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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

时间:2021-10-01 14:45: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

  一、设置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

  (一)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裁判基础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裁判基础(对事实的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碰撞”,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二)抑制主观偏见,把握法律精神,统一适用法律

  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或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注: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1999年第3期。)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分析个人特质对判决的影响后,甚至认为个人的经历、社会环境乃至潜在意识、预感、直觉等决定了其在判决中的倾向性,而这些因素都难以归入“理性思维”的范畴。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注: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可见,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三)权力制约,防止滥用

  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精英,一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倍受世人尊敬,被喻为“法律的保管者”、“活着的圣瑜”。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导向人们的行为。在审判中,法官是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其审判权的行使。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

  二、合议庭评议原则

  (一)禁止弃权原则

  从前面对合议庭设置的内在机理和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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