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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概念的双元价值构造

时间:2021-10-01 15:34:5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责任概念的双元价值构造

  摘要: 从法现象的角度看, 法律责任与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均由逻辑、事实和价值三大要素组成,因此,对法律责任概念的诠释可以从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展开。在价值论的路径上,法律责任的构造体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现代法律责任是复合的责任,任何一种责任均表现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统一和熔合。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Determinacy)和可预期性(Anticipation),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

法律责任概念的双元价值构造

  关键词:法律责任,价值,道义责任,社会责任

  一、问题及研究进路

  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一直是分析实证主义(Analytical Positivism)法学的重要任务,逻辑原子主义(Logic Atomism)、语义分析等方法的运用使得这一法学流派在诸多法律概念的分析中取得了精微湛密的认识1.然而,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分析,——这个被认为是各种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本体要素之一,分析法学并未取得像权利概念那样令人瞩目的成就。迄今为止,在西方法学界和中国法学界尚未取得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责任概念2.由于“责任”一词的多义性,导致了法律文本中责任概念的不确定性3,这使得对法律责任概念的界说显得十分困难。

  从法现象的角度看, 法律责任与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均由逻辑、事实和价值三大要素组成,因此,对法律责任概念的诠释可以从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展开,在特定的“场域”中获得相对确定的认识,进而对其形成完整的认识。对法律责任的逻辑形式分析和社会事实因素的分析,已有学者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诠释4.但分析法学完全摒弃法律价值因素、仅专注于法的逻辑形式意义的进路使得它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被侵犯之权利提供救济的正当性、合理性是什么?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中,竟相争取保护的各种利益应当如何取舍?“实证科学只研究怎么样(how),而不研究为什么(why)” 的属性,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如果离开了价值分析方法的帮助,我们仍然无法达到对法律责任概念最为彻底的、最终的理解。本文尝试在一个价值分析的进路上,对法律责任的价值因素及其内在机理作出较为完整和深入的分析,从而与学界关于法律责任的逻辑分析、事实分析的研究成果相呼应,形成对法律责任规范完整的诠释。

  在价值论的视角下,法律责任的本质并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毕竟是立基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道德因素之上的社会本体存在,因此,它是掺加了人的意志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哲学家文德尔班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和标准中。[1]文德尔班的观点向我们阐明了认识法律责任价值基本思路——首先,它必须从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与作为客体的社会事实的关系中加以阐释。“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任何一个法律责任制度所无法回避的根本问题,它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事实的某种评价。这种评价机制正是法律责任概念中的价值因素所在。它为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了正当性的根据;另外,文德尔班阐明了法律责任的价值根源问题——根源于评价者所持的评价态度或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态度或评价标准包含了道德因素和社会因素,它指向评价依据的来源问题(责任的根据),是关于责任性质的本原性思考。但这种评价又不是纯粹的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而是法律的规范评价,评价结果必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因此,除了责任的根据以外,还必须考虑责任中价值评价标准客观化问题。

  价值论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