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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时间:2021-10-01 14:42:1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各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都会采用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移植。我国的法制建设(当然包括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这不仅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法治中的先进性,更主要还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有其普遍性的规则和原则。在工具理性意义上,各国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彼此借鉴的可能性较大。”①这种办法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得到了“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肯定。此种作为各国法治进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被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能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治进程及司法改革的成败并不是由制度的引进和建立所能决定的,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并健康生长。这是因为制度容易抄袭,而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却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土壤,移植和建立的制度不会长久,更不会开出鲜艳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而有了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基础,则会更容易地选择到与此相匹配的先进的制度,并能体会到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因此可以说,不讲现代司法理念而高谈法治和司法改革的,就如同成语“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所表述的意思一样。那么,如何才能建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成长壮大起来呢?法院的现行工作如何为之起到促进作用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理念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②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首先,每一种司法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司法活动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成败。

  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司法之内,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司法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同时,司法实际运作是否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要求,也取决于司法人员是否具有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否实现现代化,不仅取决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是否具有现代化,而且还取决于司法主体是否具备了理念的现代化。由此可以认定,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必须相匹配才是和谐的。司法理念让人不可忽视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因此,司法理念是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实在是不可以轻描淡写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之影响因素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到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并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实际上两者是同一的,法制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司法理念必然也走向了现代化,司法制度要实现现代化,司法理念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没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如此之重要作用,促使我们必须对其建立和生长的影响因素作一个积极的探索。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素

  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特定环境中存在的,因此,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可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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