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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

时间:2021-10-01 15:29:2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

    摘 要: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提高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人员水平以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对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方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和以分数论英雄的考试模式,选择实施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是必然的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方法

    200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官法》,修改内容主要为初任法官、初任检查官要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者中选拔。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第1号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查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目前司法改革难以在制度层面上突破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同时,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方向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

    首先,直接目的或短期目标应该是提高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和检查官的素质和水平。司法不是一般大众都能从事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无法依赖民主选举制度而取得。如同汉密尔顿在其《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1].”没有长期系统的学习与培训,不能对法律有精确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就不能进入司法职业,否则就会草菅人命、曲解正义、亵渎法律。因此,任何国家都通过司法考试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我国以前的司法考试是三足鼎立,分别实行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实施,正规严格,为我国选拔了一些高素质的优秀律师。而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由自己组织考核,出于某些利益保护的考虑,试题难度不大,要求不高。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律师的素质高于检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高于法官的不正常现象,而一些优秀的法官由于种种原因又出现倒流,加入到律师队伍。法官是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应该是法律职业金字塔结构的顶层,在中国却成为不受人信赖、为人诟病的一种职业。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曾撰文抨击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合理性并引发了一场闻名法学界的论战,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机制确实存在问题。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将会提高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的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提高中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和中国的法治水平都有重大意义。

    其次,根本目的或长期目标是为了建设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的任用上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之分,但在法治发达国家中对司法人员无一例外地都有一整套严格的选拔培养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的都是一元制,虽然有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职业之分,但其入门条件和要求是共同的,他们有共同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背景、共同的职业话语、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信仰,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思维训练,讲究事理逻辑,倡导法言法语,喜欢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世俗生活的一切。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抽象性,对事物的调整是规范的调整、类的调整,在其效力范围之内应无一例外地得以遵守,法律的这种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决定了围绕法律展开知识活动的法律职业者也要具有质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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