内在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现象对内容的涉及与指向也就是内在地包含有对象。

  注释:

  ①参见【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129页。

  ②参见【奥地利】布伦塔诺:《伦理知识的起源》,许为勤译,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21卷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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