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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时间:2021-10-01 15:20:4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作者:洛琳·贝瑟-琼斯

译者:李兴安

(李兴安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著《英国刑法总论讲义》、《中国刑法导论》、论文集《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刑罚》、《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司法》、译著《净灵》均於2003年在芬兰出版发行。业余担任芬兰出版发行的《亚洲与比较法学》(英文为主体,中、英、日、俄、德、法等多语种刊物)杂志中、英文稿特约编辑。xinganli@sohu.com)

休谟对于正义起源的解释,就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提出的问题多于答案,很少有人同意导致正义公约确立的详细动因和情境,而多数认为休谟关于正义的效用的观念既是独一无二的,又是戏剧性的:正义公约不仅是由于人们害怕惩罚而勉强遵守的规则;而且,公约的创设代表着人们意向上的戏剧性的转变。本文拟探讨正义公约的一个基本上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心理效用——使人们形成有理有据的自豪特别是声望上的自豪的能力。我认为,声望上的自豪一贯遵循正义的规则而获得,因此正义公约使之成为可能。我首先认为由于自豪产生于对他人的尊重,因此它不能完全先于社会而存在。特别地,声望上的自豪在正义公约之前肯定不能产生。接着我认为,由于正义公约使自豪产生所必备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在社会上,人们形成获得独一无二的、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只有通过巴正义公约当作不可违反而达成。获得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产生于自然发生的自豪的本能,但是依赖于公约,为人公所设定,其实现依赖于正义观念。

自豪:依赖于社会的情感

在休谟看来,自豪显然是依赖于社会的情感,其在行为人种的存在依赖于两种外部渊源。首要的和初始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许多不同事物,包括声誉、声望、品德、美丽、财富的反映。休谟认为这些初始的渊源时自豪产生的重要成分,但是这些东西“在没有被他人的舆论和观点所赞成时,几乎没有什么影响”(T,316)。 这些渊源必须存在以便使行为人从某种东西获得有理有据的自豪。如果缺少一种渊源,行为人经历的情感就是自豪之外的东西。比如,当其他人不赞成行为人对其设想的自豪的渊源的最初反映时,它就会陷入变成休谟称之为“对我们自己的优点过分傲慢的自负”的危险(T,596),这就是在我们对并不真正值得自豪的东西而自豪的时候出现的。

我称这种过分傲慢的自负为“误导的自豪”,因为它产生于行为人对自己不应该自豪的时候。“误导的自豪”——休谟也称之为“无理无据的自负”(T,596),可能产生于两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最初对没有合理根据的事情感到自豪。这些事情于他无关,或者不是真正值得自豪的渊源。其次,不管处于什么原因,行为人未能具有他人赞成的这种原生反映。这种失败很重要,既是因为缺乏对他人的尊重,而缺乏产生自豪的必要成分,也因为他未能具有受他人赞成的原生反映,因此他未能认识到他在原生反映中所犯的错误。结果,他的反应产生了误导的自豪,即过分傲慢的自负,“恶劣而讨厌”(T,596),在那些考虑他的声望的人们中间引起了仇恨。

在前正义社会,财产是不稳定而稀少的,它们“暴露于他人的暴力,可能不经任何损失损失或者变更而被让渡;同时,有没有足够数量的财产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T,488).同时,情感也是不完全的,人们只有有限的仁慈意识;在我们观念的最初框架中,我们最强大的注意力陷于自己;次强的注意力延伸到我们的亲属和熟人;“只有最弱的注意力及于陌生人和无关的人”(T,488)。我认为,综合休谟描述的自然状态的这些特征,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形成的所谓“自豪”将是误导的自豪。

在正义公约存在之前,财产是不安全的。“没有什么东西是所有物”(T,50),因为没有规则规定和保护物品和物主之间的关系。因为物品的状态被标记为“极易改变”,在产生自豪时必备的关系中,没有什么财产于个人有关。特别地,行为人不能宣称什么财产属于他自己。没有正义公约,这样的所有观念简直是不存在的。因此,物质财富,在所有权产生之前,被排除在自豪的可能的渊源之外。当然,有其他渊源的自豪,比如品德和声望。然后,这些可能的渊源在前正义社会并不能产生,有至少两个原因。首先,这些基于声望的特点在前正义社会并不受到很高的重视,而最重要的事情是获得物质财富。而在前正义社会物质财富并不产生自豪,但是人们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障这些财富的安全。自然残酷地给予我们“无休无止的欲望和需要”,但是获得我们所欲求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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