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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时间:2021-10-01 15:30:4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摘  要]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而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结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接受前苏联法学的观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学界逐渐认可了这种划分。然而对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划分的根据和意义、二者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学界仍缺少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取得必要的共识,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问题就是要搞清楚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分成几个什么样的部门和其内在联系、协调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及启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出现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 “公”与“私”的观念区别。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事务而忘记国家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进一步肯定了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关于两者的适用原则和效力,《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罗马人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揭示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些特征,启迪着后来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然而,受当时历史的局限,罗马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私法,公法研究很不发达,它基本上属于主权者任意处置的领域。“事实上,仅仅私法才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认真注意的对象;公法仿佛是个徒有其名的、无用的,甚至是危险的对象,罗马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围发展,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关私人(犯法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事务,刑法实际上从未成为”公法“部分,从未达到私法那样的发展程度”。“罗马法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撇开公法——如果真的存在公法的话。换句话说,法学家谨小慎微地避开了这个危险的禁区。”

  罗马法留给后世的文化遗产,主要是罗马私法,它的生命力在于其大多数法权关系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生活条件,“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在公法方面,罗马法从未提供任何范例”。“在罗马既不曾有公法,也不曾有行政法”。关于罗马法中公法没有得到发展的原因,我国学者解释为“在罗马帝国早期,尽管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生产比以往大有发展,那时战领区的居民己取得了罗马公民资格,但那时在社会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事实是:帝国的专制统治、奴隶制、一般平民在政治上的无权地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除刑法外,很难设想有发展公法的客观环境。”

  在王权至上的中世纪同样没有公法的地盘,但由于罗马法的复兴,在注释法学家的著作中仍然保持着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这一时期,公法关系仍然由王室立法和习惯法来调整,因而尽管罗马法对西欧中世纪各民族各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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