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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成过程

时间:2021-10-01 15:09: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成过程

  摘要:知识产权由主体、内容和确认构成,内容包含的是永恒的信息。主体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内容存在于精神世界中,权利随着确认的完成降生于人类社会中。在这个过程中,物质世界充当了载体和工具,社会和国家充当了裁判者和护卫者。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信息、精神世界、物质世界、人类社会

论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成过程

  脑力劳动要有报酬!

  这是知识产权的至理名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灵魂!

  脑力劳动创造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创造了丰富的精神世界,这是知识产权对人类社会的宝贵贡献!

  一, 对知识产权的再认识

  1、 知识产权的内在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是由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以及国家和社会对这种主体和内容的确认构成的。在主体、内容和确认三者之间,内容是核心,内容也是稳定的。权利诞生之后,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就属于独立存在的精神世界,就是永恒的。主体是可以变动的,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手段发生转移。确认也是变动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的时期,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调整和改变确认的方式和条件,因而总是处在发展变化中的。除此之外,在这三者之间,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属于第一位的要素,主体和确认都是第二位的。

  主体和内容经过确认以后才能和确认一起共同组成新的权利,权利诞生以后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此时,人类社会和国家就要对这种新诞生的权利进行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于存在内容上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被人们分门别类后组成了不同的体系,然后又依据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汇集到一起。在知识产权中,不同类型的权利是并列排列的,如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是并列存在的。在同一类权利中,有着同一权利内容起源的各个具体的权利之间又是串联排列的,权利的作用大小(权能)也像串联电路的电流一样,从头到尾逐渐减弱。例如,一部作品被搬上舞台表演以后,然后这种表演又被制成了录音录像,则它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著作权(17项权能)-→相邻权利中的表演者权(6项权能)-→相邻权利中的录音录像权(4项权能),这里,前面的权利决定着后面的权利能否诞生,并且制约着后面权利的行使。

  2、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体现着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相对稳定的,这种权利本身也是静态的,它不能要求别人去做什么。知识产权的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它虽然诞生于人类社会中,但是,一旦诞生之后,它就会和人类社会适当地分离,按照自身的规律和精神世界的规律而存在。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它是动态的,本身也是容易变化的,它与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区别,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知识产权代替知识产权法,更不能把知识产权法中国家规定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也当作知识产权,否则就会出现很多错误。在现实中,许多人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混淆使用,甚至觉得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法,这样认识的结果,就把知识产权法中一些国家的管理手段和知识产权的特征混在一起,结果分析知识产权就会云里雾里的理不出头绪,这种做法对自己是十分有害的。

  在此,我们还应该清楚的是,凡是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事项都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东西,对于知识产权来说,虽然这些事项都是有用的,但是它们毕竟都是身外的。当我们探讨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不能把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的保护手段也当作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作为知识产权特征的事项首先应该是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的,其次应该是伴随着知识产权而稳定存在的,区分这些内容有利于剥去人为地披在知识产权身上的假的外衣。

  3、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知识产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和构思。而且说的人往往感觉已经发现了知识产权的真谛,其实,这种感觉是不真实的。下面我们就来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看看知识产权法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首先,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存在保护什么的问题,而应该说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来说,“表现形式”是什么?这一点没有明确的概念。它首先不应该是单纯的物质,因为知识产权的内容是信息,属于独立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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