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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时间:2021-10-01 15:48:0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2]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过影响。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3].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1.07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2004年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5]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且通过判例规定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在侦查阶段,英美的警察机关还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英美在侦查阶段对保释的运用比较广泛,即除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逃犯和曾经违反过保释规定的以外,一般的轻罪嫌疑人均可在提供担保、承诺随传随到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

  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官中选出任命的,任期3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