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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时间:2021-10-01 15:23:2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摘要: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来看,《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中的“伤害”,其含义并不包括死亡的后果在内。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分析来看,136条第1项规定的是侵害健康权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而侵害生命权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并不能适用该条文。由是观之,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适用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而应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

  各国及地区相对于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一些期间较短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台湾、德国、法国等规定追讨律师费、收取租金等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遍查各国民法典,均作为普通诉讼时效,而未见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却往往被当作期间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就常常被引为这种见解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持此见解者常用的理由是不论侵权行为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都是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之一。果真这样的理解正确吗?粗看似乎有道理,其实不尽然。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包括了侵权致人伤残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一般来讲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包括在内,却值得探讨。侵权致人死亡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死者亲属的情绪也会非常激愤,所以一般来讲,这类纠纷都往往会在1年以内或协商解决,或诉之公堂,因此,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还是2年,在大多数情况下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尚无区分的必要性。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在当事人法制意识尚处于发育期,或者本身纠纷的责任归属很难搞清楚,而事过1年有余才认识到自身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来对特定对象索赔的情况下,提出侵权致人死亡请求赔偿是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就非常有必要了。

  二、对第136条第1项中“伤害”与死亡的解释分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首先需要分析“伤害”的含义是否涵盖了死亡。如果“伤害”的内涵包括了死亡,其外延完全涵盖了死亡,则可以认为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第136条第1项。否则,则不能适用。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需要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伤害”及“死亡”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之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之造法活动。 因此,解释“伤害”是否涵盖了“死亡”,首先需要作文义解释。

  从字词的语义来看,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伤害是指肢体或情感受到损伤,而死亡则是指生命的结束。二者显然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来看均属两个互不关涉的概念。能将二者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是伤害的后果可能演化成为死亡,不过这体现的也只是一种递进关系,并不体现二者相互涵盖的关系。也就是说,当伤害结果发生而死亡结果尚未发生时,只能说这一结果是伤害而不能说是死亡;而当伤害结果最终发展出死亡结果时,则只能说结果是死亡而不能说是伤害,这是两个词语在汉语言中的通常用法。

  另外,从权威的《民法通则》英译本也可以印证上述观点。第136条第1项中“身体受到伤害”英译为“bodily injuries”,第119条中的“伤害”译作“physical injury”,“死亡”译作“victim dies”。 显然,第136条中“身体受到伤害”并不包括“造成死亡”的后果。

  显然,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得出136条第1项中的“伤害”并不包括死亡在内。

  2、体系解释

  如果说文义解释尚不能克服法律术语与通常用语之间可能的差异的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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