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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时间:2021-10-01 15:48:4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

  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认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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