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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

时间:2021-10-01 15:55:2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

  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一律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至1970年在“Brady诉U.S.”案中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Gross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声疾呼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非但没有被废除,反而以不可逆转之势风行全国,近年来全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来结案的。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是非之争则更为激烈,不仅在美国国内,甚至世界各国诉讼理论界也是纷纷扬扬,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发展,时间之短、阻力之大、势头之猛,决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适应了美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的,是美国新的司法价值观的发展在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中的反映。?

  一、现实主义的司法公正观代替了理想主义的司法公正观?

  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第一要素,这是不容置疑的。围绕辩诉交易是非之争的核心,也在于它是否体现司法公正性。?

  诚然,司法公正这一命题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和逻辑辩证统一的观点。古罗马的“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的格言不仅仅说明人在伦理境界上无法达到毫不偏私的地步,更深层次的理解只能认为,它在标榜对争讼裁判的公正性。然而,如同“正义”、“自由”这些范畴一样,公正不仅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不可能具有明确而固定化的内容,即便在理论上往往也只取决于理论家和学者不同立场、不同角度、不同方法下的不同理解。当然古罗马哲人及法学家的理想主义的司法公正观,无疑是公正观的最高形式,是人类社会为之梦想、为之奋斗的目标所在,因为他们把公正定义在:“把正义的法律和法律所应有的正义精神现实地运用于司法之中。”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得以恢复和发展,(西欧中世纪经历了一段昏暗的历史)理想主义的司法公正观是资产阶级梦寐以求的东西,是被用来反对封建专制的炮弹,理所当然地在指导思想上占据了司法理论和实践的主导地位,强调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强调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强调法官的超然地位。因此,资产阶级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中坚持并发展了无罪推定原则、无合理疑点证明原则、被告不得被迫自证有罪原则、法官独立原则以及相当数量的证据排除规则等等,用来丰富和实现理想主义公正观。而辩诉交易似乎恰恰违背了这些原则、规则,难怪持反对意义的人士把“违背司法公正”这一大帽子扣在了辩诉交易的头上。?

  那么能不能说辩诉交易意味着美国司法公正的破产呢?虽然很多人就这么轻易地下了结论。笔者则不同意。?

  按照理想主义司法公正观的三个体系,结合美国司法现状,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第一,公正观要求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地位。但是美国的法律对被告方的权利的保障过于强大,往往导致其非常容易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却损害了被害方的利益,损害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辩诉交易并不否认保障基本的诉讼权利。在此前提下,对被告方的一些特权加以限制,从尽量避免因被告方的某些不合理特权而损害被害方、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情况出现的角度,与被告方达成一种“较为公正”妥协(或者按权利均衡、利益均衡的观点,达到一种“均衡的公正”)。第二,公正观要求诉讼能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一方面,美国法律规定了被告的沉默权、说谎权、不得被迫自证有罪权,另一方面,法律又对检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证明要求、证明责任,用证据的排除规则、无合理疑点规则来束缚检察官的手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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