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从《水浒传》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

时间:2021-10-01 15:49:0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从《水浒传》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

  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与现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不能作完全的对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实际上包含着相当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礼和法两大方面的观念。本文主要涉及的是有关传统中国社会的法的观念的内容。长期以来,思想界习惯于从整体上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法观念的差异关注不多,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有关古代中国法制史或法律思想史的史料中能反映社会各阶层不同法观念的史料很少,研究者也较少在这方面发掘。我认为,研究一个社会的法观念,不能仅仅研究这个社会某一阶层(如统治阶层)的法的观念(即使这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法观念),而应该研究该社会中各个阶层对于法的种种观念。为此,我们的研究素材也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正史史料和法律文献,而应该扩宽视野,开拓更广阔的研究途径。本文尝试对《水浒传》作新的解读,以《水浒传》所描写的形形色色的案狱故事为素材,分析探讨其中所反映出的传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法观念。

  为便于探讨,本文结合《水浒传》所描写的内容的具体实际,将古代中国社会划分为统治阶层(上层)、执法阶层(中层)和民众阶层(下层)。上层的统治阶层包括皇帝和自宰相、太尉至地方军政长官的具有决策大权的高官集团。中层的执法阶层指从中央(朝廷)到地方(州县)的各级中层官僚佐属。他们虽无决策之权,但负责执行决策者的决策和执行法律,具有执法权。下层的民众阶层则是指上述两个阶层之外的所有被统治的民众。这三个阶层对于法有着种种不同的观念和态度。

  一、统治阶层-法为我用

  《水浒传》描写的故事发生于北宋徽宗朝。宋法承继唐法。《唐律》之所以会被宋朝统治者承袭而稍变成为《宋刑统》,主要原因在于《唐律》是彻底维护以皇帝为首的上层统治者权益的。这是古代中国社会既定法律历朝历代迭相承继而较少变更的根本所在。从古代中国法律的根上说,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为上层统治者利益服务,为其所用。

  在古代中国社会,皇帝具有当然的立法权。皇帝金口玉言,说话就是圣旨。圣旨编录即成法令,是当朝以及子孙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皇帝不仅法为其用,而且其言即法。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超越法权,不仅在皇帝自己的意识中视为当然,而且在古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的观念中也都认为是当然的,合乎天理的。《水浒传》中,描写皇帝口含天宪任意用法的内容虽然不多,但宋徽宗任意地将一个地痞无赖(高俅)安排担任殿帅府太尉一事①[1],足以说明皇帝超越法律之上的任意作为。

  此外,《水浒传》描写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的所作所为的内容较多。这些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又有几种类型。

  1、 违我即犯法

  对于皇帝来说,“违我即犯法”是天经地义无可置疑的,而对于并非皇帝的上层官员,应该说,从法、礼或理的角度讲,他们都不应该产生出违我即犯法的观念来。但事实上,许多上层统治者都有这种“违我即犯法”的观念,并自认为天经地义。如,洪太尉出于好奇,要求龙虎山上清宫的监宫真人把“八九代祖师誓不敢开”的伏魔殿打开。真人不肯,洪即“指着众人说道:你等不开与我看,回到朝廷,先奏你们众道士阻挡宣诏,违别圣旨,不令我见天师的罪犯;后奏你等私设此殿,假称锁镇魔王,煽惑军民百姓,把你都追了度牒,刺配远恶军州受苦!”真人等惧怕他的权势,不得不揭封皮开殿门。[2] 又如,高俅新任殿帅府太尉,“所有一应合属公吏、衙将、都军、临军马步人等,尽来参拜,”唯有八十万禁军教头王进未来参拜,高俅即认定他是“抗拒官府”,下令抓来治罪。[3]

  2、以法网人

  以法网人指利用自己的权势设计将异己者诱入法网,置之死地。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高俅诱陷林冲一案。高俅用陆谦、富安之计,以比刀为名,诱骗林冲带刀误闯白虎节堂,使林冲陷入法网无法自拔。[4]

  3、 越法用人

  高俅之任太尉自然是皇帝超越法规,任意用人的结果。在这方面,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也是任意而为的。虽然象高俅任其堂兄弟高廉为高唐州知府,蔡京任其子蔡九为江州知府、其婿梁中书为大名府知府之类,还很难断定就是越法用人,但梁中书之突击提拔杨志,则明显是出于私自利益考虑的越法用人。杨志以“斗杀人命罪”被判刑充军,来到河北大名府,是一名服刑罪犯(配军)。但大名府知府梁中书因与杨志是旧相识,不仅不要他服刑,留他做自己的随从,而且突击提拔他担任管军提辖使的军职。[5]

  二、执法阶层-法与义、权、利相杂

  古代中国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政刑不分,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工作,而专司执法的人员又大都职卑权小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