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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与法烦扰民

时间:2021-10-01 16:00:5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有法不依与法烦扰民

  100多年前,中国有识之士就已经从全球竞争的视角去思考公司法的效用。1893年,大清国的一位重臣薛福成写道:“数十年来,通商之局大开,地球万国不啻并为一家。而各国于振兴商务之道,无不精心研究。其纠合公司之法,意在使人人各遂其私求;人人之私利既遂,而通国之公利寓焉。”

  如果认同“纠合公司之法”在于“使人人各遂其私求”的道理,那么,主张公司法应尊崇契约而居于填补契约空白的地位,也就是合乎逻辑的推论。但是,问题在于:在牵涉公司的交易中,各方并非总是能够各为其利,并非总是能为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与对手进行积极磋商。尽管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毕竟要靠自然人表达意思,当代表公司的自然人与公司交易时,公司总是能够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与对手磋价的说法就显得苍白力了。另一方面,在牵涉公司的交易中,契约双方可能进行合谋,共同把风险转移给无法设防的第三人,例如: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公司仍然按公司赢利时的市价收购部分股东的股份,从而把损失转移给那些没有机会出让股份的股东。契约自治固然是公司法的基石,但不应是公司法的全部。公司法的另一面是它的强制性。公司法的强制规范的出发点和基本逻辑是:在一个社会,存在着契约应当对之作出让步或者契约难以有效维护的利益(不限于公共利益),惟国家能保护这些利益不被侵害——这是一个能够容纳争议,引发追问的命题。

  傅穹博士的著作是以公司资本为标尺,去发现公司法的强制规范的合理边界。公司资本是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傅穹博士研究公司资本而引申出来的一些原理,其意义又不限于公司法。

  股东用自己的财产交换公司的股份,这在形式上是股东和公司的交易。如果把这看成一个纯粹的契约关系,那就只有股东和公司能争辩交易是否公允。然而,事情不这么简单:受损的股东可能相当被动——他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受损,可能对挽回损失没有信心,可能正在等待比自己更积极的人去“拿起法律武器”……;受损的公司可能处于“失语”状态——代表公司的人可能正是从那些不公平的交易中获得最大利益的人。因此,法律需要施加某些限制,防止出现一方操控局面,另一方任人摆布的情形——这是一个来自现实生活的合理目标。于是,股东能以什么样的财产作为“出资”?交换公司股份的“出资”是否构成充分对价?谁来确定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股东出资总额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最低线之后公司才能合法存在?这些事项就构成了公司法强制规范的一个传统领域——傅穹博士将这一领域的规则归纳为“公司资本形成规则”。

  在公司资本形成之后,通过“红利分配”、“股份回赎”、“缩减资本”等方法,股东仍然能够为利己目的而消耗公司资本,从而在事后把本来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经济学家将此类行为称为“转嫁”(externality)。如果“转嫁”无法得到有效遏止,交易风险也就没有可预见性,契约在理论上的效用也就成为一套背离现实的空话。因此,如何锁定“公司资本”,这就成为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另一个传统领域,傅穹博士将这一领域的规则归纳为“公司资本维持规则”。在这一部分,傅穹博士详细论述了实缴资本、法定资本、声明资本、注册资本等等区分股东已承诺的出资和已履行的出资的规则、界定面额股份和无面额股份的规则、区分资本和赢余的规则、限制红利分配和股份回赎的规则。

  公司资本的法律比较、制度的沿革变迁都把我们引向美国哲学家卡尔。波普所说的“科学方法”问题。在卡尔。波普看来,社会科学的起点是问题的发现和提出。没有问题的研究不仅是重复、模仿,而且注定要在重复、模仿过程中“走样”出错,重复和模仿是一种不能增长知识的智力消耗,因为,没有一种重复和模仿能够超越原本。卡尔。波普把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看成是一个试验和出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理论应运而生——它们多为充斥谬误的假说和推理,有待鉴别、评估和筛选。最后,经过试验和出错之后,人们终于有能力去淘汰错误的对策而保留由经验证明为恰当的对策。“问题——尝试解决问题的对策——淘汰错误的对策”,这就是卡尔。波普所总结的人类提升认识的周而复始的过程,而批判方法和容许多元主张存在则是三个阶段得以有效连贯的前提条件。当然,进入制度层面之后,发现问题、尝试对策和淘汰错谬或许会从科学方法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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