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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双重权利的残缺与互动

时间:2021-10-01 16:06:1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劳动者双重权利的残缺与互动

  「内容提要」劳动者在企业中享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即人力资源产权和组织成员权。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劳动者的这两种权利残缺不全、搭配不当。改革的方向应是明确肯定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产权,充分重视劳动者的组织成员权,双重权利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国企改革历史使命的完成。

  「关键词」劳动者,企业,人力资源产权,组织成员权

  一、肇始小引: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之二重性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进不可缺少的力量。“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的特别之处便是享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共同体。”(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第149页。)劳动者作为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其在企业中也享有广泛的权利。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基本手段,劳动者权利应成为企业权利体系的中心与基石。

  (一)劳动者在企业中的财产权利-人力资源产权

  纵观从新古典经济学企业观到科斯企业定理,从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团队生产”企业模型到詹森和梅克林的企业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是指各种要素的所有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通过契约方式所组成的经济组织。换句话说,“企业是一种增进投资的装置,同时又是一种更能有效地向投入支付报酬的装置。”(注:[美]A.A.阿尔饮、H.登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载[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7页。)这其中所指的投入资源包括:(1)人力资源,即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包括自然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资源;(2)非人力资源,即人力资源以外的一切财产,包括机器、存货、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客户名单、企业声誉等无形资产。

  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拥有者之间达成的特殊契约。劳动者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源,不仅是一种劳务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首先,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不应仅限于工资,工资只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反映,只是财产权收益的一部分,劳动者还应享有工资收入以外的剩余收益权。其次,从剩余收益产生的源头看,只有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劳动者在使用劳动力生产出产品的同时也天然地对产品拥有所有权。那种将土地、资本、工人劳动三种生产要素“简单结合”便可生产出产品的充满诗意的观点以及把生产形容为自发的技术过程而忽略人的主观动因的“被动机械论”,其实质都是将劳动简单地等同于劳务,抹杀了劳动者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获取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由此可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财产权利便是指人力资源产权,即劳动者作为人力要素投入者凭借其人力资源而享用的企业财产权。产权一词来自20世纪30年代罗纳德。科斯所提出的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就其英文词汇(property right)来说,产权亦即财产权利,指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运动的财产关系中与赋予或将来可赋予财产享有者或提出某些请求权或行使某些权力的资格的财产相联系的权利。(注:在西方经济学界,虽然产权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对它的争议也同样激烈。参见[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7页、第166页、第204页。)从最直观的层面来说,产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特定主体对客体-财产的关系。由于产权的“客体”即“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地变化,产权主体关注的不一定是财产的具体形态,而是其所代表或能带来的价值。所以,产权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发展的范畴,许多突破传统范围的产权(如广播频率)是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才出现的。国内有学者认为,人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劳动力产权;二是指除劳动力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这里,劳动力产权含义等同于本文中的人力资源产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的投入,其实质也是一种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了的“财产”的投入。因而,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产权是一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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