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铁定价权仍需看得见的手论文

时间:2021-06-08 17:29:0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高铁定价权仍需看得见的手论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宣布,从今年起,放开高铁动车票价,改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定价。2月20日,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举意味着今后高铁票价将逐步走向市场调节,不再“一成不变”。

浅谈高铁定价权仍需看得见的手论文

  正在市场化转型的“铁总”拿到“高铁定价权”,不再由政府定价,符合价格市场化改革大方向和市场经济规律。但民众担心,“高铁定价权”会导致票价不合理上涨,背离服务民生的初衷。笔者也以为,作为垄断行业和兼有公共品属性的高铁,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价格,政府在下放定价权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加强价格的“政府规制”,发挥好有形之手的作用,以促进竞争效率、限制垄断、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护民众利益。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机制中,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其核心是供给和需求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然而,市场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问题、公共品等问题,导致微观经济活动中出现“市场失灵”,即一些不受管制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政府规制”这双有形之手,则可以矫正这些问题。

  姑且,我们看看高铁自主定价之后,是否有“政府规制”的必要呢?

  首先,我国高铁完全符合“自然垄断”属性,中国铁路总公司全国独此一家,没有竞争对手,与充满竞争性的公路、民航存在较大区别。垄断的.市场难以带来合意的价格和资源配置效率,导致整体社会福利损失是“政府规制”的首要理由。其次,铁路作为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多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高铁不能忽视铁路公益性问题,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再者,铁总作为“理性经济人”,其价格决策往往有利于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因此,政府要加强良好的公共政策设计,既鼓励发挥价格有效配置资源的激励作用,又要谨防人民公共利益被侵害。笔者以为不妨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高铁定价权”必须附带公共利益约束,建立合理的调价机制。高铁票价的调整不能任由铁总自说自话,而必须要有广泛且具代表性的价格听证制度、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第二,“高铁定价权”要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定价。如营运成本与收入公开制度,合理投资回报率制度。第三,鼓励竞争。例如,建立横向即与其他类似行业的绩效比较机制,参考国际铁路绩效水平,奖优惩劣,对企业施加竞争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垄断国有企业的效率评价机制,等等。长远来看,要致力于打破垄断,将可竞争环节划分出来,形成国有、民营等多主体的有效竞争市场。第四,完善激励性定价规则,鼓励铁路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而不是简单的提高票价。目前欧美广泛应用的是RPI-X定价模型,可称得上最高限价原则中的典范,即被规制企业价格的平均增长率不超过零售物价指数(RPI)减去X,X为生产率的增长率。如果RPI-X是负数,企业必须降价。与收益率规制相比,发生“规制俘虏”的可能性减少,还能较好地促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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